八旗都統等會議。
理應就事妥議。
似此辦理。
成何事體。
爾等果能實心任事。
何至遺誤稽遲。
今即設立督催所。
亦不過于印務章京内簡用。
又咨取何處人員補放耶。
徒滋紛纭。
于事無益。
督催所着不必設立。
所有應辦事件。
即交印務章京等兼管。
其應行勸懲之處。
亦俱責成印務章京。
○吏部議覆。
河南道監察禦史李<?忄原>奏稱。
捐助議叙之條。
宜從核實。
近日江蘇地方。
好善樂施一事。
聞有狡黠吏胥包攬。
出銀三百。
準作一千開銷。
請敕督撫。
詳查确實。
然後題請議叙。
至捐助之人。
果有急公濟貧之念。
亦不必專在臨時承辦。
任其開銷。
系米谷、則鬥石若幹以歸倉儲。
系銀錢、則分數若幹以歸公庫、該州縣收明注簿。
造冊詳報。
督撫存案查核。
果有需用之處。
申明支給。
得旨。
下部議。
臣等正在酌議。
又據工科給事中朱鳳英奏稱。
捐助議叙。
本系獎善之意。
若如李<?忄原>所奏。
無事時概收報捐。
則捐助之情形、疑于捐納。
且始也由民而納諸官。
繼也由官而給諸民。
閱曆經時。
輾轉多手。
需索侵漁。
叢生百弊。
請嗣後遇有赈濟興工等事。
民間情願捐助。
地方官詳确查核。
監司督撫查核造冊報部。
分别獎賞。
倘實有濟活多人。
才猷卓越者。
準另疏保題。
該部考核。
帶領引見。
量才酌用等語。
臣等查李<?忄原>所奏。
吏胥包攬、以三百為一千之說。
應行令江南督撫。
秉公據實确查嚴禁。
至李<?忄原>奏稱捐助不必專于臨時承辦。
其流弊誠如朱鳳英所奏。
至所稱才猷卓越者送部引見。
應無庸議。
從之。
○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疏報。
诏安場墾戶沈進。
墾築鹽埕八邱。
鹽漏四口。
○河南巡撫尹會一。
續報商邱、甯陵、永城、夏邑、南陽、鄧州、舞陽、汝甯、上蔡、遂平、禹州、伊陽、等州縣。
秋禾被水情形。
得旨。
該部速議具奏。
尋議。
應如所請。
急速撫恤。
從之。
○壬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
貴州苗疆事務。
自簡用張廣泗為經略之後。
調度得宜。
奏功迅速。
甚屬可嘉。
伊身現有騎都尉世職。
着從優授為三等輕車都尉。
尹繼善本應照例議叙。
但伊昨面奏苗疆起事之時。
伊正任總督。
得免處分。
已屬格外之恩。
何敢複當議叙等語。
朕思苗疆有事之初。
伊悉心籌畫。
星遣周儀、哈尚德、前往援剿。
此即伊之功績。
今既懇切奏辭。
着準所請。
以成其遜讓之美。
史贻直于乾隆元年。
接授湖廣總督。
苗疆之事已将告竣。
吳應棻身任湖北。
道路相隔。
遙遠。
未有調度之處。
鐘保彼時雖在湖南。
料理亦屬平常。
史贻直、吳應棻、鐘保、俱不必議叙。
馮光裕着加一級。
紀錄二次。
周儀着加銜一等。
紀錄二次。
蔡成貴、黃廷桂、俱着加銜一等。
張允随、安圖、鄂彌達、查郎阿、俱着加一級。
楊永斌、加一級之處注冊。
餘依議。
○湖北巡撫崔紀疏報。
武昌、漢陽、黃州、當陽、谷城、鄖西、房縣、保康、竹山、竹溪、興山、恩施、利川、鹹豐、等十四縣衛。
雍正十年。
開墾水田、民賦更名田塘、并屯田地、共四百四十九頃四十八畝有奇。
○以國子監祭酒李鳳翥、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癸未。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
據莊浪副都統色爾固楞奏稱。
将賞給生息銀八千兩。
除借與兵丁填買倒斃馬額。
備用銀一千四百兩外。
餘銀六千六百兩。
請開設布鋪、煤鋪、錢鋪、營生。
已移知該将軍烏和圖轉奏矣。
謹查莊浪兵丁補還由西安起程、支借錢糧、并補買倒斃馬匹、帳房、鍋釜、已各負私債。
請動銀六千八百兩。
借給兵丁。
每月作利二分五厘。
陸續扣還本銀。
照原奏入于鋪内營生。
餘銀一千二百兩。
現已開設鋪面三座。
今據将軍烏和圖。
以臣辦理與原奏不符。
委員行查前來。
臣系另城居住副都統。
惟思于兵丁有益。
并未咨報将軍。
既與原奏不符。
請将臣交部議處等語。
應将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