哉。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刑部侍郎岱奇。
刑部尚書史贻直。
進講書經德惟善政政在養民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二典三谟。
皆論政之經。
而提其要則莫過于德惟善政、政在養民、二語。
蓋視德與政為二者。
莫不謂德為體而政為用。
有内外之分焉。
惟其分而為二。
是物我之念生。
而其愛物之政。
究非體天之德也。
夫聖人視德與政皆一體之事。
本天良而修德。
而不見其修之為我也。
率天德而施政。
而不見其施之及民也。
德即政。
政即德。
而天下豈尚有不養之民哉。
故府修事和。
黎民于變。
胥天下養民之政。
皆聖帝明王。
惟精惟一。
執兩用中之德所流出也。
豈後世崇尚功利。
敷揚聲教者。
所可同日而語哉。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張廷玉等奏曰。
皇上仁心為質。
善政宜民。
聖訓精詳。
獨闡聖功王道之本。
臣等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還宮。
賜講官侍班官等宴于協和門。
○遣官祭關帝廟。
○繙譯會試。
以禮部侍郎木和林、知貢舉。
刑部尚書尹繼善、為滿洲正考官。
工部左侍郎阿克敦、為副考官。
以吏部侍郎那延泰、為蒙古正考官。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編纂明紀綱目。
谕曰。
編年紀事之體。
昉自春秋。
宋司馬光彙前代諸史。
為資治通鑒。
年經月緯。
事實詳明。
朱子因之。
成通鑒綱目。
書法謹嚴。
得聖人褒貶是非之義。
後人續修宋元綱目。
上繼紫陽。
與正史紀傳。
相為表裡。
便于檢閱。
洵不可少之書也。
今武英殿刊刻明史。
将次告竣。
應仿朱子義例。
編纂明紀綱目。
傳示來茲。
着開列滿漢大臣職名。
候朕酌派總裁官。
董率其事。
其慎簡儒臣。
以任分修。
及開館編輯事宜。
大學士詳議具奏。
○管理都統事務和碩恒親王弘晊等議覆、署正白旗滿洲都統和碩和親王弘晝等疏言。
各旗承辦事件。
向無定限。
請照内務府。
設立督催所派官二員承辦令将該旗事件。
按限嚴催。
其限内完結。
或逾限未完者。
請豫定章程。
以昭勸懲。
酌定六款。
一、各旗緊要事件。
承辦人員。
遲延遺誤者。
查出即行參奏外。
如祗系查核。
不必回文事件。
限文到十日。
依限催結。
如系參領佐領處會查案件。
限二十日完結。
實系限内不能完結者。
具由請展。
無故逾限。
将承辦官員記過一次。
一、各旗印務處。
及俸饷房。
俱系總理旗務之所。
五參領處。
亦系總理各佐領事務。
一月内逾限三件。
将承辦人員記過一次。
至一佐領。
較一參領。
事既甚少。
逾限一件。
将該佐領骁騎校等記過一次。
一、應行展限事件。
承辦印務參領章京。
及該參佐領。
并不呈請展限。
以緻遲誤。
記過一次。
年終詳查記過人員。
除記過一次者免議外。
官員記過二次。
罰俸一月。
記過三次。
罰俸兩月。
領催記過三次。
交該參領等鞭責二十。
不準納贖。
一、一年内各旗印務處。
及俸饷房五參領處。
應辦事件。
俱于限内完結者。
将承辦人員。
給紀錄一次。
佐領三年内應辦事件。
俱于限内完結。
将該佐領骁騎校。
給紀錄一次。
至領催等原無職銜。
應給紀錄之處。
登記檔案。
應俟補官之日。
再行賞給紀錄。
官員未升之前。
如有罪過。
即以紀錄抵銷。
一、軍政簡選時。
大臣等看其有無記過之處。
分别勸懲。
印務處俸饷房行走之官員。
參領内應行記過、給紀錄人員。
俱于年終查核、彙摺奏聞。
佐領骁騎校内。
應行記過示懲人等。
亦年終具奏。
其給紀錄之處。
三年一查。
所有應給紀錄數目。
具摺彙題。
一、請各旗簡放二員。
督催旗務。
三年内如果實心督催。
奏給議叙。
應升之處列名。
倘不實力督催。
據實參處。
以上均應如所請。
永遠為例。
奏入。
召見八旗王大臣谕曰。
看爾等議請設立督催所。
不過徒增一事耳。
從前弘昇以各旗左右兩司無益。
奏請裁汰。
今複請設督催所。
無非更改名色而已。
一二年後。
倘再有人條奏此事無益爾等又将奏請裁汰乎。
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