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按察使事務、着翁藻暫行署理。
○戶部議覆。
浙江巡撫盧焯疏請。
将海防水利通判。
經徵被潮坍沒沙地。
并鄞縣、上虞、臨海、黃岩、江山、松陽、雲和、七縣。
義冢、坍荒、水沖、荒廢、教場、等項。
田、地、山、起運地丁等項。
應行照數豁免。
又稱月糧米石。
系給軍之項。
糧戶賠納在先。
業已給軍北上。
請自乾隆四年為始豁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
掌京畿道監察禦史傅色讷奏稱。
琉璃河一帶石道。
系沖衢要路。
東西兩邊。
悉行坍塌。
奏請修理。
應令直隸總督。
委員詳細确勘具題。
到日再議。
又奏西安門外。
往南一帶城牆。
有膨裂脫磚之處。
若不早為修理。
恐緻倒壞。
應令步軍統領衙門。
委員查明、報部會同估修。
從之。
○監察禦史觀音保奏。
都察院六道。
分查六部各衙門事件。
每道各派筆帖式四員。
專司繙譯稿案。
繕寫清本。
查六道文移。
漢字居多。
惟每月題注銷一本。
向系書吏繕寫漢字。
筆帖式繙譯繕寫清字。
數年來筆帖式概不繙譯繕寫。
但交書吏承辦。
書吏不識清字。
出資雇人。
代為繙譯繕寫。
臣竊思書吏倩雇。
既未免力量拮據。
緻有怨言。
且本内若有參劾之事。
一經倩人。
各處皆得豫聞信息。
筆帖式不親繙譯。
日久必緻荒廢。
不可不加整饬。
請敕下都察院大臣。
嗣後如有交委書吏倩雇繙寫。
即将該筆帖式咨革。
得旨。
如所請行。
○署理廣東巡撫王謩疏報。
乾隆三年分。
南、肇瓊、三府屬。
共墾複額内荒蕪稅。
十八頃四十二畝有奇。
又廣、惠潮、肇、高、羅、六府州縣。
共報墾額外荒蕪稅。
五十六頃五十四畝有奇。
○浙江巡撫盧焯疏報。
乾隆三年分。
象山、臨海、太平、三縣。
開墾額内田、地、山共二頃八十七畝有奇。
共招回丁口、十丁口、四分二厘一毫零、象山、定海、太平、平陽、四縣。
開墾額内田、地山、園、共六頃五十九畝有奇。
共招回丁口、十八丁口、五分七厘零、太平縣、開墾額内田地。
共三畝有奇。
定海縣、開墾額内田、地塗、山蕩、河、共三十九頃三十七畝有奇。
江山縣、開墾額内田地。
共一頃六十五畝有奇。
景甯縣、開墾額内田。
一頃七十五畝有奇。
西安縣、開墾額内田。
三頃三十一畝有奇。
○以頭等侍衛旺紮勒、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兵部侍郎阿裡衮、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癸卯。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禁刁民斂錢告赈傳單脅官惡習。
谕曰。
自古帝王撫禦寰區。
惟以愛養斯民為第一要務。
朕即位以來。
仰體皇祖皇考勤求保赤之聖心。
宵衣旰食。
偶遇水旱災傷。
真視為己饑己溺。
百計經營。
散赈蠲租。
動辄數十百萬。
期登斯民于衽席。
此薄海内外所共知者。
無奈蚩蚩之衆。
頑樸不齊。
外省官員。
多言屢赈之後。
民情漸驕。
即如今年江南地方。
初夏未雨。
即紛紛具呈告赈。
是不以赈為拯災恤困之舉。
而以赈為博施濟衆之事矣。
更有一種刁民。
非農非商。
遊手坐食。
境内小有水旱。
輙倡先号召。
指稱報災費用。
挨戶斂錢。
鄉愚希圖領赈蠲賦。
聽其指揮。
是愚民之脂膏。
已飽奸民之囊橐矣。
迨州縣踏勘成災。
若輩又複串通鄉保胥役。
捏造詭名。
多開戶口。
是國家之倉儲。
又飽刁民之欲壑矣。
迨勘不成災。
或成災而分别應赈不應赈。
若輩不能遂其所欲。
則又布貼傳單。
糾合鄉衆。
擁塞街市。
喧嚷公堂。
甚且淩辱官長。
目無法紀。
以緻懦弱之有司。
隐忍曲從。
而長吏之權。
竟操于刁民之手。
刁民既得濫邀。
則貧民轉至遺漏。
是不但無益于國。
并大有害于民。
言念及此。
殊可痛恨。
再者荒歲冬春之際。
常有一班奸棍。
召呼災民。
擇本地饒裕之家。
聲言借糧。
百端迫脅。
苟不如願。
輙肆搶奪。
迨報官差緝。
累月經年。
塵案莫結。
在刁猾之徒。
尚可支撐苟活。
而被誘之愚民。
多至身命不保。
是災民不死于天時之水旱。
而死于刁民之煽惑者。
又往往然也。
今年下江淮北一帶。
及上江鳳颍等處。
多被水患。
河南水災較甚。
山東、直隸、亦有被水之州縣。
着該省督撫。
董率有司。
将朕谕旨。
通行诰誡。
如有犯者。
決不姑貸。
俾災民知有必邀之膏澤。
帖然安釋。
而不緻惑于浮言。
刁民知有難犯之憲章。
凜然畏懼。
而不敢蹈乎法網。
則倉儲皆歸實用。
而闾閻共沐恩施。
庶不負朕早夜焦勞。
愛養斯民之至意矣。
将來地方旱潦。
不能保其必無。
該部可行文各省督撫。
鹹知此意。
一體遵行。
○又谕、禦前侍衛。
乾清門侍衛。
批本人員。
俱每日在内廷行走當差。
着将戶部庫内飯銀。
每年賞給一萬兩。
○吏部議覆。
川陝總督鄂彌達疏請。
裁汰捕務簡少之西延捕盜同知。
又裁潼關驿驿丞。
歸知縣管理。
又裁潼關縣永樂鎮巡檢。
其弓兵裁汰十五名。
仍留十五名。
船隻水手。
就近歸風陵司巡檢兼管。
即将風陵司巡檢。
移駐潼關縣城。
又裁閑冗之澄城縣縣丞。
添設延安府捕盜同知一員。
駐劄府城。
添設大荔縣縣丞一員。
移駐該縣之羌北鎮地方。
添設蒲城縣巡檢一員。
移駐該縣之永豐鎮地方。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原任山東巡撫法敏、為盛京工部侍郎。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
調任四川巡撫碩色疏稱。
雷波衛分居另爨之土民沙咱等。
七十八戶。
情願歸入版圖。
報名入冊。
以乾隆三年為始。
歲納雜糧。
經前任督臣查郎阿、咨準部覆。
令查有無抑勒。
今土民自稱乾隆元年應納國賦蒙恩蠲免。
安肯自外生成。
故願認納雜糧稍效輸将。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刑部會議覆甘肅按察使包括疏稱。
所屬之安西、河州柳溝靖逆、洮州大通、等六衛。
赤金、貴德、二所地處邊疆。
各員弁均有錢谷兵刑。
命盜案件。
之責實與州縣無異今衛所員弁。
辦理事件全不遵照章程。
請照文員試用之例挑選守備六員。
千總二員。
豫撥來甘。
撥布按衙門學習。
查所請發員學習果否有無裨益。
應令該省督撫詳查妥議具奏。
又包括奏稱。
原署陝督劉于義。
奏将甘屬南北山一帶。
番民仇殺等案。
寬限五年。
暫停律拟。
姑照番例完結。
仰蒙俞允。
今甘省番目喇嘛所管者。
歸化雖堅。
而薰陶未久。
五載之期。
轉瞬将屆。
若按律斷拟。
轉謂不順民情。
請五年限滿之後。
番民互相盜殺。
仍照番例完結。
查劉于義奏準寬限以來。
已逾三載。
番民有無漸次革心。
可否繩以法律。
應令該省督撫。
悉心酌議會題。
從之。
○署理廣東巡撫王謩疏報。
乾隆三年分。
廣、肇、二府屬。
共墾複遷移稅、五十三畝有奇。
又廣、肇、高、嘉、四府州屬。
共報墾水田稅、二百二十頃四十畝有奇。
又廣、潮、二府屬。
共報墾沙坦稅、七十二頃二十六畝有奇。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
前奉谕旨。
速行市買糧艘餘米。
以裕倉儲。
查回空之日。
百姓乘時赴籴。
不便禁止。
又糧船北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