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多籠統。
尚少切實。
如布蘭泰奏稱州縣行保甲之法。
虛應故事。
即有匪類。
兵丁訪實解送。
有司置之不問等語。
爾等議覆。
即當詢布蘭泰、伊現任總兵。
何處武弁。
訪實匪類。
交于何州縣。
如何置之不問之處。
令其據實陳奏。
如果有其事。
則州縣即當參劾。
而失察之總督。
亦應有處分。
傥毫無實據。
豈得妄以置之不問一語。
加之文員。
如此則真僞不難立辨。
今但以武弁何難通報上司。
按例查參等語。
引成例議覆。
以後弁員視為具文。
或竟不具報。
其弊不更甚耶。
此處殊未明晰。
至布蘭泰奏稱督撫遇地方有盜。
即委千把同兵丁探拏。
盜自可弭等語。
夫盜案委武弁躧緝。
惟李衛為總督時。
偶一行之。
其餘督撫。
從無如此辦理者。
蓋武弁緝盜。
行之不善。
不但于地方無益。
且恐轉滋擾累。
弊端百出。
此則事之必不可行者。
又布蘭泰奏稱、無論犯竊幾次。
贓數多寡。
重則治罪。
輕則解回原籍。
至事主報盜。
應作速完結。
毋令守候。
并嚴究衙役需索等語。
爾等議覆。
竊案科罪。
輕重各有明條。
從無不論次數贓數。
混行問拟。
及外來匪類、不行解回原籍之事。
至事主報盜。
止許到官聽審一次。
認贓一次。
不得拖累。
并不許衙役需索。
違者将承審官嚴加議處。
現在遵行等語。
此在成例。
則固然矣。
而州縣中或不實力奉行。
或又奉行不善。
豈能保其全無。
布蘭泰既為此奏。
必有所指。
亦當令其指名陳奏。
不應僅稱無庸議也。
又布蘭泰奏稱、社倉常平之谷。
如有粜借。
秋成即可買補。
何必多此買谷之事。
輾轉累民。
囤積自官其價愈昂等語。
爾等既議稱如或市價增長。
及民間購買者衆。
官即暫行停籴。
是布蘭泰所奏。
廷議亦以為是。
何以又雲布蘭泰并不深究其原。
遽思更變其法。
殊未允協。
此則幾有明駁暗準之意矣。
夫采買米谷。
亦原以備民食。
今前後詞意未符。
将來或需采辦。
又将如何料理。
總之辦理政務。
惟應就事論事。
其可行者。
自當議準施行。
即其人無可取。
亦不當以人廢言。
其不可行者。
則當實指其不可行之處。
使衆心了然。
免生疑議。
若以事本難行。
而但籠統駁诘。
如禦史張湄、傅為詝、等輩。
又将以大臣議事。
不過無庸議。
而奉旨亦不過依議。
竟似我君臣于政事不甚留意者。
即彼所言不當。
而朕與諸卿、亦難辭其責矣。
此摺發還。
着另議具奏。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
已故大學士熊賜履之子。
監生熊志契。
考充八旗志書館謄錄。
書竣議叙。
以主簿吏目即用。
呈稱伊父賜履。
通籍五十餘年。
身受隆恩。
至優極渥。
複蒙聖祖特降谕旨。
眷念後人。
澤及襁褓。
懇請代奏。
改授在京微秩。
俾沾祿食。
以資膏火。
仍得觐光場屋。
得旨。
準其改用。
○護理山東巡撫布政使黃叔琳疏報。
單縣、菏澤、曹縣、金鄉、濟甯、臨清衛等六州縣衛。
黃水漫溢。
淹沒秋禾。
其勘明成災地。
一萬四百三十頃九十七畝七厘七毫。
并沖坍房屋。
無力修葺。
照例分别赈給。
極貧者先赈一月。
加赈四月。
次貧者加赈三月。
查明缺乏耔種。
照例按戶借給。
下部速議。
尋議應如所請。
從之。
○丁酉。
世宗憲皇帝忌辰。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泰陵。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
谕。
雲南黑、白、琅等鹽井。
舊有規禮銀二千八百餘兩。
歸入公件項下。
充為公事養廉之需。
在于每年發給薪本銀内扣解。
在當日柴價平減。
竈戶猶能供辦。
聞近年以來。
童山漸多。
薪價日貴。
兼之鹵淡難煎。
所領薪本。
不敷購買柴薪之用。
竈戶未免艱難。
所當酌量變通。
以示存恤。
着将白、琅、二井。
節禮銀二千六百五十六兩。
黑井鍋課銀二百四十兩。
免其扣解。
俾竈戶薪本。
較前寬裕。
所有公件項下。
不敷銀兩。
統于銅息銀内撥補放給。
該部可即行文滇省督撫知之。
○己亥。
上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幸圓明園。
禦長春仙館。
○戶部議準。
河南道監察禦史陳其凝奏稱。
各省押運之員。
既恩給養廉。
乃丞倅、千總、守備、仍科陋規。
糧道運衛等衙門書役。
複有需索。
計一丁所費。
已至二十餘兩。
請敕下漕運總督。
密訪嚴究。
仍曉谕旗丁。
與受同科。
庶官方肅而漕弊清。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
兩廣總督馬爾泰疏稱。
議得冊封安南正副使翰林院侍讀嵩壽、修撰陳倓、條奏。
廣西太平府屬之明江。
改築磚城。
将甯明州治。
遷建明江。
新太等協營。
添設兵丁。
崇善至甯明。
增改塘汛。
奉旨敕部議覆。
行令确查酌議。
查明江雖為土府舊治。
乃系偏僻之區。
不近水次。
甯明為太郡咽喉。
水路扼要應于甯明舊治。
建造磚城。
不必遷移明江。
至明江居五十村寨之中。
應修築土城。
以資捍衛。
既建磚城于甯明。
為倉庫監獄重地自應添兵。
應于甯明州添兵一百名。
于楓門嶺添兵三十名。
虎山汛添兵十五名。
自崇善至甯明。
自甯明至鎮南關。
原設水陸各塘。
二十二處。
又添設水塘十一處。
無庸再議添設。
應如所議。
從之。
○庚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辛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谕、甯郡王貝勒允祜不必在内廷行走。
慎郡王着在内廷行走。
武備院事。
允祜亦不必辦理。
武備院事務、着貝勒弘明管理。
○壬寅。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谕、據江蘇巡撫張渠奏稱。
江蘇按察使孔傳煥。
先在江甯驿鹽道任内。
私自多支平餘銀一千七百餘兩。
本年三月間經署道晏斯盛、查出通詳。
并請另案歸結。
臣因檢查雍正八年原奏。
驿道議給養廉銀五千五百兩。
内在上江藩庫支銀三千兩。
下江藩庫支銀二千兩。
其餘五百兩。
即在該道餘平銀内支給。
後雖咨請加增。
部議實未覆準。
批查去後。
嗣據孔傳煥禀稱。
此案已經自行具奏。
臣以既經該司奏明。
應俟谕旨。
另案歸結。
并據晏斯盛、将孔傳煥驿道任内、經手正項錢糧。
先行出結交代。
茲據江蘇布政使徐士林。
以奉旨交辦孔傳煥條奏。
請将江鎮道等衙門鹽規。
及驿道衙門餘平、抵充養廉各項。
概行提解司庫。
均于司庫支給養廉一摺。
與臣面商。
臣接閱之下。
不勝駭異。
伏思孔傳煥多支之項。
既經自行陳奏。
理應據實入告。
乃巧将别衙門支給鹽規一項。
牽混條陳。
而原奏五千五百之數及自己私支、署官查出、各緣由。
又絕無一語提及。
其意蓋謂一經奉旨準行。
不獨可以掩飾從前多支之咎。
并可查照六千之數。
在司找給。
假公事以便私情。
逞奸僞而诳君父。
雖鬼蜮伎倆。
難逃聖鑒。
但臣既經察知。
不敢為之徇隐。
且孔傳煥平日辦事。
不獨昏愦糊塗。
抑且全不寓目。
計其任事。
已逾三月。
審解之案。
不滿三十件。
率意阘茸。
任催罔應。
必不能勝臬司之任等語。
孔傳煥着解任。
摺内所參情由。
即交與巡撫張渠。
嚴查定議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