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十員。
将滿漢禦史一體開列。
各點五員。
應如所請。
從之。
○己巳。
戶部議覆。
浙江巡撫盧焯題報。
處州府屬之麗水。
金華府屬之金華、永康、等三縣。
被旱被蟲請按畝給赈。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
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
岷州、河州、莊浪、等營。
倒斃茶馬三十三匹。
及長支料、九十三石五鬥。
草、四千六百七十五束。
應賠款項。
較之侵貪那移。
情罪稍輕。
可否援雍正十三年恩招以前。
分賠代賠一概豁免之例。
準其豁免。
得旨允行。
○庚午。
上詣太廟告祭。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孟冬太廟時享。
朕已有旨親詣行禮。
因日來體中微覺畏風。
欲稍避清晨寒氣。
屆期着和親王弘晝恭代。
二十八日、恭進冊寶。
系選定辰時。
朕仍親詣行禮。
○又谕。
太廟工程告竣。
朕親詣敬瞻。
所修工程。
堅固整齊。
其辦理之王大臣官員等。
着交部議叙。
○又谕。
甘省之秦安等十五州縣。
俱有被水被雹之處。
朕已格外加恩。
将該州縣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降旨寬免。
但甘省州縣。
從前多系衛所。
其額徵之項。
本色多而折色少。
亦有全徵本色者。
朕從前因甘省州縣屯地。
皆徵本色。
而無折色。
每遇蠲免之年。
不得一體沾恩。
曾降旨準免三分之一。
此次秦安等十五州縣。
應徵糧草。
亦着照屯戶之例。
蠲免三分之一。
以示朕優恤邊民之至意。
該督撫即遵谕行。
○又谕。
據鄂彌達、元展成、奏稱。
西甯府屬之碾伯縣。
甯夏府屬之靈州、中衛縣。
俱續有被水被雹之處。
又碾伯、平番、西甯、三縣。
乾隆三年分額徵。
并節年一切借項。
前經奏明、緩至本年催徵。
今查各該縣夏收。
除被災處所。
其餘俱有七八分收成。
但上年已經被雹被蟲。
收成僅在五分以上。
平番現在采買供支駐莊滿兵糧草。
西碾二邑。
亦因倉儲缺少。
正需采買積貯。
今積年應完各項。
為數繁多。
若一時并徵。
民力不無竭蹷。
請将三縣今年所借耔種口糧。
于秋收後照數徵收。
其舊欠分年帶徵等語。
朕因秦安等十五州縣。
俱有水雹偏災。
業經降旨特加優恤。
将本年應徵銀糧草束。
分别蠲免。
今碾伯、靈州、中衛、亦有被災之處。
而碾伯上年已屬歉收。
靈州、中衛、又當甯夏災傷之後。
着将此三州縣應徵銀糧草束。
與秦安等州縣、一體加恩。
分别寬免。
其碾伯、平番、西甯、三縣。
所有三年分額徵。
并節年借項。
着于庚申年起。
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民力。
○辛未。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盛京工部侍郎員缺。
着護軍統領德齡補授。
盛京兵部侍郎員缺。
着常安補授。
常安着來京請訓。
再赴奉天之任。
其所管軍前糧饷事務。
着額驸策淩委員暫行管理。
尋策淩請以參贊大臣阿蘭泰署理。
奏入、報聞。
○又谕、據江蘇巡撫張渠奏稱、江甯驿鹽道曾德谟。
報丁母憂。
其員缺甚為緊要。
查有蘇州府知府黃鶴鳴。
操守端廉。
才情繁練。
若以之補授江甯驿鹽道。
則要缺可資得人之益等語。
黃鶴鳴着照該撫所請。
補授江甯驿鹽道。
○又谕、原任雲南普洱府知府漆扶助。
以伊母年老。
告請終養。
回江西本籍。
漆扶助在滇居官。
聲名素優。
而因離家太遠。
辭職歸養。
今出有浙江金華府知府一缺。
與江西相近。
着将漆扶助補授。
俾伊母子音問時通。
仍得備國家之用。
○戶部議覆。
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請。
将續撥江西倉谷十萬石。
采買米三萬石内。
動支米二萬八千五石二鬥零。
以補下江蠲緩兵米。
其餘米谷酌量分貯備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
黔省社倉。
不應減息收耗。
應将出借社谷。
比照部行出借倉谷之例。
收成五分以下。
緩至次年秋後還倉。
六分者本年還一半。
次年還一半。
均免加息。
七分者本年全還。
亦免加息。
收成八分、九分、十分者。
本年秋收。
照數加息還倉。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等疏稱。
河工歲搶料物。
均照定價在附近村莊采買。
秫稭一項自雍正三年。
酌定每束銀六厘。
嗣緣乾隆二三年間。
附近村莊。
被水淹潦。
秫稭歉收昂貴。
議定每束暫給銀一分。
豐收之歲。
不以為例。
今歲固安一帶。
田禾豐收。
似應六厘一束采辦。
但各工附近村莊。
遠近不一。
豐歉各殊。
恐難一律。
應請按照時價。
自六厘至七厘不等。
酌量道路遠近。
據實分晰。
造冊開報。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壬申。
上詣太廟。
恭進太祖高皇帝。
孝慈高皇後。
太宗文皇帝。
孝端文皇後。
孝莊文皇後。
世祖章皇帝。
孝惠章皇後。
孝康章皇後。
聖祖仁皇帝。
孝誠仁皇後。
孝昭仁皇後。
孝懿仁皇後。
孝恭仁皇後。
重造玉冊。
改镌玉寶。
世宗憲皇帝。
孝敬憲皇後。
新制玉冊、玉寶。
于太廟。
是日。
工部豫于太廟街門内奉祠署恭進冊寶處所。
設彩棚。
陳玉冊。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