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安。
○是日、駐跸通州。
○癸亥。
上奉皇太後還宮。
○谕、江南地方。
連年水旱。
今歲情形。
雖較勝于去年。
而下江之淮安。
徐州。
海州。
等屬。
上江之鳳陽颍州、泗州、等屬。
仍因雨水過多。
均有積潦為災之處。
朕心深為轸念。
除地丁錢糧。
聽該督撫确查分數。
請旨蠲免外。
雖漕糧一項。
向來例不并蠲。
然地方疊值歉收。
此時輸納官糧。
民力甚為竭蹶。
着将被水成災之州縣。
本年應納漕糧。
及從前緩徵折漕之米。
均緩至明年帶徵。
其被水州縣内。
不成災之區。
應徵本年地丁銀兩。
緩至明年麥熟後完納。
該部可即行文江南督撫知之。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
這考試。
漢軍取中六名。
直隸取中十五名。
河南取中六名。
山東取中六名。
山西取中六名。
陝西取中十五名。
貴州取中二名。
江南取中六名。
浙江取中八名。
江西取中五名。
湖南取中三名。
湖北取中六名。
福建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十名。
廣西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四名四川取中五名。
○戶部議覆。
甘肅巡撫元展成疏報。
張掖縣屬之東樂堡。
七月初九日大雨。
山水陡發。
請将被沖無存房屋。
每間給銀一兩。
泡坍牆壁房屋。
給銀一錢。
被淹田禾。
每畝給糧一鬥赈濟。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
河南巡撫尹會一。
續報商邱等十二州縣。
并兩次被水之新野縣。
秋禾被水情形應如所題。
除勘不成災之遂平、禹州、伊陽、外。
将被水較重之商邱、甯陵、永城、夏邑、南陽、新野、等六縣。
準其加赈四個月。
被水稍輕之鄧州、舞陽、汝陽、上蔡、等四州縣。
準其加赈三個月得旨。
依議速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唐縣民安國成妻王氏。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
題報榆次縣之楊梁等一百一十五村。
徐溝縣之集義等一十八村。
祁縣之鄭家莊等三十一村。
秋禾被旱。
請将極貧赈濟六個月。
次貧赈五個月。
又次貧赈三個月。
得旨。
下部速議。
尋議。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訓用刑宜持平。
谕大學士等。
廣東秋審各案。
九卿從該撫所拟可矜内改入緩決者二十起。
朕俱一一覽悉。
從來谳獄貴得其平。
必合乎人心之同。
始不愧明允之義。
今王謩輕拟而九卿改重者。
如此之多。
是王謩有意從寬。
遂不能合乎人心之同。
而谳獄不得其平矣。
有意從寬。
與有意從嚴。
其失均也。
可傳谕王謩知之。
○乙醜。
谕曰。
弘昇于皇考時身獲重罪禁锢。
後蒙見宥。
俾得自效。
朕即位以來。
用至都統。
允宜感戴殊恩。
竭力報效。
專心一意。
念切國家。
乃伊以此恩施。
竟若為他人薦舉所緻。
諸處夤緣。
肆行無恥。
伊所谄事之人。
朕若宣示于衆。
幹連者多。
而其人亦何以克當。
故朕仍盡親親之道。
不肯暴揚。
但弘昇以若是之人。
若仍留之于外。
必至挑動事端。
使我宗室不睦。
事體不知何所底止。
故遣都統瑚琳、副都統旺紮勒、至該處即将伊革去都統鎖拏。
着旺紮勒押解來京。
交宗人府。
着宗人府再行請旨。
伊所辦事件。
着瑚琳在彼。
辦竣來京。
其所遺都統員缺。
着哈達哈調補。
其哈達哈所遺員缺。
着什特庫補授。
此後王公宗室等。
當以弘昇為戒。
力除朋黨之弊。
念切國家。
保全宗室之顔面。
試思今将弘昇如此治罪。
袒護弘昇之人。
有心存瞻顧。
代伊奏請寬宥者乎。
亦不過私下妄談耳。
亦宜知他人之不足恃也。
○丙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予故吏部尚書甘汝來、祭葬如例。
谥莊恪。
○禮部奏。
朝鮮國人金時宗。
行獵為生。
潛來内地。
應遵照雍正十二年之例。
令該國王分别定拟。
防汛各官。
照例議處。
其未獲之朝鮮國民人金成白、金次雄、金成雄。
及容留伊等居住之内地民人王高士、姜箕明、張卉才、及楊姓不知名二人。
應令奉天将軍。
甯古塔将軍。
嚴行。
緝拏。
獲日照例嚴加定拟。
其朝鮮國民人。
仍解交該國王另行定拟報部。
得旨允行。
○丁卯。
上以太廟前殿工程告竣。
親詣閱視。
○是日起。
上以告祭太廟。
齋戒三日。
○駐防哈密總兵王邦甯病故。
遺疏聞。
谕曰王邦甯統領官兵。
駐防哈密。
邊陲重地。
宣力維勤。
前聞在外患病。
特降谕旨。
令其回任調理。
今聞溘逝。
深為憫恻。
據李繩武奏稱。
已差弁員送柩起行。
着該督将庫銀賞賜二千兩。
付伊家屬為喪葬之用。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至王邦甯遺摺内、所請應領俸饷。
懇求在陝支領之處。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被戕之廣東潮陽縣民林阿璞妻劉氏。
○戊辰。
吏部等部議覆。
浙江道監察禦史博爾和奏請。
每月分送己未完結科抄。
理藩院、加漢字。
順天府、加清字。
以便滿漢科道。
公同注銷。
又繙譯鄉會兩試。
應用内簾監試。
外場巡察。
并入号巡查等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