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效力行走。
再行文訓谕納木雅、贊布等。
嗣後應感激朕恩。
盡心惠養所屬。
共相和好。
若仍有犯法之事。
朕必從重治罪。
斷不姑貸。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懋勤殿。
勾到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貴州斬犯一人。
四川斬犯五人。
絞犯一人。
餘三十八人予勾。
谕大學士等、此種人犯、情罪彰着。
皆無可寬之理。
今于無可寬之中。
較量輕重。
求其一線可生之路耳。
若夫獄辭之具。
起于州縣。
成于督撫兩司。
苟非慎之于始。
安保民之無冤乎。
是在親民之官。
矜恤民隐。
得其情實。
而後按律為有據也。
○戶科給事中汪榯奏、六科掌印給事中缺出。
不宜令堂官揀選。
開黨同瞻徇之隙。
請将不掌印給事中、通行引見轉補。
得旨。
如所請行。
下該部院知之。
尋據都察院參奏。
議從舊例。
谕曰、據戶科給事中汪榯、奏稱科員掌印缺出。
向例系都察院堂官、于不掌印之給事中内、揀選二員。
分别正陪、具題補授。
臣竊謂科臣不比他員。
若令都察院揀選轉補。
恐彼此之間。
有市恩感恩之意。
異時之黨同瞻徇。
不免已開其隙。
應請通行帶領引見。
伏候欽定等語。
朕看來似屬可行。
已降允行之旨。
今都察院堂官奏稱、科員轉補掌印舊例。
按俸具題補授。
雍正元年。
欽奉。
世宗憲皇帝谕旨。
掌印給事中。
責任緊要。
交與都察院堂官。
公同揀選保舉、欽此。
欽遵在案。
本年出有戶科掌印一缺。
臣等按其俸次。
拟将汪榯、列名在前。
邵錦濤、列名居次。
嗣因查出吏部原議、京察一等人員、遇有保舉時。
即于此項人員内、揀選薦舉。
再查上年京察。
邵錦濤一等。
汪榯二等。
因将邵錦濤列名在前。
汪榯列名居次。
今汪榯、不将世宗憲皇帝谕旨。
及現在辦理情形、據實陳明。
隻稱堂官不宜揀選。
恐開黨同瞻徇之隙。
此中情隐。
難逃洞察等語。
前日汪榯陳奏時。
并不将皇考當日谕旨、叙入奏中。
至于都察院保舉掌印時、将汪榯、邵錦濤、移置前後之處。
伊俱隐匿不陳。
希圖朦混。
今覽都察院堂官所奏。
始知汪榯以名字不能居首。
懷挾私心。
飾辭渎奏。
欲欺朕以不知。
遂爾更變舊例。
且誣憲臣等以黨同瞻徇、為己身進取之計也。
前張湄、奏稱一切條陳。
懇求宸衷獨斷。
勿交廷議。
果如張湄所言。
恐将來之假公濟私。
如汪榯者不少矣。
給事中補授掌印之處。
仍照舊例。
交都察院堂官保舉。
汪榯、着交部嚴察議奏。
尋議、汪榯照上書巧言、希求進用例、請革職。
得旨。
汪榯、着革職、從寬留任。
○準噶爾回人伊斯拉木定、率妻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予故鑲紅旗滿洲副都統阿克敦半葬、祭如例。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報。
秋汛安瀾。
各埽壩工程平穩。
得旨、據奏秋汛水勢已過。
黃沁兩河工程、俱各平穩。
知道了。
今年豫東二省、水勢甚大。
其東省堤工、雖有汕刷蟄陷之處。
白鐘山董率屬員。
竭力搶護。
俾一切工程、得保無虞。
辦理可嘉。
白鐘山、及在事人員。
着分别議叙具奏。
該部知道。
○己卯。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福建斬犯六人。
餘二十三人予勾。
○盛京戶部侍郎雙喜奏、甯古塔地方。
每年應領俸饷銀。
請照黑龍江例。
将應支俸饷檔冊。
于十一月、先送臣部查對。
十二月、交差遣官弁、照數領去。
次年二月初、令即放與甯古塔官弁。
如有新放官員、補領俸祿等銀。
亦照黑龍江例。
由該處庫銀内暫支。
由甯古塔、于次年所領俸饷内。
照給過庫銀、領去補數。
得旨。
如所請行。
○湖廣總督班第奏、訪得巡撫崔紀、并無劣迹。
但性情淺狹。
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