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偏僻處。
現辦聚衆抗官之劣衿。
不速行發落。
聽其狡展。
拖累多人。
今經向伊申說。
頗知自咎。
除與崔紀公商。
饬屬速行審詳結案外。
其所參道員崔鼐用、伊曾認為同宗兄弟。
有無别情。
訪确另奏。
得旨、知道了。
此所奏俱秉公議。
○庚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四人。
絞犯一人。
陝西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餘二十四人予勾。
○谕、朕因上年、江蘇被旱歉收。
将乾隆二年江、常、鎮、淮、揚、徐、海、七府州屬被水、題明緩徵停徵銀米等項。
降旨豁免。
今年淮揚徐海等屬。
又複被水歉收。
已谕該督撫、加意撫恤。
将所有應徵錢糧、分别蠲緩具奏。
近聞海州、安東、蕭、砀、四州縣。
連年被水。
在淮徐等府内。
又屬被災獨重之區。
朕心深為轸念。
着将此四州縣、所有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未完地漕等項。
悉行豁免。
以昭轸恤災黎。
逾格加恩至意。
○又谕、昨濟東道張體仁、高州府知府聶大勳、請訓時、俱奏懇回籍省親。
朕已俞允。
但此等面奏奉旨、暫假回籍者。
應如何覆奏、以憑稽查之處。
着大學士等議奏、尋議、引見請訓之外官。
面奏暫假回籍。
如蒙俞允。
令該員次日呈明吏部。
部臣将奏準緣由、繕摺呈覽。
仍行該督撫存案。
從之。
○辛巳。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遵旨議頒發明史。
查舊例、在京四品京堂以上。
翰詹衙門講讀中贊以上。
内廷行走翰林。
滿漢講官。
及外省督撫藩臬、俱在應賞之列。
其纂修明紀綱目官、請各賞一部。
直省府州縣衛學宮。
亦各頒一部。
如坊間願自刻者。
呈明地方官準刻。
從之。
○豁免直隸任縣水泊漁戶額稅、九十二兩有奇。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幸圓明園。
○戶部議準。
安徽巡撫孫國玺疏稱、潛山、合肥、巢縣、鳳陽、等四縣。
原額應徵田糧、并報墾升科之後、被水沖沒田地、共七十頃七畝零。
淤沒坍塌。
均不能再墾複業。
未便仍令賠糧。
應如所請。
照實在沖塌、即予開除例豁免。
從之。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色楞、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癸未。
吏部議、凡奉朱批事件。
關系緊要。
遇有身故官員。
應繳之件。
定例令其子孫、就近交督撫提鎮等、代為呈繳。
在各督撫等、以事關進呈。
于本人交送時。
必親加檢閱。
及由督撫咨送臣部轉交。
因并未密封。
凡經手官吏。
俱得閱看。
至往返由提塘遞送。
更難免洩露。
請嗣後、故員應繳事件。
照兵部原奏。
令其子孫、親呈督撫。
查明封固。
代為奏繳。
毋庸咨送臣部。
永着為例。
報可。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奏、萬安倉廒。
止四十五座。
儲濟倉舊廒、一百八座。
新添四十八座。
兩倉廒座。
多寡既殊。
阄放後。
積存米色、亦新陳各别。
請另立一倉等語。
查該二倉同在城外。
應将儲濟倉分出之四十餘廒。
照中南二倉例、畫歸萬安倉管理。
不必添設。
從之。
○陝西巡撫張楷奏、陝省今歲豐收。
谷價甚賤。
請動司庫銀二十萬兩。
乘時采買。
不但備本省民食。
兼可資甘省。
晉省之用。
得旨、如所請行。
○甲申。
上以端慧皇太子周年。
幸田村。
賜奠。
○谕、河南秋審各案。
九卿從該撫所拟情實内。
改入緩決者十六起。
從該撫所拟可矜内。
改入緩決者十五起。
夫谳獄貴得其平。
必合乎人心之同。
方不愧明允之義。
雖其間所犯情罪不一。
于彼于此。
或輕或重之間。
亦有介于疑似者。
内外大臣、意見不能一轍。
然河南一省。
改輕改重者。
至三十餘起。
較他省為獨多。
則非人心之大同可見矣。
可傳谕尹會一。
向後辦理刑名案件。
必揆情度理。
期于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