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人領臨榆縣印票、赴守關章京處放行。
每票一紙。
隻身者、索錢三十三文。
有車輛者、五六十文、百十文、不等。
其錢、系城守都司兵役、與攬頭、店主、保人、分肥。
且出關皆各省人。
彼此不識。
何從悉其根由。
但得錢文。
即為出保。
該縣據保給票。
其間即真有逃盜罪人。
皆可持票遠揚。
況進關之人。
地方官漫無稽查。
原票毀棄道旁。
亦不追繳。
請嗣後民人出關。
不必令該縣給票。
亦照旗人例。
令該都司、于所屬員弁、日派一員、在關門内。
設立檔房。
詢明登記。
照例放行。
不許借端掯勒等語。
查兵役等需索。
由地方官弁、不能遵例實力奉行。
若如所奏。
恐民人出入繁多。
偶查察未周。
匪類等轉得朦混。
應将所奏、毋庸議。
惟所稱領票出關後。
将票毀棄道旁。
進關聽其自往。
并不追繳。
殊非設立稽查本意。
應請嗣後民人領票出關時。
該關員弁。
驗票記檔收貯。
俟本人進關報查。
符合者。
放入。
其兵役需索。
請行該督、饬地方官嚴禁。
店主兵役等、包攬掯勒。
被告、或訪聞。
計贓治罪。
官弁失察。
嚴參議處。
再所稱旗人出關、在守口章京處報名放行。
往來稱便。
查在京旗人出關。
向由兵部給票驗放。
今山海關附近居住旗人、樵采放馬等事、應仍聽照舊、報名出關。
倘有假冒出入。
饬該口章京、嚴加查緝。
從之。
○丁亥。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張楷疏稱、興平、醴泉、富平、鹹陽、乾州、永壽、扶風、郼縣、鳳翔、岐山、汧陽、蒲城、十二州縣。
又白水、中部、宜君、邠州、四州縣。
被雹災地、應免地丁、并糧折等銀、五千二十九兩零。
耗銀、并糧折耗銀、七百五十二兩零。
本色糧、五百九十八石零。
均應如所請豁免。
從之。
○工部議、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疏稱、閩省南關外、烏龍江渡口。
地當孔道。
乃上中下三路、江水聚會之所。
如遇狂風大浪。
小船過渡、每有覆溺之虞。
請添設大官渡船二隻等語。
應如所請。
除原設大馬船二隻。
照舊分南北兩岸。
撥兵渡載外。
其塔仔渡口。
準照大馬船式。
饬侯官縣承造。
每船募舵工一名、水手八名、駕渡。
并令福州城守副将、撥外委千把總一名、管隊一名、稽查。
不得需索掯勒行人。
違者、拏究。
又稱、往來官民人等、遇風不能開船。
須覓栖止。
今除北岸、現有民居旅店外。
南岸無屋。
請于南岸大路傍。
收包人空地。
給價購買。
起蓋公館一座。
旅店七間。
應如所請。
準于司庫存公銀内、動給購建。
從之。
○予故奉恩鎮國公諾音托和、祭葬如例、谥恪順。
○予故都爾伯特紮薩克貝子班珠爾、青海紮薩克輔國公阿拉蔔坦、祭如例。
尋以班珠爾之子、色蔔騰端魯蔔、阿拉蔔坦之子、納穆紮勒車淩、襲爵。
○戊子。
除奉天赴天津米船海禁。
谕、乾隆三年、直隸地方歉收。
米價昂貴。
朕降旨。
準商賈等、将奉天米石、由海洋販運。
畿輔米價。
得以漸減。
今年四月間。
以弛禁一年之期将滿。
而直隸尚在需米之際。
天津等處、價值未平。
又降旨寬限一年。
民頗稱便。
朕思奉天。
乃根本之地。
積貯蓋藏。
固屬緊要。
若彼地谷米有餘。
聽商賈海運、以接濟京畿。
亦裒多益寡之道。
于民食甚有裨益。
嗣後奉天海洋、之米赴天津等處之商船。
聽其流通。
不必禁止。
若遇奉天收成平常。
米糧不足之年。
該将軍奏聞請旨。
再申禁約。
○戶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博第等疏稱、齊齊哈爾等處、徵收米糧。
請照前任将軍額爾圖所奏。
自乾隆四年起。
俱令停止尖量。
照例每石、徵耗米三升存貯。
按年減除。
應如所請。
從之。
○署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疏報、遣回琉球國飉風難夷男婦等一百九名口。
下部知之。
卷之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