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以成信谳。
○乙酉。
谕、前因江南海州、贛榆、二州縣。
素不産米。
其應納漕糧。
俱采辦于鄰郡。
今年二州縣被水稍廣。
民力未免艱難。
除成災地畝。
聽該督撫。
照例辦理外。
至被水而勘不成災之處。
着将本年應納之漕糧。
并上年緩徵之漕糧。
俱準折色。
免其購運。
以纾民力。
已降谕旨矣。
今聞贛榆一邑。
地瘠民貧。
又值連年被災歉收。
即本年熟田所産之米。
亦不足以供本地小民之食。
所當酌量變通辦理者。
着将贛邑未被水之熟田。
應徵漕糧。
照本地交納粟米例。
一并改徵折色。
俾多留米谷于瘠邑。
庶民食不至匮乏。
該部可即行文江南督撫知之。
○免福建建陽縣虛糧。
舊欠。
及無徵銀米。
谕、據署福建巡撫王士任奏稱、建甯府屬之建陽縣。
有虛糧六百三十一兩六錢。
久為民累。
已于乾隆元年、蒙恩豁免。
并将雍正十二年以前節欠銀兩、于恩诏内蠲除。
裡民不勝感戴。
惟是該縣、尚有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欠銀兩。
現在徵比。
可否仰懇。
格外之恩。
并予豁免。
再虛糧項下、有應勻丁口銀、一百四十九兩七錢。
應派本色米、五十一石六鬥五升、皆屬有額無徵之數。
可否一體邀恩。
特此請旨等語。
建陽縣所有雍正十三年虛糧未完民欠銀、六百三十一兩六錢、着寬免。
其應勻丁口銀、一百四十九兩七錢、應派本色米、五十一石六鬥五升、俱着永遠免徵。
該部可即行文閩省督撫知之。
○戶部議覆護理山東巡撫布政使黃叔琳疏稱、曆城、章邱、鄒平、長山、新城、齊東、齊河、禹城、長清、德州、德平、平原、德州衛、泰安、肥城、東平、東阿、平陰、惠民、青城、陽信、海豐、商河、濱州、利津、沾化、蒲台、滋陽、魚台、濟甯、嘉祥、汶上、陽谷、壽張、濟甯衛、東平所、荷澤、曹縣、定陶、钜野、單縣、城武、郓城、濮州、範縣、觀城、朝城、聊城、堂邑、清平、館陶、冠縣、臨清、邱縣、高唐、恩縣、夏津、博平、茌平、莘縣、武城、東昌衛、臨清衛、博興、高苑、樂安、六十六州縣衛所。
秋禾被水成災。
查明沖塌房屋。
分别極次貧戶。
給銀修葺。
并赈給口糧、借給籽種銀兩等語。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丙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湖廣、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五人。
江西斬犯二人。
餘二十六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蘇州織造海保、購買優人。
皆以供奉内廷為名。
于蘇揚各處、任意搜剔。
竟用牌票赴縣勾提。
每有勒買。
發給官價四十兩。
優人父母。
因官拏官買。
莫可如何。
其實海保自行蓄養在署者居多。
歌彈吹唱。
達旦連朝。
又妓妾數十。
多系蘇郡之人。
奢縱過分。
種種劣迹。
皆系實有之事。
觀其如此行為。
則其平日所辦事件。
自多難信。
朕正在訪察。
據海保摺奏、懇請回京、在内當差。
伊前于陛見時。
并未奏請回京。
今乃巧為立詞。
奏稱從前因辦理奏銷未竣。
是以未行奏請等語。
明系海保自知行為不妥。
經朕訪察。
已有所覺。
故為此奏。
伊現在所管關務。
其中冒蝕勒索等弊。
自所不免。
可寄信那蘇圖。
将各項情節。
俱密行查訪确實。
一面奏聞。
一面題參。
再海保因織造任内奏銷。
俱系交莊親王查核。
遂一意趨奉。
饋送優厚。
希圖照應。
其曆年報銷。
必多浮冒不實之處。
着那蘇圖一并查奏。
○大學士趙國麟奏、前在安徽巡撫任内。
應得二品蔭生。
以次子起田承蔭。
尚未出任身故。
念臣第三子起夏、實系诏前所生。
與補蔭之例相符。
具摺奏懇。
得旨、大學士趙國麟之子趙起夏、着照伊父現任職銜。
給與恩蔭。
○兵部議覆刑部右侍郎韓光基、工部右侍郎索柱等奏、山海關旗人出入。
在守關章京處、報名記檔放行。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