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寒。
恐不敷往回盤費。
可否懇恩、每日賞給腳價銀一錢。
俾窮番往回敷用等語。
着照該總兵所奏。
嗣後每年出口化番、應用之牛馬。
按數每日、賞腳價銀一錢。
以資路費。
該部可行文該巡撫知之。
○又谕、凡河工需用草束。
俱采辦于本省州縣。
今年豫省遭被水災。
草束之價。
較昔加昂。
朕已降旨。
每草十斤。
向來官價九厘者。
着加銀五厘。
共成一分四厘之數。
今思山東與豫省。
河道毗連。
壤地相接。
今年夏月。
雨水亦多。
秫稭等物之價。
非平時可比。
亦着照豫省之例。
每十斤一束。
增銀五厘。
俾采買從容。
官民不至賠累。
此因年歲加恩。
後不為例。
○吏部奏、酌定铨補處分則例。
一、各省借補人員。
離任赴部候補者。
本系應選之人。
仍照原銜補用。
若非應選之人。
應令照缺補用。
其河工借補人員。
未經聲明留工者。
亦令照缺補用。
如銜小缺大。
即照原銜補用。
一、更名複姓。
及改歸原籍者。
宜嚴示區别。
一、正印官差捕擾民。
及失察捕役誣良。
宜分别降調。
一、承緝拐逃等犯、不實力緝拏者。
以六個月扣限。
罰俸一年。
得旨、所議好。
如所奏行。
○以服阕候補按察使劉柏、為安徽按察使。
○辛卯。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張渠疏稱、安東、泰州、豐縣、沛縣、海州、沭陽、六州縣。
并徐州衛。
被水被雹等災。
應徵起存地丁等銀、五萬九千三百九十七兩零。
請豁免。
其本年應納漕糧。
及從前緩徵折漕之米。
均緩至明年帶徵。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護山東巡撫布政使黃叔琳疏稱、曆城、海豐、樂陵、蒲台、濱州、利津、沾化、泗水、八州縣。
二麥被旱成災。
應免起存地丁銀、六千七百九十二兩零。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浙江巡撫盧焯奏、查勘尖塔兩山。
相去二百丈。
已築壩工一百二十丈。
未竣工八十丈。
從前原深九丈、至十二三丈不等。
今中舋深一丈九尺。
近壩頭深一丈六尺。
近塔山深一丈三尺。
寬處僅三分之一。
深處僅十分之一。
請照原議、以塊石裝入竹簍。
由淺至深。
可免漂流之患。
築高五丈。
即足以資捍禦等語。
應如所請。
将尖山未築壩工八十丈。
饬經管廳員。
動項辦築。
從之。
○以故大學士二等伯馬齊之子伯興。
襲爵。
尋授為散秩大臣。
○予征剿貴州台拱苗陣亡。
贈守備管遊擊事職銜曾唯、贈都司佥書管都司事職銜張文秀、贈守備管守備事職銜武英。
贈遊擊管守備事職銜林士昌。
土吏目贈縣主簿馮秉文。
各按加贈品級。
給與全葬。
祭一次。
千總黃金貴、王之賢、郭占乾、耿玉、陳策、曹在朝、萬全、張忠、李天秩、孫榮、萬明占、張茂、孟士達、熊祿、土官何其仁、沙荩美、張純全、馮鐘俊、何模、把總梁璧、王元章、馮自貴、蔡文魁、要子賢、楊聲、楊萬玉、蔣可正、陳汝林、周連、尤學聖、史宗淵、盧開元、王德成、王谕、陳桂、向碩賓、湯紹緒、蘇奎、曹廷棟、李雲蒼、劉得玉、朱自植、田仁德、李常茂、史能、傷亡把總李榮、各按品級。
給與全葬。
祭一次。
俱入祀昭忠祠。
○壬辰。
上禦洞明堂。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山東斬犯一人。
絞犯三人。
餘三十六人予勾。
○協理山東道禦史觀音保奏、黑龍江巡察一差。
定例由各部院保送。
吏部帶領引見派往。
近來保送者、止有戶部、都察院。
其餘各部。
俱以無人咨覆。
實屬規避。
請饬嗣後務将京察一等人員保送。
得旨、所奏是、如所請行。
○予故奉恩将軍社穆德、祭葬如例。
○癸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科給事中倪國琏。
奏進浙江錢塘縣已故監生陸曾禹、所纂救饑譜四卷。
谕曰。
吏科給事中倪國琏。
奏進救饑譜四卷。
猶有鄭俠繪圖入告之遺意。
甚屬可嘉。
着南書房翰林、詳加校對。
交與武英殿、刊刻頒發。
倪國琏、着賞賜表裡各二匹。
以示獎予。
○以福建澄海協副将楊恩、為廣東高雷廉羅總兵官。
○甲午。
上禦洞明堂。
勾到直隸、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直隸斬犯三人。
絞犯八人。
山西絞犯四人。
餘四十二人予勾。
内已勾之直隸斬犯紀懷讓。
尋據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紀懷讓、因劈傷無服族弟紀五月身死。
經前督臣李衛拟斬監候。
屢經秋審。
俱拟情實。
今據正定府知府陳浩詳稱、紀懷讓、實非正兇。
現在飛提覆審。
合先奏明。
得旨、如所請速行。
下部知之。
○禮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臯蘭雖改州為縣。
人民籍隸如故。
讀書應試者。
并無稍減。
若止以十二名學額錄取。
為途太狹。
請将臯蘭縣學。
準照蘭州原額。
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
應如所請。
從之。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審明交賊矣長等。
起事投誠情罪緣由。
請将矣長等、交安南國王發落。
得旨、安南系本朝屬國。
今既将矣長等、情罪審明。
即可定拟完結。
該督複請送交該國王自行發落。
殊未妥協。
此案或即行辦理。
或少待該國事定報聞之後。
再行定議。
着軍機大臣等議奏。
尋議交賊矣長等。
畏懼官兵。
又見告示。
許其陳訴。
率衆來投。
既經審明。
即當治以應得之罪。
方合天朝為屬國處分叛人體統。
且前經該督等出示榜文。
有許以不死之語。
若仍送至彼國。
勢必盡誅。
則督鎮諸臣。
未免失信。
應令該督等。
即按律分别定拟。
請旨發落。
仍将矣長等治罪之處。
咨該國王知之。
得旨、是。
依議。
○予内大臣正紅旗蒙古都統紮克丹緻仕。
○乙未。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嶽鐘琪、傅爾丹、馬蘭泰、均系軍務獲罪之人。
嶽鐘琪、傅爾丹、既加恩寬免。
馬蘭泰、亦着從寬釋放。
○丁酉。
谕戶部、據直隸提督永常奏稱、今歲口外收成。
較之往歲、倍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