稔。
八溝等處、民間雜糧甚多。
艱于出粜。
一切納糧辦公。
及禦冬卒歲之資。
苦于無措。
似應乘此糧多價賤之時。
令地方官。
在于八溝等處。
按市價給發官銀。
采買雜糧數萬石。
分貯口外各倉。
以備豐歉不時。
且以接濟民用。
實于公私兩有裨益等語。
今歲直隸州縣。
年谷順成。
而口外尤稱豐稔。
實可慶幸。
永常既稱民間糧多價賤。
艱于出粜。
則講求積貯。
正在此時。
上年曾有遣官于口外買運糧石之事。
頗于民食有濟。
應着戶部酌量給發帑銀數萬兩。
交與永常。
令其會同地方官。
采買口外雜糧。
分貯附近各倉。
以為地方儲蓄。
并使民間得價。
以資歲底用度。
其如何妥協辦理之處。
着戶部速行定議具奏。
尋議。
先撥庫銀二萬兩。
發交該提督、一面行文直隸總督、委員會同提督采辦。
貯倉備用。
如将來價長。
即報部停止。
倘仍前平減。
可以多貯。
再請撥給。
得旨、依議速行。
○谕曰。
翰林院侍讀王圖炳、在内廷效力年久。
今因年老。
懇請回籍。
着賞給詹事府正詹銜。
準其回籍。
所進繕寫書籍、留覽。
着賞賜内造緞二端。
甯綢二端。
○禮部疏請、冬至應行慶賀皇太後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戊戌。
上奉皇太後幸重華宮、進膳。
○谕大學士等、據天津總兵黃廷桂奏稱、臣養母陳氏、系從堂嬸母。
将臣自少過房。
雖系養老歸宗。
而慈愛同于所出。
以養以教。
備極辛勤。
臣是以幸獲有成。
疊邀恩遇。
前歲恭遇覃恩。
臣請将本身妻室應得封典。
貤封養父母。
未蒙俞允。
今接閱邸抄。
因貴州苗疆一案。
蒙恩議叙。
賜臣加銜一等。
臣展轉思維。
倘蒙天恩。
準臣咨部貤封養父母。
則臣萬不敢再叨議叙之曠典。
伏乞敕部注銷。
庶臣心得以稍安等語。
黃廷桂所請、情詞懇切。
着照伊品級、賞伊養父母封典。
其議叙加銜之處。
亦不必注銷。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理藩院奏進、厄魯特紮薩克多羅郡王和碩額驸阿寶之妻和碩格格、将額驸之曾祖顧實汗所傳玉印進呈。
谕曰。
此玉印、乃額驸阿寶曾祖顧實汗所遺之物。
今既進獻朕躬。
即如朕收受。
将玉印。
仍交付格格收藏。
令其子孫永遠供奉。
○戶部議覆建威将軍王常等奏、巡察歸化城員外郎色楞、前奏歸化城、托克托城、請開捐監事例。
經部行令會同都統、山西巡撫、妥議具題。
查口外地方。
俱系各省民人。
前來貿易居住。
豈肯遠涉赴捐。
且米價低昂難定。
辦理捐納乏員。
種種未便。
開捐實屬無益。
又近經副都統甘國璧奏準、由山西巡撫處解送銀兩。
于豐收之年。
就近采買糧石備用。
所有綏遠城等處開捐監生之例。
應如該将軍王常等所請停止。
從之。
○禮部議覆。
盛京禮部侍郎德福等奏養息牧牧群事務。
年來生息但能足數。
未見蕃孳。
由于養息牧牧群。
系蒙古地方。
現在補放者、系滿洲官員。
不曉蒙古言語性情。
不悉遊牧利弊。
請于蒙古旗員内揀放。
并稱奉天蒙古旗員甚少。
請于京中八旗蒙古旗員内揀放等語。
伏思牧群事務。
祗貴得人。
原不必分别滿洲蒙古。
但養息牧地方。
牧長餘丁等。
俱系蒙古。
若以蒙古官員管理。
言語性情相合。
自無欺隐遺累之弊。
應如所奏。
俟有總管副總管、缺出。
京中八旗都統。
即于應升之蒙古各員内。
揀選勤慎知牧事者。
每旗各一員。
咨送兵部帶領引見。
聽候補放。
又該侍郎奏請定為升缺。
總管定為四品。
副總管定為五品等語。
查定例牧群孳生合數外。
有多得者。
該管官交部議叙。
僅合數者、停。
缺額者、留任。
限一年賠足。
限内不完者。
從重治罪。
是功過已分。
而各員仍未盡力者。
以任滿雖有處分。
而在前尚無獎勸之故也。
應如所請。
定為升缺。
遇缺出。
各都統于五品旗員、并世職内、拟補四品總管。
六品旗員内、拟補五品副總管。
三年任滿回旗。
照品食俸。
遇升缺升用。
至左右翼長。
該侍郎奏請給八品虛銜。
咨部注冊。
不但使之顧惜廉隅。
并可使群牧帖服。
亦應如所請行。
其牧群生息。
仍由盛京禮部、稽查督理。
從之。
○庚子。
禮部疏請、崇慶慈宣皇太後聖壽節。
恭行慶賀禮。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停止筵宴。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朕駐跸南苑。
部院八旗等衙門。
着照圓明園之例。
輪班奏事。
天氣寒冷。
吏兵二部輪班之日。
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不必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河南陳許一帶。
有老瓜賊。
汝甯地方。
有卦子賊。
多系鳳陽等處往來大盜。
而卦子賊、則出自汝甯府、及光州等處。
由豫省直至湖廣、山、陝、出沒無常。
男女同行。
騾馬資裝甚盛。
專藉婦女假扮醫巫。
入人家室。
盜物潛逃。
無由捕緝。
此等匪類。
汝甯等處。
每至冬間。
則回本籍。
所當密為嚴拏。
勿使漏網。
以安良善者也。
又聞山東與豫省接壤之桃源鎮。
特設同知一員。
專司捕盜。
其地積盜甚多。
每歲春間。
出外行劫。
冬底歸家。
地方官未嘗不知。
而行蹤詭秘。
欲拏無據。
若于冬月歲暮之時。
密行恰察。
方可弋獲。
應令豫撫密咨東省。
饬令該同知。
預行确訪。
及時搜捕。
以清盜薮。
以上三項、皆朕得之訪聞者。
爾等可字寄尹會一、令其用心料理。
不可疎忽。
至于應行知會鄰省之處。
即着尹會一、傳朕谕旨。
密寄去。
勿令漏洩。
以緻遠揚。
更不可以介在鄰封。
互相推诿。
凡為地方大吏者。
不能除盜安民。
何能辭曠職之咎耶。
○又谕、聞河南總兵柏之蕃、年老昏瞆。
營伍廢弛。
着革職。
○又谕、王鴻勳、在山東河道任内時。
有人奏其居官辦事。
緻饬于外。
而中無實際。
是以朕照例令其内升。
以徐徐試看之。
後據白鐘山。
奏其在工多年。
谙練河務。
其實心供職。
為河員中之難得者。
朕思若将王鴻勳命往河東。
仍隸白鐘山屬下。
恐伊已有成見。
未必能得其居官之實迹。
伊既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