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年。
己未。
十一月。
甲辰朔。
上詣永慕寺行禮。
○遣官祭先醫之神。
○上行圍。
○命署廣東提督保祝、署廣西提督譚行義、俱實授。
以直隸大名協副将丁士傑、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
○兵部議準江南道禦史齊轼奏、武會試主考、專司校閱策論。
不便兼管他務。
請添設内簾監試。
應如所奏。
武會試、準添禦史一員。
題請點入監試。
又武場舉子。
将及千人。
照應不暇。
添受卷。
彌封官。
各一員。
從之。
○乙巳。
上行圍。
○谕戶部、爾等會同八旗、議奏公産地價。
除抵補蓋造官房外。
其餘剩銀兩。
請給發地方官。
将從前典賣與民人之旗地、贖回報部。
先盡原主取贖。
如原主不贖。
即準各旗官兵人等認買等語。
朕思我朝定鼎之初。
将近京地畝、圈給旗人。
在當日為八旗生計、有不得不然之勢。
其時旗人所得地畝。
原足以資養贍、而無缺乏。
嗣因八旗生齒日繁。
恒産漸少。
旗人又或因事急需。
必不得已。
将地畝漸次典與民人為業。
雖民人不許私行典買旗地。
向有成例。
但曆年久遠。
輾轉相售。
已成民産。
今欲将從前典出旗地、陸續贖回。
必須于民人全無擾累。
辦理始為妥協。
再此項地畝。
爾等議令原主取贖。
及官兵認買。
殊不知官員内、間有一二人、尚可扣俸認買。
而貧乏珍丁。
食饷有限。
無從措價。
勢必至歸富戶。
富戶或肯周濟親族。
亦豈能多為分給。
其所周濟。
能有幾何。
則贖地一事。
恐未必于貧乏旗人有益。
可将此旨。
行文直隸總督孫嘉淦、詳悉妥議。
務令于旗人有益。
民人不擾。
方為兩便之道。
餘着照所議行。
○谕曰。
王朝璘、人甚庸愚。
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革職。
○工部會議、兩江總督那蘇圖等、覆奏龍江關收稅章程。
一、徵稅應用市平。
節經行查、法馬因何參差。
據前代辦關務、安徽布政使晏斯盛稱、系舊法接用年久。
微有參差。
業照部式改制等語。
查各關收稅法戥。
由工部制造。
戶部較準。
今雖改制。
仍令送部。
較準領用。
一、丈量<??渒>筏。
向用水平、扒嘴、及飛量之法。
易緻虛加丈尺。
請分别革除留半等語。
查木植。
自川楚經由蕪湖。
各關有無似前名色。
未據聲明。
遽準革除。
恐滋奸商私漏。
應行該督。
會同<??渒>筏經由各關。
悉心另議。
一、川楚木<??渒>。
判開青柳若幹。
多寡滋弊。
請定畫一等語。
查木植大小不同。
故稅額、有杉木青柳之别。
例内開廣木稅、在十五六兩以下者。
不判青柳。
百兩以内者、判青柳三分。
百兩以上、至數百兩者、判青柳四分。
向以稅銀多寡。
定青柳之分數。
應如所奏。
按則遵行。
如關役不遵例丈判。
查出重治。
一、招木、槁木、零木、三項名色。
原當點明根數。
照則實徵。
今龍江關、相沿外加收稅。
請革除等語。
查招槁等木。
系行<??渒>必需。
應如所奏。
照實徵收。
禁革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