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派。
一、牮木。
應計數、分别上、次、科納。
每<??渒>牮木、以防淺擱。
其稅五倍于杉木。
向恐奸商于近關私拆裝<??渒>。
是以量行加算。
立法究屬未妥。
請止就實數點算。
照上次科則。
計根徵收等語。
應如所奏。
将量加之處禁革。
仍刊曉谕。
如私拆裝<??渒>。
避重就輕。
該商治罪。
一、城門進出貨物。
稅在五分以下者酌免。
請将應免稅物。
分别貴賤。
敕部議覆遵行等語。
查西新戶關稅例。
題定五百餘條。
亦有貧民日用所需。
而實商賈大總興販者。
若五分以下概免。
恐分帶滋弊。
應令該督。
會同監督、體察風土情形。
何項應免。
分款冊報另議。
一、徵收零星貨物便票。
難入大單。
無從稽考。
請酌設小親填簿數十本、以便登填等語。
應如所請。
令該監督、酌定若幹本。
俟領正項親填等簿時。
一并佥差。
赴部請領。
一、厘定飯銀款項。
據晏斯盛以革除加一飯銀請。
該督又以耗羨已并入正項徵收、不應另有飯銀。
請饬部再加詳議。
又監督四格、以該關耗羨、盡收盡解、即系正項。
至于吏胥。
及大使員役。
原有加一加二飯食菜果衙規。
照驗單票銀錢。
從前曾奏留加一飯食。
系于加一加二内。
酌減存留。
去多存寡。
并非另立複增。
未可革應留之飯食。
而動虧正項之盈餘等語。
應如四格所奏、照舊辦理。
但不許加一之外。
稍有索擾。
一、負販營生之物。
每早進城納稅。
及晚貨賣未完。
出城、免其重收。
大商整販、隔日出城、不在此例。
又零油小簍、與磁壇相等。
牛馬尾稅、與冰片不同。
聚寶、朝陽、龍江、各司。
水旱路各别。
成例相安已久。
未便更張等語。
應如該督所奏、照舊辦理。
其晏斯盛請厘正之處、毋庸議。
一、地畝錢糧。
應有司承辦。
從前五城地租。
亦歸關督催徵。
晏斯盛請令劃交上元、江甯、二縣。
照民賦徵收。
應從其議等語。
應如所請查辦。
一、該關盈餘。
歲約十餘萬兩。
今議革除各條。
則盈餘不及前數。
并陳明等語。
應令該監督據實收報。
毋啟胥吏侵漁。
以多報少之弊。
從之。
○是日。
上駐跸南紅門行宮。
翼日如之。
○丙午。
上初行大閱。
總理演兵王大臣、暨八旗領操都統等。
帥将校、軍士、甲胄出營、成列。
侍衛、内大臣、騎而導。
上自行宮發駕。
聲炮三。
铙歌大樂作。
奏壯軍容之章。
領侍衛内大臣二人後扈。
侍衛班領、率豹尾班、執槍、佩刀、弓矢、騎而從。
駕至南苑。
禦晾鷹台圓幄。
躬擐甲胄、佩刀、出。
屬櫜鞬。
乘馬。
試射。
連發五矢、皆中的。
兵部堂官。
甲胄、騎而導。
内大臣、侍衛、前後扈從。
總理王大臣、滿大學士、鹹甲胄、騎而從。
上親閱隊伍。
入自左翼。
由列陣中路行。
經骁騎、護軍、前鋒、諸隊而南。
火器營、諸隊而北。
周閱畢。
迺還。
下馬。
釋櫜鞬。
禦晾鷹台帳殿。
豹尾班、三旗侍衛、分翼列侍。
建黃龍大纛二、于帳殿左右。
陳親軍海螺十二、于纛前。
内大臣、侍衛、親軍、羅列環侍。
執事王公大臣、滿漢九卿、分翼序立。
八旗傳宣官、騎而列于台下。
侍衛、每翼六人。
騎而列于傳宣官之前。
兵部尚書奏鳴角。
銮儀使率鳴角軍進。
蒙古畫角先鳴。
台上下海螺、以次遞鳴。
達軍陣、軍中畫角海螺畢鳴。
傳令海螺以次退立于台下。
軍中三舉炮。
迺伐鼓、行陣。
舁鹿角、整列而進。
每進、以十丈為率。
鳴金。
乃止。
一字列陣。
麾紅旗、則槍炮齊發、各一周。
鳴金、迺止。
再伐鼓、整列而進。
鳴金、麾旗、發槍炮、如初。
如是者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