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之才。
不勝巡撫之任。
但其人忠厚謹慎、非有心誤公者可比。
着解任來京。
候朕降旨另用。
河南巡撫員缺。
着兵部侍郎雅爾圖補授。
至于國家設立言官。
原期公直敷陳。
有裨政治。
不得摭拾浮詞。
妄逞私意。
若内外大臣中、确有劣迹。
應入彈章者。
指實參奏。
方為無忝厥職。
禦史宮煥文、所參尹會一之處。
皆朕所洞悉。
并非别有私心。
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具奏。
尋議、宮煥文紀錄二次。
從之。
○工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
議得禦史博爾和。
條奏各款。
查北河挑浚淤淺。
俱系随時雇募民夫。
成例甚善。
改為河兵。
殊未妥協。
又該禦史稱。
歲修工程。
皆系主簿。
吏目。
承辦。
以微職任重事。
一遇沖決。
即加以重罪。
難償其失。
請裁汰。
查通州添設主簿吏目二員。
專司修浚巡防。
屢經定議。
未便遽裁。
應毋庸議。
得旨、主簿。
吏目、着照博爾和所奏裁汰。
餘依議。
○以領侍衛内大臣鑲紅旗滿洲都統哈達哈、管理火器營事務。
○以四川威茂協副将馬化正。
為雲南永北鎮總兵。
○辛亥。
以福建台灣鎮總兵章隆、廣東左翼鎮總兵何勉、對調。
○壬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兵部尚書楊超曾、署理吏部尚書。
吏部右侍郎陳大受、為安徽巡撫。
○癸醜。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盧焯疏稱、浙省錢塘江兩舋沙地。
節年俱有坍廢。
今徹底清厘。
所有減則升科、以及新漲升科、各地畝租銀。
逐一查明确數。
請分别某地應升。
某地應除。
劃定款項。
切實辦理等語。
查從前仁和、錢塘、二縣。
所有應徵赤腳光丁銀兩。
久為無着虛額。
每當徵解之際。
将隔屬之山陰、海甯、兩處沙地租銀抵補。
款項原屬未清。
應如所請豁除。
其沙地之界山陰、界海甯者、各歸所屬。
定址分辦。
以免牽混。
至所稱另立官租、盡收盡解之處。
查地畝租銀。
既歸各縣經徵。
若令盡收盡解。
歲無定額。
易緻侵漁。
應令照原定科則、按額實徵。
除歸還新升竈課銀兩外。
餘俱解司充饷。
如有坍缺。
照例開除。
其新漲之沙。
在山陰界者。
歸錢清場。
在海甯界者。
歸許村場。
再前項沙地。
乾隆三年續有坍沒地租。
業經題準豁免。
應令照數扣除。
從之。
○甲寅。
上禦紫光閣、閱武舉騎射。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滇省運銅至京。
向于張家灣設局。
請改設通州。
由石路轉運等語。
查由通至京四十裡。
不若經由水路、竟設局大通橋。
其船隻、夫役、水腳、等項。
應令直隸總督孫嘉淦、倉場侍郎塞爾赫等。
詳悉查奏。
再行定議。
得旨、依議速行。
○乙卯。
上禦紫光閣、閱武舉步射。
○兵部疏請、議叙剿滅貴州定番州姑盧苗匪之頭等軍功、副将馬似龍等三十三員。
土官周钊等二員。
知府甘士琇等三員。
武舉胡國臣等二名。
二等軍功。
把總張士德等七員。
土官得子民等八員。
知縣何遇隆一員。
外委官鐘一合等三員。
功加官陳思禮等三員。
外委官劉斌等七員。
土千總楊武功一員。
功加官張文一員。
行營外委王芳等三十名。
馬步兵二千七百六十一名。
土舍、土目、土裡、土兵、一千二百三十七名。
醫、匠、通事、鄉導、十二名。
分别叙錄賞赉。
又受傷官兵二十一員名。
土兵五名。
病故兵五名。
分别賞恤。
得旨、張廣泗、王無黨、着軍功加一級。
餘依議。
○丙辰。
聖祖仁皇帝忌辰、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理藩院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