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魯特紮薩克郡王和碩額驸阿寶、已故之王爵。
應以其六歲次子。
羅蔔藏多爾濟承襲。
惟查阿寶之爵。
并非世襲罔替。
應否降等襲封。
得旨、此王爵。
并非永遠世襲。
系特恩賞給者、伊次子羅蔔藏多爾濟、現年稚幼。
着襲封貝勒。
日後年長。
如果報效出力。
再封王爵。
○吏部議準江蘇巡撫張渠疏稱、新設海防道。
專司松、太、二屬塘務。
現今寶山縣境内。
沿海增建石土塘堤。
并接築鎮洋縣土塘。
請将該道衙署估建、駐劄寶山縣。
督辦修防。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會議原任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于中牟縣賈魯河北岸、開新河一道。
于口門處所、估建石閘一座。
又于省城南門之乾河涯、開挑三千餘丈。
穿過護城堤。
歸入新河。
一并歸淮。
為洩水之路。
又将城内積水之區。
挑浚新渠。
注于東南水門而出。
其間應添建水門一洞。
俾城内積水暢流。
以入護城河。
由乾河而歸新河。
再于護城堤出水之處、估建石閘一座。
因時啟閉。
俾宣有資。
而又于議挑之賈魯河。
先行疏浚。
使水有歸宿。
脈絡貫通。
請及時并行修舉等語。
應如所奏。
但豫省水利、以及賈魯河下遊。
全行入淮。
有無關礙田廬之處。
應令該撫。
逐細勘明。
會同河東江南總河、并咨江省督撫、暨欽差大臣、悉心妥酌。
再議興工。
從之。
○予故青海紮薩克輔國公色布騰達什、祭如例。
尋以其弟衮欽紮布承襲。
○鑄給直隸永定河河營守備條記。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閱武舉技勇。
○戶部議覆兩廣總督馬爾泰疏稱、粵閩南澳、孤懸海島。
米谷不敷兵民日食。
向藉潮郡揭陽等縣。
買運接濟。
偶值海洋風阻愆期。
經前督臣鄂彌達、請撥潮屬倉谷、運往澳城。
令新設南澳同知收貯。
專管平粜買補事宜、遵行在案。
今南澳總兵黃錫申、以鎮标閩屬之左營。
舊貯谷五千八百五十七石。
廣屬之右營。
止貯谷二千石。
多寡懸殊。
請再撥一二千石。
增入右營倉貯。
旋查得同知倉内。
現共有谷。
一萬五千餘石。
請酌撥二千石。
交該右營添貯等語。
查南澳民少于兵。
倉儲備緩急之需。
自可通融動撥。
應如所請。
準其撥貯。
年底由該鎮。
盤查結報。
其改歸同知管理之舊建澳倉三間。
仍令撥營經管。
毋庸添建。
從之。
○戊午。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朱秋魁、哈國龍、羅英笏、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劉德成等、十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錢夔元等、九十八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戶部、捐監事例。
改歸各省。
令本籍之人報捐。
收納本色。
原期積貯充盈。
以備民間緩急之用也。
今聞閩省、原議定收谷一百萬石之數。
自報捐以來。
所收之谷。
不足三萬石。
而今歲該省收成、頗稱豐稔。
彼地之人。
奢侈成風。
不知撙節。
甚至造麴釀酒。
以供?樂。
是以僅見之豐盈、供其浮費。
而以有用之顆粒、助其奢靡。
習俗難移。
甚為可惜。
不若乘此捐監事例。
準外籍民人、無論行商過客、及暫時流寓之輩。
一體照例捐納。
另冊報部。
成衆人之功名。
即以留閩人之粟米。
似屬兩有裨益。
俟一年期滿。
将外籍之捐納停止。
該部可即行文閩省、遵朕谕旨行。
○長蘆鹽政安甯奏、嚴鎮一場。
坐落滄州。
地方遼闊。
看守灘役四十名。
實不敷用。
其灘之西南。
共十二村莊。
俱系枭販出入。
應每處、添設灘役五名、以資巡邏。
得旨、如所請行。
下部知之。
卷之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