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着于履曆内、注明啟奏。
○吏部議覆浙江巡撫兼管鹽政盧焯疏、請于西路、三江、曹娥、橫浦、青龍、嵩玉等六場。
各添鹽場大使一員。
崇明縣、并設鹽大使專員。
應如所請添設。
從之。
○戶部奏、拖欠軍需錢糧官役、二百七十二員名。
銀、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兩零。
拖欠雜項錢糧官民、九十六員名。
糧、三萬一千二百四十四石零。
均與恩例相符。
得旨、俱着寬免。
○禮部議覆湖北學政張映辰、條奏學政事宜。
一、生童臨考。
每因細故、與市民紛争。
動辄率衆禀官。
有司過存姑息。
多将小民理責。
以緻益生驕玩。
請嗣後、遇生童臨考、禀控小民之案。
止許本人聽審。
如多人擁擠喧嚷。
即照聚衆生事例治罪等語。
查軍民、因事聚衆。
抗官塞署。
審有不法。
究治均有明條。
至生童臨考。
以細故争訟。
雖未有不法情事。
實屬嚣淩陋習。
本年六月内。
因湖南、福建、直隸、生童滋事案内。
奉有申饬土予之谕旨。
通行督撫學臣、刊布在案。
應令該學政。
與各地方官、實力化導。
如有前項案件。
遵照懲辦。
一、考試武童騎射。
例由督撫提鎮。
饬委就近副參遊擊一員。
會同校閱。
若既奉饬委。
仍不回避關防。
恐其聽受賄囑鑽營。
請令一體回避關防等語。
應如所請。
加謹防閑。
仍令提調官、密行訪察。
一、生員随任。
遊學。
等項。
有寬限補考之例。
報部冊、即附在現考各生等第之後。
有欠考數多、而僅補一次者。
并有徇情免考、徑行附等者。
請嗣後補考生、另冊報部。
不得朦混。
并申嚴徇情附等之弊等語。
應如所請。
行令各學政、将欠考生按次補試。
另冊注名、報部備核。
如有徑行附等之弊。
照徇情朦混例議處。
從之。
○兵部奏、己未科武進士補授侍衛。
得旨、一甲一名朱秋魁、授為頭等侍衛。
二名哈國龍、三名羅英笏、授為二等侍衛。
二甲劉德成等十名、授為三等侍衛。
三甲錢夔元等十五名、授為藍翎侍衛。
○又議、太仆寺少卿成德奏、查驗牧群馬匹。
照額分群牧放。
四萬匹之外。
共多馬七千二百二十四匹。
或趕赴京城。
或交别處辦理。
經臣部覆行該寺。
查稱左翼馬廠、尚可容設十六群。
右翼馬廠、尚可容設十數群。
應即令該寺。
計馬設群、加謹牧放。
以滋蕃息。
至挑取牧長人等。
俱照例辦。
其大小骒、駝、一百七十隻。
照舊牧放。
孳生備用。
從之。
○又議、理藩院員外郎福基、鑲白旗蒙古副參領傅彌漢、直隸承德州知州劉君成等、呈稱。
查勘得圍場四旗總管、通判、互揭一案。
并請分晰專司前來。
内稱鑲黃旗蒙古都統原奏。
凡涉旗人鬥毆、争地、命、盜、等事。
令圍場章京。
會同地方官審結等語。
惟是圍場總管。
因看守圍場而設。
向因未設通判。
場外一切命盜案。
不得不令就近辦理。
今設有八溝通判。
移駐四旗适中之鑲白旗土城子地方。
其旗人命盜案。
未便令彼此會審。
緻意見不符。
至四旗等處居住旗民。
因本處佐領。
遠在京師。
若就近無專管之員。
必緻滋弊。
請照原議、令總管就近約束稽查。
其旗下人丁、及挑選壯丁、揀放旗下屯莊撥什庫等事。
聽總管自辦。
通判不得幹與。
戶婚田土命盜案、編查保甲、設放地方領催、屯目、等事。
歸通判查辦。
毋庸圍場章京會審。
其圍場内盜案。
仍令總管章京、報理藩院、刑部、歸結外。
命案、令章京移通判驗報。
人犯、交總管章京協拏。
通判審理。
議具妥協。
應如所請。
至總管通判互揭之案。
雖查無偏私。
究屬不合。
照律合罰俸六月。
從之。
○以禦前二等侍衛甯秀。
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散秩大臣伍彌泰。
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予湖廣提督顔清如緻仕。
○壬戌。
暫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張渠、題參蘇州織造兼管浒墅鈔關海保、貪黩狂妄。
暴歛橫徵。
聽任家人縱肆。
衙役弊混。
勒買價伶。
藏匿逋逃。
私設火房。
圈禁商人等款。
得旨、海保、着革職。
其貪婪狂縱、虐害商民等款。
及本内有名人犯。
着安甯前往、會同張渠、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蘇州織造及浒墅關事務、即着安甯管理。
該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