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年。
己未。
十一月。
己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餘二十一人予勾。
○命清理滞獄。
谕、朕慎重刑獄。
罪疑惟輕。
數年之中。
屢頒恩诏。
凡有應行赦免之犯。
俱已在三宥之中矣。
其不在恩诏中者。
複于乾隆二年、三年、特降谕旨。
令大臣會同刑部、将秋審朝審招冊。
詳加覆勘。
如有一線可原。
應行減等者。
酌定奏聞請旨、減等發落。
此次辦理外。
其未經減免者。
皆情罪較重之犯。
因系久緩、不複處決。
即令終斃囹圄。
已屬寬典。
無可矜憐。
但此等人犯、淹禁既久。
積案日多。
朕再四思維。
清理滞獄、亦法外之仁。
着九卿等、将秋審、朝審、緩決五次以上之人犯。
酌其情罪稍輕。
尚可貸以生路者。
逐一分别請旨。
比照兇盜免死減等之例、充發邊遠煙瘴地方。
如此辦理。
較之可矜減等流杖之例為重。
而較之永遠監禁之犯為輕。
是亦清理滞獄之意。
至于情罪可惡者。
雖經多次緩決。
亦不在減免之例。
○定湖北省南北兩漕分收例禁。
谕、朕聞湖北地方。
每年額徵糧米、二十七萬八千餘石。
以十五萬一千餘石、運赴通倉、名曰北漕。
以十二萬六千餘石、為荊州官米、名曰南漕。
此二項糧米、雖有不同。
而徵之于官。
納之于民。
則同一乾圓潔淨之米。
即額定之耗米腳價。
亦屬一例。
原可合收而分解者。
乃有不肖州縣。
巧為多取。
分設倉口。
分點倉書。
令糧戶、分作兩處完納。
以圖多得赢餘。
民間未免苦累。
近年以來。
上官訪知此弊。
已出示禁革。
小民稱便。
但未着為定例。
恐将來官吏、貪得赢餘。
仍有複蹈舊轍者。
着該部行文該省、将南北二項漕糧合收之處。
永遠遵行。
如有分項徵收、零星多取者。
該督撫即行查參。
倘别省收漕地方、有似此分收者。
着該督撫酌量查禁。
○命怡親王弘曉、管理理藩院事務。
○準噶爾部人們都、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調任閩浙總督郝玉麟疏稱、福甯府屬霞浦縣、新分福鼎縣治。
請将霞浦學額。
取進十五名。
福鼎新縣學額。
取進十二名等語。
查分縣之例。
其入學廪增額數。
俱将舊學原額。
照新舊兩縣平分。
其入學原額、畸零一名之處。
不論新舊縣。
就應試人數多者、多撥一名。
今霞浦、福鼎、事同一例。
應将霞浦、取進文武童各八名。
福鼎、取進文武童各七名。
廪增原額二十名。
亦兩縣平分。
仍照例二年一貢。
兩縣輪出。
從之。
○調刑部侍郎田懋、為吏部侍郎。
以都察院副都禦史王安國、為刑部侍郎。
原任河南巡撫尹會一、為都察院副都禦史。
○以内閣學士張照、管理武英殿事務。
○辛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吏部、各處河工、關系緊要。
而通曉河務之大員。
甚為難得。
朕為此留心久矣。
雍正十一年、高斌管理鹽政時。
皇考曾降谕旨。
令其講究河工事務。
以期熟練備用。
今果得其力。
朕聞河南布政使朱定元。
由南河廳員出身。
曆任浙江海防兵備道。
于河防事宜。
素所閱曆。
今任豫省藩司。
所有河道地方。
皆其統屬。
而山東為河南下遊。
事屬一體。
着朱定元。
将疏浚保護之法。
加意講求。
以備将來之任使。
但不必協同辦理。
有妨本任職掌。
浙江按察使完顔偉、亦曾任海防道員。
其浙江海塘事務。
亦照朱定元之例。
不時留心。
該部可即行文。
傳谕朱定元。
完顔偉。
知之。
○又谕、嗣後道府大員引見時。
若有曾任河員、及谙練河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