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應得恩賞。
該部照例議奏。
尋議、給銀三十兩、建立昇平人瑞坊如例。
○辛未。
谕、已故大學士嵇曾筠、前在江南河道總督任内。
悉心籌畫。
殚力宣防。
疊沐皇考谕旨褒嘉。
至今河渠受益。
查前任河臣靳輔、齊蘇勒、俱建有祠宇。
永享禋祀。
而嵇曾筠勞績。
實可媲美兩人。
着照靳輔齊蘇勒之例。
一體祠祀。
以示優獎。
以慰輿情。
○又谕、今年江南淮、徐、海、等屬。
夏秋被水偏災。
因值連歲歉收。
民力艱窘。
已谕令該督撫、于秋冬之間、加意赈濟。
以濟窮困。
俟冬底、再降谕旨。
今聞散赈之期将滿。
而被災有輕重之不同。
應分别加赈之期。
以待來年耕種。
貧民始不至于失所。
其被災重者。
如安東、邳州、銅山、沛縣、豐縣、砀山、蕭縣、海州、沭陽等、九州縣。
着将極貧之民。
加赈四個月。
次貧之民。
加赈兩個月。
又次貧民。
加赈一個月。
其被災稍輕者。
如宿遷、睢甯、桃源、清河、贛榆、阜甯、六縣。
着将極貧之民。
加赈兩個月。
次貧之民。
加赈一個月。
該部可即傳谕江南督撫、董率有司。
實力奉行。
務令均沾實惠。
倘有侵漁破冒。
及胥吏土棍中飽等弊。
即行參拏、從重治罪。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川陝總督鄂彌達奏、安西屯田。
每年所收糧石。
請民得六分。
官收四分。
按數輸納。
以備兵糧。
其籽種、牛具、料草、請官為借給。
秋收扣還。
交請逆通判管理。
安西道督率稽查。
其餘可墾地土。
有民人、與餘丁、願墾者。
報該通判勘實。
官給工本墾種。
成熟。
照例納糧。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甯夏供支滿兵糧草。
向系每年采買散給。
共計白米、一千五百餘石。
粟米、七千餘石。
草、一十三萬餘束。
其所定部價。
白米、粟米、每石價銀一兩。
草一束、價銀一分。
今聞該地方。
自上年被災之後。
新、寶、二縣田地。
被水淹浸。
不能耕種。
已少産米糧數十萬石。
目下糧草之價。
日漸昂貴。
所定官價。
不敷采辦。
勢必贻累小民。
着将乾隆五年。
應支滿兵糧草白米、每石加銀一兩。
粟米、每石加銀五錢、每草一束、加銀一分。
如此、則價值增添。
官民易于辦理。
但系格外之恩。
後不為例。
該部可即行文該督撫知之。
○又谕、上年甯夏地震之後。
朕日夕憂思。
多方籌畫。
一年以來。
陸續經理。
地方漸有起色。
朕心稍慰。
嗣後加意休養。
方能培複元氣。
着将甯夏、甯朔、平羅、三縣額徵銀糧草束。
再寬免一年。
以滋生息。
以裕蓋藏。
着該部即遵谕行。
○是月、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直屬捕蝗貧民。
枵腹可憫。
酌以米易蝻。
凡捕蝻子一鬥者、給米一鬥。
後因蝻小蝗大。
概用米易。
難行。
量給每夫、每日錢十文、八文、不等。
共用過折銀、九千五百三十兩零。
查捕蝗給過錢米。
例銷正項。
但撲捕事急。
用夫衆多。
一經定價。
動支正項。
恐愚民視為應得。
漸至争較。
轉生延誤。
請于司庫存公銀撥給。
并曉谕百姓。
以此次錢米。
系奉特恩。
并非成例。
庶有司得操鼓舞。
小民不緻觀望。
且所費亦不緻過多。
蝗蝻易于淨盡。
得旨、辦理甚屬妥協。
知道了。
○直隸提督永常奏、莊親王允祿。
前差護衛豐紳、到古北口持盤費寄送弘昇。
并無驗票出口。
臣既不申奏。
反寫書差弁轉遞。
幹紀違例。
分當重處。
乃蒙降級留任。
愧汗感怕。
瀝悃陳謝。
得旨、此次尚可姑容。
再犯必不輕恕。
○江蘇巡撫張渠奏、戶部咨、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陳奏、閩省産米無多。
請弛海禁。
行令閩省督撫。
會同江浙等省、确查詳酌。
臣查江蘇、半系濱海之區。
在在皆有出海之口。
洋禁一開。
徒滋接濟外洋弊端。
且江蘇戶口日繁。
搬米過多。
價易昂長。
惟有查照江浙采買江廣米谷之例。
閩省如遇歉收。
即探聽江浙米價。
委員采買。
倘官買之米不敷。
亦聽閩省招商。
并多撥官兵押送。
其出口、進口、仍驗給照票放行。
亦止許出上海一口。
其餘概不得開放。
得旨、所奏頗是。
知道了。
○巡視台灣禦史楊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
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