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遊民。
多系内地無賴。
頂充水手。
私渡來台。
海口既難清辨。
又無業安身。
鼠竊、訟棍、率系此輩。
保甲之法。
行于台地更宜。
現在切谕地方員弁。
行之頗有成效。
得旨、所奏俱悉。
○湖廣總督班第奏、永綏紅苖殺擄各案。
現委署鎮筸鎮之副将劉策名、帶所屬就近兵一千二百名。
與辰沅道、湖南驿道、前往遊巡化谕。
令各寨、将未獲苖犯擒獻。
照案秉公審結。
其已結之案。
概不深求。
得旨、所見甚是。
知道了。
○又奏、湖北本省、老病殘廢、無依之人。
饬屬查開姓名年貌收養。
動項支給口糧。
其外來流丐。
不特饑寒可憫。
且恐匪類溷迹其中。
查有親屬可倚者。
即令收領。
附近可朝發夕至者。
移送本籍收養。
至路遠流丐。
照雍正八年留養饑民例。
動常平倉谷。
安置留養。
俟春融。
資送回籍。
衣不蔽體者。
量給棉衣。
又楚省盜賊。
陸路。
借名行乞躧線。
水路。
多由漁船。
乘夜為匪。
若将流丐清厘。
無可借徑。
地方益得甯谧。
得旨、所辦俱屬妥協。
知道了。
○署湖南按察使彭家屏奏、湖南民風健訟。
或因細故忿争、服毒自缢。
或因夥奪墳山。
搶親厮鬧。
現在嚴懲扛訟誣告。
棍徒似覺稍斂。
得旨、知道了。
言行相符。
始終如一。
乃為官第一要務。
勉之。
○川陝總督鄂彌達等奏、甯夏府屬新渠、寶豐、二縣。
前因地震水湧。
縣治沉沒。
請裁。
其可耕之田。
将漢渠尾。
就近展長。
以資灌溉。
經部議奏準行。
查漢渠、百九十餘裡。
渠尾餘水無多。
今若将惠農廢渠口、修整引水。
将漢渠尾接長。
可灌溉新寶良田數千頃。
其沿河長堤一道。
照舊加修。
得旨、開水利以益農功。
實美事也。
知道了。
○署四川巡撫布政使方顯奏、雜谷梭磨等土司。
因與小金川、互争必色滿地方舊釁。
要結沃日等土司。
連兵攻劫一案。
現在次第剖斷。
理應參處示儆。
惟查雜谷梭磨、吐番後裔。
其巢穴、即李德裕既取複棄之維州。
戶口約十餘萬。
金川緊接雜谷。
戶口不過數萬。
雜谷素憚金川之強。
金川則畏雜谷之衆。
彼此箝制。
邊境頗甯。
固不可任其争競。
亦不必強其和協也。
況沿邊多生番。
留之可資捍衛。
且從前川省有進剿之役。
調取土兵。
莫不如數遣發。
着有微勞。
又宜留之、以供調遣。
至其同類操戈。
原未敢幹擾内地。
化誨亦尚凜遵。
是以姑緩參究。
乃議者謂。
當乘機将金川參革。
改土歸流。
非惟彈丸土司。
無裨尺寸。
且所給印信号紙。
一經追取。
即成無管生番。
稍有違抗。
又費經營。
特密奏、伏乞訓示。
得旨、此見甚是。
與督臣和衷共酌之。
○署廣西巡撫安圖奏、粵西積貯。
現有一百五十餘萬倉糧。
分存郡邑。
緩急有資。
惟民間素少蓋藏。
習于耗費。
粵俗尚鬼。
歲時伏臘。
家家賽願。
病不求醫。
亦惟謟禱。
聚集親朋。
酣飲而散。
複恃官倉例有粜借。
于新谷登場。
恣意賣與客販。
冀來年賤買官米。
現饬有司勸化。
以除锢習。
得旨、此雖探本之論。
然須行之以漸。
不可欲速也。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原任古州鎮總兵蘇大有、嫡子蘇雨萬、系蔭監生。
本年經臣遵例給咨、赴部引見。
吏部咨覆、先準禮部開送、已入賢良祠之大臣、并無蘇大有名。
其子、不便帶領引見。
查蘇大有、奮力疆場。
殁于王事。
蒙世宗憲皇帝特恩褒揚。
立祠緻祭。
今其子雨萬、材品可造。
曾随效力苖疆。
因蔭監生、品級卑微。
不能自振。
可否仍準送部。
俾邀錄用。
得旨、着送部引見。
将奉旨處、咨部知之。
○貴州古州鎮總兵韓勳奏、軍苖田畝。
早晚稻豐收。
向來新疆地方。
小麥、高粱、小米、黃豆、脂麻、荍麥、等種。
素不出産。
自安設屯軍之後。
地方文武。
設法勸種雜糧。
今歲俱有收獲。
乘此農隙。
操練技藝之外。
山坡荒地。
督令開挖。
并令于堡内、及山上空地。
多裁茶、桐、蠟、木□血、等樹。
再苖疆向無市廛。
近今興立場市。
各寨苖民商販。
俱按期交易稱便。
并無強買強賣。
軍苖實屬樂業。
得旨、覽奏、朕懷誠慰。
若能行之以實。
則将來永遠安谧矣。
卷之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