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閑散萬敏等。
原系另戶人之子。
随母撫養與開戶人為子。
未便另行記檔。
應照臣部奏定另戶旗人之子。
自幼給旗民正身戶下家人撫養。
呈請歸宗之例。
準其歸宗。
俟比丁之年。
造入另戶報部。
從之。
○免河南祥符、陳留、杞縣、通許、尉氏、洧川、鄢陵、中牟、陽武、封邱、蘭陽、儀封、鄭州、荥陽、鹿邑、虞城、睢州、考城、柘城、湯陰、内黃、汲縣、新鄉、輝縣、獲嘉、延津、滑縣、浚縣、原武、葉縣、西平、淮甯、西華、商水、項城、沈邱、太康、扶溝、石梁、臨颍、襄城、郾城、長葛、新鄭等、四十四州縣。
本年水災。
地丁銀、三十二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兩有奇。
漕米、三萬一千三百八十石有奇。
漕項銀、一萬二千九百兩有奇。
○予故緻仕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長保半葬、祭如例。
○甲申。
大學士鄂爾泰奏。
纂修醫書館。
應開于太醫院衙門。
其總修、纂修、收掌、各官。
令該院揀派。
在館官役。
月費。
工食、應否照八旗志書館例支領。
得旨、醫書館、與修書各館不同。
該館纂修等官公費。
着照修書各館例、減半支給。
餘依議。
○禮部議駁湖北巡撫崔紀奏、孟子稱陳良悅周公仲尼之道。
又稱為豪傑之士。
請從祀文廟。
查從祀之先賢先儒。
或當時親承私淑。
證道統之淵源。
或後來羽翼經傳。
實有功于聖學。
故列于兩庑、以光祀典。
陳良、孟子所載、因辟許行、責陳相、而偶舉其師。
其生平行誼無考。
又無着述可傳。
未可遽入聖門弟子之列。
所奏、應毋庸議。
從之。
○命工部左侍郎阿克敦、充一統志館副總裁。
○乙酉。
封貝勒頗羅鼐、為郡王。
谕曰。
西藏貝勒頗羅鼐、遵奉谕旨。
敬信黃教。
振興經典。
練兵防卡。
甚屬黾勉。
着加恩晉封郡王。
○禮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應付火居道士。
内有老疾無歸者。
姑給度牒。
仍注冊。
不許招徒。
但部議。
止于冊内注明。
牒内究無分别。
應令地方官。
查明從前給過度牒。
于照内大書不許招受生徒字樣。
钤蓋印信等語。
應如所請。
以杜影射招徒之弊。
又稱、繳銷度牒。
請照繳銷貢監吏員執照之例。
将銷字戳記。
印于牒面。
并年終彙總報部等語。
應如所請。
以杜漏繳頂替轉賣之弊。
從之。
○丙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鄂爾泰等、會議佥都禦史陶正靖奏、北嶽恒山。
順治初、于直隸曲陽縣祭。
十七年、因臣下之請。
移于山西渾源州祭。
廢數千年相沿之典。
而從流俗傅會之說。
所宜詳訂等語。
臣等謹按欽定書經傳說彙纂内。
北嶽恒山小注、載地理今釋雲。
北嶽、禹貢作恒山。
在今大同府渾源州南二十裡。
接直隸正定府界。
按恒山、自班固漢志、載于上曲陽。
而郦道元水經注以下、鹹宗之。
然今曲陽縣治、距山一百四十裡。
不若渾源州之近。
我朝自順治十七年、厘正祀典。
參考輿圖。
移祀渾源。
山靈妥侑。
誠宜率由舊章。
不必更議。
又奏、康熙六十一年、增祀前代帝王、百四十有三。
名臣、四十。
當日禮臣、未能詳繹聖祖仁皇帝谕旨。
故所增祀者。
尚有未當。
亦多阙略等語。
臣等參考經史、公同詳議。
如所稱夏王孔甲。
商王祖甲。
史記譏其淫亂。
但史記雜采諸家。
原有未可盡信者。
如夏王孔甲。
豢龍鑄劍。
雜見他書。
别無荒淫之迹。
至祖甲、為商賢君。
書經無逸篇、謂能保惠于庶民。
後之論者。
自宜援經以正史。
不應執史以疑經。
周悼王、立未踰年。
國遭多難。
左傳并無見害于子朝之文。
西漢之元成。
東漢之桓靈。
以及唐宋之季。
雖政教式微。
但蒙業而安。
猶然共主。
明武宗、除宸濠。
殛劉瑾。
尚能任用賢才。
不得以神熹并論。
臣等伏思現在增祀諸帝王。
仰荷聖祖仁皇帝、世宗憲皇帝、欽定。
毋庸複有損益。
至稱唐之憲宗。
雖不克正終。
然有中興之功。
當以明愍帝為比。
查憲宗。
削平方鎮。
力緻中興。
唐之威令。
幾于複振。
但任用非人。
殒身宦寺。
是以聖祖仁皇帝、增祀愍帝、而不及憲宗也。
又稱、魏之孝文。
周之世宗。
卓然一代令主。
國家每遇大典。
專官祭告。
而廟祀缺焉。
毋乃自相缪戾等語。
查魏孝文、周世宗、勤于為治。
留心邦本。
可稱令主。
但偏據一方。
從前定議。
俱不與從祀。
至每遇大典、專官告祭。
所以着六朝、後五代、未有如二君之賢者。
義各有歸。
應将該佥都禦史所奏增祀未當、及阙略之處。
毋庸議。
又稱從祀諸臣、遺漏最多等語。
臣等伏思名臣應運代生。
祀典尊崇。
禮宜詳慎。
故虞世九官。
工垂不與。
若商之伊陟、臣扈、巫鹹、巫賢、甘盤、周之闳夭、泰颠、散宜生、南宮括、載在尚書。
人所盡曉。
而當日增祀、未經議及。
他如令德孝恭若君陳、世笃忠貞若君牙。
均不在列。
實緣人才之盛、難遍及也。
東漢第五倫、奉公盡節。
載于記傳。
但漢代如宋宏、卓茂、袁安、魯恭輩。
行義俱與倫相上下。
未可概從議增。
魏之高允、無論已。
若唐魏徵、宋王旦、元耶律楚材、明王恕、楊廷和等。
皆有可稱之績。
而祀典不及。
蓋于同時同列中。
較德量功。
取彼遺此。
誠難其人而重其事也。
應将該佥都禦史所奏從祀諸臣、再加詳訂遺漏之處。
毋庸議。
又稱禮書例内、正俗一條。
整齊教化。
每見臣庶之家。
簡于祭祀。
侈于婚喪。
請敕部通行各衙門。
傳知屬員。
并候選進士舉貢。
凡本處習俗、悖理傷财之事。
許據實開送到館。
部臣、纂修官、會同商酌。
若所費無多。
于禮未悖者。
姑從獵較之義。
其一切傷化耗财等事。
彙奏饬禁。
載入禮書。
犯者。
以違制論等語。
臣等竊惟皇上特谕儒臣、編輯禮書。
務使群黎百姓。
易知易行。
誠宜去奢從儉。
大為之防。
以整齊而教化之。
應如所奏。
敕部通行辦理。
從之。
○吏部疏請。
恭修太廟工程、堅固整齊。
遵旨議叙。
和碩莊親王、和碩和親王、照例咨宗人府議叙外。
應将吏部尚書公讷親等、分别議叙、得旨。
讷親、海望、魏廷珍、阿克敦、張廷瑑、許希孔、史贻直、班第、鐘保、韓光基、常明、阿裡衮、俱着加二級。
丁皂保、王鋐、俱着加二級。
注冊。
來保、着将議叙所加二級。
準其抵銷降二級。
仍降二級留任。
餘依議。
○丁亥。
命兵部尚書楊超曾、充經筵講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太和縣民徐常妻、李氏。
卷之一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