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零、奏請進藏熬茶。
其事着尹繼善辦理。
○駐防哈密赤靖等處陝西固原提督李繩武、奏報甘、涼、西、肅、西安、五鎮營官兵。
在蔡巴什湖等屯種夏秋田一萬畝。
本年收獲小麥、三千八百六十石零。
糜子、一千八百八十三石零。
谷、三千五百十一石零。
報聞。
○壬午。
谕曰、書山請将甘肅甯夏等處武弁之缺。
分用滿洲。
蓋欲其多得俸祿。
以資養贍之意。
獨不思滿洲弁員。
系朕之臣仆。
綠旗弁員。
豈非朕之臣仆乎。
朕從來視同一體。
毫無分别。
至伊稱武職最重弓馬。
而弓馬最娴者。
莫如滿洲。
朕觀甘省兵弁。
人材壯健。
騎射亦未嘗不優。
書山系旗員。
為此偏向滿洲之請。
殊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具奏。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查明甘省商運茶觔。
前署撫劉于義、加配舛錯。
分别定議。
查甘省茶法。
每引運茶一百十四斤。
内五十斤交官、為官茶。
五十斤給商變本、為商茶。
其餘十四斤為腳價之費、為附茶。
乾隆元年。
原署撫劉于義、因西、莊、洮、河、甘、五司。
庫貯陳茶甚多。
題明将五司商辦茶封。
自元年始。
以官茶五十斤。
改徵折色。
每引止應運商茶五十斤。
其附茶十四斤、亦應減去官茶之腳價七斤。
共運商附茶五十七斤。
方符定例。
乃劉于義、準到折徵部咨。
以應運五十七斤之茶。
擅增為八十五斤。
而元展成、複以康熙四十四年、前甘撫齊世武、題請官茶改折已後。
司茶各廳盤驗。
俱系一百十四斤。
仍請将官茶五十斤。
照舊給商配運。
查齊世武改折官茶。
仍行配運。
并無報部之案。
即各司盤驗。
果系一百一十四斤。
亦屬辦理錯誤。
何得援以為例。
應令該撫遵照。
将商附茶觔。
每引以五十七斤行銷辦運。
其官茶五十斤、并官茶腳價之七斤、毋得違例擅加。
以符定例。
至前撫臣德沛、奏明封貯之茶。
應作速變價報部。
劉于義、既據訊無賄屬等弊。
已于特參案内革職。
應毋庸議。
茶商等訊無不合。
應予省釋。
從之。
○工部議覆原任兩江總督那蘇圖奏、奉賢、上海。
寶山、三縣應挑随塘河道。
并寶山縣接築土塘。
請興工挑築等語。
應令該督。
分别緩急。
次第興修。
又寶山縣東門外。
海潮漸次逼近。
現于土塘外。
釘樁砌石。
修築石坦坡。
并估計土塘内、加築石塘、以資捍禦等語。
查前項工程。
先經據奏議準。
應令饬道妥辦。
将工段、丈尺、銀數、題估。
從之。
○江蘇巡撫張渠奏、遵旨密議、江甯驿鹽巡道。
援照安蘇二糧道例。
請增養廉。
查鹽道、較糧道管辦事務。
繁簡迥殊。
原議養廉、五千五百兩。
已屬寬餘。
毋庸議增。
惟鹽道養廉。
向系上江司庫、撥三千兩。
下江司庫、撥二千兩。
其餘五百兩。
另于道庫平餘銀内動支。
請嗣後、統于下江司庫支領。
得旨、如所請行。
○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
遣使哈柳等、至京進表。
先是、辦理軍機大臣等奏、夷使哈柳等到日。
一切典禮。
請如去年例。
至是、哈柳等至。
行禮畢。
恭進表文曰。
噶爾丹策零、謹奏大皇帝前。
哈柳至。
奉大皇帝敕書雲。
休兵息民。
永歸和好。
即定界與否。
亦非要事。
誠使厄魯特、不得過阿爾台山梁。
喀爾喀遊牧、亦無過紮蔔堪。
庶幾彼此遊牧隔遠。
如此定議。
俟回奏到日。
朕再降谕旨。
令喀爾喀等遵守。
事體聲名。
均有裨益。
竊思向來阿爾台、為厄魯特遊牧。
杭愛、為喀爾喀遊牧。
原無釁隙。
今誠廣教安民。
堅守舊約。
原不在定界與否。
前已再三陳請。
今蒙大皇帝鑒允。
不勝歡忭。
即此為定。
又蒙谕旨。
卡倫系我皇祖皇考時安設。
仍應如舊。
其科蔔多所在。
不複駐兵。
每年隻遣二三十人、前往略地。
斷不緻彼此相害。
互有牽掣。
已降旨爾使哈柳。
甯有改悔。
如此、則我心亦不疑。
托爾和、布延圖、兩卡倫。
自不妨仍舊矣。
又大皇帝谕旨有雲。
朕不阻奉教之人。
往者爾等潛往西藏、殘害土伯特。
今遽經行彼地。
恐土伯特懷憤生事。
果誠心往藏布施。
俟遵朕旨定議後。
許用百人赴藏。
朕特遣官弁護送。
按前此起釁。
發兵騷擾是實。
今一意尊敬黃教。
斷不緻生事。
但馱載什物。
百人不敷。
乞許用三百人。
至貿易之事。
令哈柳面懇允行。
并随表、貢貂皮三十一張。
奏入。
報聞。
○癸未。
戶部議覆平郡王福彭、續查正紅旗漢軍旗分、戶口不清人員、七百四十六名。
冊送到部。
按款詳議。
一、閑散馬溥龍等、四十五名。
原系另戶人之子。
後又繼養另戶人為嗣。
請依前奏、嗣出之另戶唐進忠等事例。
将馬溥龍等、仍作另戶。
入于編審。
一、骁騎校馬國玺等、一百三十四員名。
原系民人之子。
繼養旗人為嗣。
請依前奏、另戶萬應通等事例。
将馬國玺等、開入另戶冊。
另行記檔。
一、骁騎校王夢魁等、二十六名。
本系民人、因親戚入旗年久。
請照副都統策楞、奏準民人冒入旗人。
照養子準作另戶之例。
另行記檔。
一、領催高聰芳等、三十八名。
原系開檔家人之子。
繼養旗人為嗣。
并有由養生堂抱養為子。
不知來由。
造入旗檔者。
請照署副都統額爾圖、奏準開戶養子内、已入另戶記檔之例。
另行記檔。
一、閑散高聰英等、八十八名。
原系開戶冒入另戶冊内。
請照署副都統額爾圖、奏準開戶養子内、未至前鋒、護軍、領催、已入戶冊者。
另行記檔。
至監生鄧焞、亦系開戶冒入另戶之人。
并請照例記檔等語。
查原任都統李禧、奏辦自首戶口不清之監生金永年等案内。
經臣部會同禮部議覆。
生監人等。
實系旗奴開戶者。
準另記檔案。
但許别途進身。
其本身及子孫、不準考試。
今鄧焞、應即照前例辦理。
一、閑散何忠等、三十二名。
内有原系民人繼與旗人。
因不知來由。
從前查辦時。
或以抱養報。
或以未入丁冊、俱應作為養子等語。
查臣部會奏戶口案内。
八旗另戶。
凡未及呈報。
及丁冊無名。
不準自首者。
總屬戶口不清之人。
未便任其脫漏。
應将何忠等、照例以養子另行記檔。
一、閑散莫興祖等、二百五十名。
俱系開戶家人。
應作為開戶等語。
應令該旗、于編審之年。
以開戶造報。
又冊内馬兵蘇桂馨等、六名。
系軍營編為頭二等、已經兵部遵旨、作為另戶之人。
應令該旗、于開戶項下開除。
造入另戶冊報。
一、閑散林士顯等。
八名。
原系民人因親戚入旗。
或繼與開戶旗人。
從前造送比丁冊。
入于開戶等語。
應仍行該旗。
以開戶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