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騷擾驿遞。
濫應夫馬等弊。
即行詳揭請參。
以肅郵政。
該督撫可遵旨酌派施行。
着為定例。
○尚書海望等奏言。
臣等見準夷使臣哈柳等。
以所議貿易事宜示之。
哈柳言我等曾懇取道喀爾喀。
未蒙許可。
今議由肅州西安。
至肅州貿易者甚便。
其至京者。
若悉由内地。
未免需費較多。
今業已定議。
乞繕列條款見付。
以便持歸告噶爾丹策零。
臣等謹錄議劄呈覽。
劄雲。
大清朝大臣等、與準噶爾來使哈柳等、定議貿易事宜。
爾等貿易。
一如俄羅斯例。
定期四年。
自備資斧。
由内地至京。
貿易一次。
人數毋過二百。
其至肅州貿易。
亦定期四年。
毋過百人。
還期悉定限八十日。
凡貿易之年。
先期以起程之日、與何日可入境。
報知駐邊大臣。
轉達部院。
奏撥章京筆帖式等。
照看料理。
其來京者、令自肅州經西安一路。
凡貿易除禁物外。
俱聽其買賣。
不得強抑。
其年期不可與俄羅斯同。
緻貨物堆積減價。
按定例、俄羅斯以子辰申年來。
爾等宜以寅午戌年來。
其至肅州者、則令于子辰申年來。
若噶爾丹策零、别有具奏事件。
遣使來京。
令減仆從。
由驿站遞送。
不得私攜貨物。
為此定議。
尋軍機大臣等議覆、準噶爾部人。
性本狡詐。
不肯安分。
若路經喀爾喀。
恐日久生事。
故與哈柳等定議。
令由内地。
但至京道遠。
或馬力罷乏。
若彼更以請。
應否酌量加恩。
得旨。
喀爾喀之路。
勿令行走。
若伊等從内地來京貿易。
馬力不足。
懇恩奏請酌量賞給馬匹之處。
再行辦理。
○乙醜。
谕、國家一應賦稅。
無論正雜羨餘。
凡徵之官府者。
均系出之闾閻。
究其實、乃以天下之物力。
供天下官弁兵民之用。
為上者不過為之權衡調劑于其間。
若經理其事者。
稍有纖毫假借。
則大不可也。
前此各省臣工。
不能砥砺廉隅。
取之民者。
既極煩苛。
而侵于官者。
又多虧空。
計其贓私。
動逾累萬。
以緻身罹法網。
贻害妻孥。
仰蒙皇考世宗憲皇帝、聖慈矜憫。
提撕警覺。
厘剔肅清。
所有一切陋規。
悉行裁禁。
以纾民困。
俯允直省督撫所請。
将舊有耗羨一項。
酌定額數。
用資各官薪水。
及地方辦公之需。
名雖提解耗銀。
而較之從前私派私收。
固已輕減數倍矣。
自奉行之後。
官員無拮據之憂。
百姓免需索之累。
吏治民生。
稱為兩便。
此實中外所共知共見者。
朕禦極之初。
曾降谕旨。
饬令督撫。
毋得重耗浮徵。
緻困闾裡。
凡賦多稅重之地。
屢加寬減。
民捐官墊之款。
悉動存公。
乾隆三年。
又将解部減半平餘一項。
扣存司庫。
以備荒歉應用。
蓋因各省公用甚繁。
而耗羨無幾。
惟恐所入不敷所出。
是以不惜部庫之赢餘。
留備地方之不足。
各省督撫藩司、皆當加意慎重。
不時查核。
減官吏一分之浮費。
即留百姓一分之實惠。
此理顯然可見。
乃比年以來。
或無關緊要之事。
遞行動用。
即例應支給之項。
亦有浮開。
部駁核減。
時見章疏。
其扣存備赈平餘銀兩。
各省有已經報部者。
亦有未經報部者。
遇有應辦赈務。
仍多臨時請撥。
由此類推。
則司庫所存公項。
未必盡歸實用。
雍正十三年六月内。
曾奉皇考谕旨。
将各省耗羨存公銀兩。
敕令清查。
原屬防微杜漸之至意。
朕嗣位之初。
念耗羨不同正項。
從前原未定有章程。
且曆年已久。
各省規條不一。
官員更換亦多。
況複恩诏屢頒。
縱有拖欠。
亦當在寬免之列。
是以谕令暫行停止清查。
今看各省情形。
漸滋冒濫。
若不早加整頓。
立法防閑。
必緻挪移出納。
弊窦叢生。
一經敗露。
國法難寬。
揆之朕愛養教誨之心。
固有所不忍。
即經辦各員。
噬臍知悔。
已屬難追。
是及今綜核清理。
亦豫為保全之道也。
戶部可行文各省督撫。
将地方必需公費。
分晰款項。
立定章程。
報部核明。
彙奏存案。
嗣後務将一年之内。
額徵公費。
完欠雜支。
同餘剩未給各數目。
逐一歸款。
各官養廉。
照依正署起止月日、應得分數。
并扣除空缺。
詳悉登記。
其收數内、有拖欠未完者。
分别應否着追。
其支數内、有透動加增者。
分别是否應給。
有無挪移虧缺之處。
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