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造木龍數架。
則大溜自可挑開。
黃河移趨北岸。
功效甚速。
其法系用木簰。
置于迎溜之處。
挑溜使北。
南岸自漲沙灘。
此理勢之必然者。
查宋史、陳堯佐造木龍以殺水怒、當時賴焉。
是木龍原屬舊法。
臣即于十月内。
令李昺先試造木龍一架。
在聖祖仁皇帝指授建築禦壩之下。
捆紮木龍。
長三十六丈。
又于頭上紮龍盤十六丈。
其安設木龍。
順河挑溜。
盤蓋以護龍頭。
升關以撐龍尾。
生動不滞。
以漸而進。
中間下障逼溜。
或起或落。
次序井井。
具有條理。
自安設以來。
河溜自行開去。
從未一傍龍身。
甫及兩月。
現在黃河大溜。
竟行北岸。
木龍以下頭二三壩。
至清口西壩。
南岸一帶。
漸次沙淤現灘。
已有明驗。
臣審察情形。
一龍之力不足以遠挑黃溜。
盡使避南趨北。
尚應于西壩迤上。
再設木龍一架。
以相關應。
必能大得其力。
随動支河庫銀采辦木料。
務于桃汛長水以前。
添做趕完。
但屬初次試行。
容試看數月。
經汛水加長之後。
再奏請聖訓。
得旨、且試行之。
俟再有效。
則甚美事也。
○總辦江南水利工程大理寺卿汪漋、通政使德爾敏、等奏、協辦水利副使道王鴻勳。
系初到候補之員。
并無本任養廉。
一切盤費。
在所必需。
懇照臣等于本案平餘款内支給之例。
每年亦準給養廉二千四百兩。
得旨、覽。
如此。
則王鴻勳、與汪漋、德爾敏、無分。
又出一欽差矣。
着給一千兩。
○安慶巡撫陳大受、具摺謝恩。
得旨。
以實心行實政。
則将來庶其有成。
朕将拭目以觀之。
○又奏、安省鳳陽府屬之宿州。
上年被災最重。
臣經過細加查察。
随飛調該府知府楊毓健、就近督率。
重支冒領。
端不可開。
而從前報赈有名。
并先經遺漏。
及陸續聞赈歸來者。
必使普被均沾。
再查上江之安、甯、池、太、等處豐歉不同。
必須委官平粜接濟。
其懷甯、桐城、之最歉薄者。
現令分廠煮粥。
派員赈散。
至已報勘不成災之宣城、銅陵、等處。
亦饬令地方官、分廠監粜。
總在斟酌緩急。
俾沾實惠。
不拘存七粜三之例。
得旨。
辦理甚屬妥協。
可嘉之至。
勉力為之。
○又奏、臣查各屬案件内。
惟竊盜人命為多。
其次則惟奸拐。
而竊盜一項。
每處多至四五十件。
少亦不下十餘件。
其中有僅拏獲數案。
亦有概無獲報者。
且有一人行竊。
積十餘案之多。
才拏獲究治。
前此印捕官役。
疎玩可知。
臣按案數多寡。
定限嚴緝。
逾限無獲。
役則親提究比。
官則酌量記過參處。
命案中如情節顯然。
照例完結。
其介在疑似、而問拟大分輕重者。
現在密行訪查。
并饬臬司詳核妥拟。
毋縱毋枉。
事體重大者。
即照例親提細審。
奸拐關乎風俗人心。
定例年終彙題。
安省此等案件較多。
既經發覺者。
必嚴饬按律究處。
再上江鳳陽關。
已補放監督。
恐新舊交接。
各員役乘機作弊。
饬令管關廬鳳道高越訪察。
并将曆來利弊。
詳告監督。
俾知稽察。
其蕪湖關。
有徵收未經報解者。
亦一例查核。
得旨。
所奏俱悉。
如此留心庶政。
徐徐行之。
自然有效也。
○江西巡撫嶽浚奏、前欽奉朱批。
谕以此後勉于勤明。
毋入怠忽之習。
臣莅任以來。
倘稍有玩忽因循。
何以仰答高深。
惟益加戒勉。
以副諄誨之至意。
得旨、自今以後。
宜勉力為之。
汝原系因循人。
若再因循。
将何底止耶。
○湖廣總督班第、會同湖南巡撫馮光裕、提督顔清如、奏、據署鎮臣劉策名等。
陸續報到。
帶兵一千二百名。
齊集新寨、鴉酉汛、二處。
先張示谕、密遣弁兵堵截四路隘口。
親統大兵。
直抵栗林寨前。
勒獻兇犯。
即據兇首龍三保等四名。
同案兇苗龍柳補等五名。
先後投到。
盤鵲泥寨兇苗龍老登等。
敢于拒敵。
經署鎮剿擒龍老登等九名。
并獲苗婦等三十名口。
将赴補毫寨。
先将鄰寨良苗。
分别給旗。
以示不擾。
并使不為補毫勾結。
補毫兇苗。
見勢孤不敢抗拒。
石老畢等。
現在投到。
史石把沙等。
潛匿山箐。
俟齊獲即可徹師。
得旨、此事汝等辦理。
殊覺可嘉。
○又奏、臣标中軍副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