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
貪劣無狀。
正拟開印後題參。
适準部文。
以雲南昭通鎮員缺開列。
奉旨。
着于所屬總兵内。
揀選調補。
所遣員缺。
着林從時補授。
臣思此等劣員。
何敢因其将次升任。
遂因循寬縱。
除查開各款另行題參外。
先據實奏聞。
得旨。
如此、方是大臣之度也。
即林從時、亦不過因曆任督撫保奏、看其人尚屬去得。
若果深信其人。
何不即用之昭通耶。
○湖南巡撫馮光裕奏、綏甯縣之耙沖。
采試銅礦。
系前任撫臣趙宏恩、張渠、曆委躧勘。
并無妨礙田園廬墓。
讵商人甫經開采。
即有高寨、雷團、二寨。
苗頭楊月卿等。
忽捏關礙風水。
不容采試。
更合地連大寨姚和卿等。
聚衆肆行。
較鳳凰永綏之苗。
勢尤猛烈。
臣劄商督臣。
請旨撥兵、臨壓三寨。
指名勒獻兇苗。
以懲苗風。
再聞綏甯之芙蓉裡苗人。
聽信廣西義甯縣奸匪李天寶。
傳播妖邪。
最恐滋蔓。
倘綏甯軍興。
可以一舉兩得。
得旨。
知道了。
相機而行。
毋緻偾事。
可也。
○又奏、請暫卸任事。
以便調攝病軀。
得旨、知道了。
善為調攝。
以期速痊。
以慰朕望。
至省疆緊要事件。
汝仍應留心。
不可他诿也。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豫省吏治廢弛。
如各屬員中。
果有才能出衆。
堪膺繁劇之任。
或現在緝捕盜匪。
着有勞迹者。
即據實奏請聖恩。
予以破格錄用。
以示鼓勵。
得旨、是。
必如是、然後積玩之習可改。
然稍有私心于其間。
不但無益。
而且有害。
○又奏、臣前奉命審理伊陽縣梁朝鳳一案。
留心訪察。
尚有伏牛山内。
未經破露之女教主一枝花。
妖言惑衆。
随即遴員誘拏。
茲據陝州知州劉謙。
擒獲該犯到案。
俟将夥黨拏狑。
當按照邪教之例審結。
得旨、辦理甚屬可嘉之至。
○又奏、陝州知州劉謙、拏獲梁朝鳳之侄梁周到案。
劉謙于一月内。
連獲要犯一枝花、梁周、二名。
且據各司道鹹稱該員幹練有為。
現在先将該員記功。
容再加試看。
如果才能出衆。
另懇恩擢用。
得旨、劉謙若果去得。
與以應升之路。
亦所以鼓舞屬員之道也。
○又奏、前撫臣尹會一奏請嚴禁舊存之麴。
定限售銷。
至今尚未能全完。
臣留心訪察。
知奸商囤戶。
因前次限滿後。
并不另行定限。
遂肆行私躧。
新舊影射。
如上年豫省麥收豐稔。
至六七月雨水稍多。
貧民即有菜色。
豈甫隔兩月。
所收之麥。
即已食盡無餘。
皆由躧麴耗廢之故。
臣現在勒限速銷。
至麥收後。
不論新舊存麴。
一概查拏治罪。
得旨。
此言甚是。
然此後朕即以是言責之汝矣。
○河北鎮總兵官丁士傑奏、設兵原以衛民。
豫省比歲竊劫之案獨多。
臣備訪其故。
緣前督臣田文鏡遇有劫截。
勒令諱匿不報。
以緻盜賊猖肆。
雖竊取糧食升鬥。
莫不明火執仗。
形同劫盜。
以冀漏網。
年來各撫臣嚴禁諱匿。
無論竊劫。
俱令通報。
故積案累累。
所當于巨鎮大市。
嚴立保甲。
密加巡防。
以銷盜于未萌。
将來凡有應行事件。
當按次咨商撫臣。
和衷共濟。
使地方營伍。
均有裨益。
得旨、所見頗是。
與撫臣和衷實力行之。
朕将徐觀其效焉。
○山東巡撫碩色奏、赈期将竣。
麥收尚遙。
恐糧價昂貴。
貧民仍屬難支。
應分别粜借。
一體辦理。
得旨。
如此留心民瘼。
朕甚嘉之。
○兩廣總督馬爾泰密奏、上年安南匪釁。
初則有矣長。
自号為交江王後裔。
與鄭姓對敵。
占奪該國興化地方。
未久即投誠滇省。
後複有祿平州土官韋福琯。
攻掠諒山。
欲劫鄭姓。
旋聞該國已與講和。
漸俱甯貼。
原非犯我邊疆。
臣惟密加巡防。
内俱布置。
外示鎮靜。
今奉谕旨、令臣前往廣西、辦理此事。
恐兵民以為邊疆有警。
轉生疑慮。
應于二三月間。
以巡閱兩省沿邊沿海各鎮官兵為辭。
先往左江地方。
料理此事。
似為妥便。
得旨。
此奏甚是。
一切相機而行可也。
○又奏、豐年民樂。
勸導蓋藏。
民間實皆樂從。
自富戶以至平民。
公捐私貯。
為數甚多。
得旨。
辦理甚屬可嘉。
然必出于民情之願。
方為盡善耳。
卷之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