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七旗喀爾喀王紮薩克等。
前以軍務方興。
恐爾喀爾喀遊牧。
被賊侵擾。
悉令内徙。
今噶爾丹策零。
使哈柳等來。
一切并遵朕旨。
甚屬恭順。
奏請厄魯特遊牧。
不得過阿爾台山梁。
彼此烏梁海居住如舊。
每年應行略地之時。
止遣二三十人。
巡察所轄地界。
又奏請喀爾喀遊牧。
無過紮蔔堪等處。
乞朕降旨。
指定界址。
故朕特降旨。
令爾喀爾喀遊牧。
毋越紮蔔堪齊克濟。
哈薩克圖。
庫克領。
等處。
爾喀爾喀王紮薩克等。
其仰體朕意。
遍谕屬人。
勿踰所定之界。
永遠遵行。
倘有違令生事者。
即嚴加治罪勿宥。
現今雖許其和好。
罷息幹戈。
而平日不可不訓習兵丁。
操練技勇。
爾等其留意毋忽。
○丁醜。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查郎阿行禮。
○谕曰。
鎮筸總兵官楊國華來京陛見。
朕看其才識平常。
且痰疾尚未全愈。
不勝苗疆要缺之任。
着解任調理。
暫留楚省。
俟病愈之後。
該督酌量以相當之缺。
請旨補用。
其鎮筸總兵官缺。
着永綏協副将劉策名補授。
○又谕、據湖廣總督班第奏稱、嶽常道倉德之父覺和圖。
年老多病。
該道系獨子。
不能親自奉養朝夕。
難以自安。
詳請據情代奏、仰籲聖恩。
準令其父随任奉養。
并請令伊子傅肅。
随伊父至署。
兼可随任助理等語。
即照該督所請。
令其前赴任所京養。
倉德之子傅肅。
着該旗查明。
如與随任之例相符。
亦令一同前往。
○大學士趙國麟奏、請敕下直省督撫。
凡産煤之處。
無關城池龍脈。
及古昔帝王聖賢陵墓。
并無礙堤岸通衢處所。
悉聽民間自行開采。
以供炊爨。
照例完稅。
地方官嚴加稽查。
如有豪強霸占。
地棍阻撓。
悉置于法。
得旨、大學士趙國麟此奏、着各省督撫酌量情形。
詳議具奏、尋據直省各督撫陸續題報。
經工部議覆、除福建、湖北、廣西、等省。
素不産煤。
應無庸議。
江南、江西、浙江、四川、等省。
間有産煤處所。
或久經納稅。
或系納糧民地。
例免抽稅。
均應照舊辦理。
無庸另議外。
惟查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口外地寒。
居民稠密。
柴薪稀少。
亟應開采煤窰。
但向例需用部票。
人多觀望不前。
查出口貿易之人。
系各地方官給與照票。
采煤之人、事同一例。
原可撫庸部票。
請嗣後即由該地方官給票出口。
俟窰成之日。
報明藩司。
給與牙帖。
酌定稅額咨部。
又山東巡撫朱定元疏稱、勘得所屬州縣。
有煤可采、并無關礙者。
系屬民地。
請以地主為窰戶。
系屬官地。
請以領帖輸稅之人為窰戶。
各聽開采。
以利民用。
又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請。
将歸化城等處煤窰八十餘座。
盡行開采。
其經管防範之處。
仍照理藩院議奏之例辦理。
又湖南巡撫許容。
甘肅巡撫元展成、各疏稱查明所屬産煤處所。
均無關礙。
請聽民試采。
免其抽稅。
又廣東巡撫王安國疏稱、查得所屬産煤處所。
皆可召商開采。
請酌定稅額。
自一二十兩、至一二百兩、不等。
均系各就地方情形議覆。
應如所請辦理。
其續有題報者。
另行議奏。
從之。
○戊寅。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曰。
隆昇在福州将軍任内。
劣迹種種。
着解任。
差副都統策楞、馳驿前往。
會同總督德沛、将參摺内各款。
及有名人犯。
逐一嚴審定拟具奏、其已經回京之筆帖式滿什圖。
亦着帶往聽審。
福州将軍印務。
即着策楞署理。
其關務亦着策楞兼管。
隆昇贓迹甚多。
此旨到日。
着德沛将伊嚴行看守。
并查收其檔案赀财。
毋使藏匿寄頓。
○大學士等議覆。
内閣學士張照奏稱、武英殿翰林等。
俱兼别館辦事。
殿直既非奉旨。
自必轉以餘力及之。
難免日漸廢弛。
請以後武英殿行走。
并開列請旨補用。
查武英殿行走翰林。
向不專給公費。
皆于各館翰林内咨取兼辦。
今張照奏請。
以後請旨補用。
亦系鄭重職守之意。
應如所請。
着為定例。
至稱現在所有武英殿翰林詳加揀擇之處。
查現在總辦官陳浩等四名。
俱經奏明。
其餘翰林。
亦系節次挑取補用。
所辦校對經史等事。
尚可勝任。
且行走漸熟。
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