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寝官員。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将軍衙門。
以及船廠烏喇、齊齊哈爾、并驿站關口章京筆帖式。
各省駐防将軍。
城守尉。
督撫随印筆帖式。
及理事同知通判。
其補授外任漢缺。
如督撫布按道府等官。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子孫俱出仕在外。
戶内别無次丁。
或有兄弟笃疾。
不能奉侍。
或母老。
雖有兄弟。
同父異母。
及父母至八十以上。
雖家有次丁。
而願請歸養者。
準呈報該管上司、題奏到日、吏部行令該旗出具确實印結報部。
準照漢官之例。
一體終養。
再滿洲蒙古候選候補外任滿缺者。
原無投供驗到之例。
吏部照伊等年月先後。
挨次選補。
如有情願呈請終養者。
亦照此例行。
以上告請終養官員。
服滿時。
外任漢缺。
照漢官應補班次月分補授。
理事同知通判。
及督撫筆帖式等。
凡系揀選補放之員。
俟揀選時。
入于揀選人員之内。
先行開列。
帶領引見。
請旨補授。
其外任旗缺。
盛京等處。
及陵寝駐防官員。
筆帖式、告請終養者。
服滿時。
仍以盛京等處。
及陵寝駐防各本衙門員缺。
不入班次即用。
内有年滿應行調京。
告請終養者。
如系已滿年分之員。
服滿時。
準以應調京缺。
照調京之例用。
其未滿年分。
在一年以外者。
仍以外缺用。
俟滿限再行調京。
如未滿年分。
在一年半年以内者。
服滿後。
再扣一年半年。
準以京缺照調京之例用。
倘該員呈報終養。
有規避假捏。
本員照例議處。
朦混出結之參佐領等官。
交兵部察議具奏、一、承審事件。
應分晰免議。
官員審理案件。
有情罪不協。
律例不符。
失出失入。
經上司察明。
駁令再審。
承審官。
虛心按律例改正。
免其究參。
若承審錯誤之員。
已經緣事離任。
無從改正。
後官遵駁審明改正。
或案件尚未招解離任。
經後官審出者。
令該督撫于咨題内聲明。
将從前之承審官。
一體免議。
若上司饬駁之後。
承審官實系錯誤。
固執原議具詳。
另委另員審出改正。
或案件已經咨題完結。
後經查出者。
仍照失出失入例議處。
如委員逢迎遷就。
互有出入。
後經發覺。
亦應照例議處。
再官員失察捕役誣竊為盜之案。
承審官自行審出。
已經緻死者。
将承審之州縣官。
降一級留任。
未經緻死者。
免議。
一、盜田野谷麥等類。
應免參疏防。
凡盜田野谷麥菜果。
及無人看守器物之案。
專兼統轄文武各官。
俱免開參疏防。
如拒捕殺人緻死。
正犯在逃。
仍照命案例。
按限勒緝正兇。
限滿不獲。
照例查參議處。
從之。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
聞山西布政使胡瀛。
時常患病。
一月之中。
有二十日不能辦事。
何以石麟不将實情奏聞。
可寄信詢問申饬之。
○軍機大臣等議準。
辦理青海事務副都統巴靈阿奏稱、據總督鄂彌達等轉咨。
令于青海等處。
陸續采買駝馬。
以備夷使。
官兵。
牲畜疲乏更換之用。
青海山高氣冷。
五六月間。
青草萌生。
牲畜始肥。
今夷使于三四月抵東科爾。
貿易事畢。
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