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庚申。
夏。
四月。
辛未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馬爾泰疏稱、查雍正八年、廷臣議改粵省營制。
右翼鎮三營、左翼鎮二營、戰守各半、增城營。
戰三守七。
遇有開除。
漸次改易。
今右翼鎮總兵王濤、以現在鎮營兵丁。
止有步糧改守。
并無守糧拔步。
以緻守兵技勇可觀者。
拔補無期。
且出師有功者。
無由上進。
奏請遇有步戰糧缺。
二名内間補一名。
其一名仍遵例改守等因。
臣等公同酌議。
右翼鎮三營。
原議将戰改守一千一百五十五名。
至乾隆四年十月分。
已改八百五十三名。
尚未改三百二名。
似應照王濤所議。
遇有戰兵兩名缺出。
将一名改守。
一名于從前出師效力。
技藝可觀之守兵拔補。
将來仍照原定戰守各半之數。
陸續收足。
至左翼鎮左右二營。
原議将戰改守八百三十六名。
至乾隆四年十月分。
已改七百三十六名。
尚未改一百名。
無庸改守。
缺出即于守兵内拔補。
再左右兩營。
各有戰糧四百五十名。
今議留回一百名。
是每營俱五百名。
惟中營戰糧。
僅二百八十一名。
應于左右兩營。
各抽戰糧七十三名。
與中營守兵互調。
如此均派。
則三營戰糧之數。
均得畫一。
至增城營原議将戰改守六百十六名。
至乾隆四年十月分。
已改四百二十三名。
尚未改一百九十三名。
該營兵數較少。
且無出師着勞之守兵。
未便二缺間補一缺。
應請将未改戰糧之一百九十三名。
遇有缺出。
四缺之中。
将一缺挑選技藝可觀效力年久之守兵拔補。
其三缺仍改為守糧。
俟改足該營原定戰三守七之數後停止。
從之。
○以故廣西白山司土巡檢王之純子王有樞。
襲職。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張廷枚。
着交與總督尹繼善。
帶往陝西。
以道府酌量題補。
○吏部議準。
浙江按察使完顔偉條奏、一、封印後遇有緊要公文。
請預印空白收貯。
以備填用。
應如所請。
嗣後直省自督撫以及州縣。
凡有印信衙門。
照各部院之例。
于封印前一日、用空白文移封套。
并牌劄等項。
酌量件數。
存貯内衙。
以備緊要事件填用。
仍登記号簿。
于開印時。
将所存件數驗對銷毀。
如官吏借端作弊。
及該上司不行查參。
俱照例分别議處。
一、竊盜搶奪傷人。
題參疏防。
宜酌量分别。
查強盜無分首從。
均拟斬決。
非若竊盜拒捕。
搶奪殺傷。
止下手者當其重罪。
且竊盜因事主追逐。
始行拒捕。
而搶奪在于白晝。
乘機攫取。
與大盜黑夜明火執仗。
公然行劫者有間。
倘概參疏防。
地方官畏懼處分。
轉多諱匿。
宜稍為分别。
應如所請。
嗣後竊盜拒捕傷人。
與白晝夥衆搶奪傷人者。
若未經獲賊。
并雖獲賊而為首及下手之兇賊未獲者。
仍照例題參疏防。
若已經獲有為首下手兇賊。
惟夥賊未獲。
應免參處。
從之。
○戶部議準。
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赤金所屬。
于雍正八年報墾旱地三頃四十一畝有奇。
除馬糧青稞。
乾隆三年豁除外。
應共徵京鬥糧十四石三鬥有奇。
草一百七十三束有奇。
應于乾隆四年入額徵收。
從之。
○又議準。
江蘇巡撫張渠疏稱、鎮江府屬丹陽縣之下練湖。
因乾隆三年。
天時亢旱。
湖水乾涸。
并無魚草出息。
所有應繳價銀。
并請豁免。
從之。
○以内閣蒙古侍讀學士鼐滿岱。
為太仆寺卿。
○予故左都禦史楊汝谷。
祭葬如例。
谥勤恪。
○癸酉。
吏部議準。
湖廣總督班第等疏稱、寶慶府理猺同知。
改歸府城駐劄。
靖州州判。
兼理城步。
綏甯。
二縣猺務。
城步縣添設守備一員。
武岡營歸并靖州協統轄。
均于乾隆三年。
經前任總督德沛奏定。
應請換給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