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員。
該堂官多以無甚過失。
姑為優容。
不知此輩久占員缺。
凡行取知縣。
及額外候補人員内。
才具可用者。
轉緻壅滞。
無缺可補。
應将現任司員老邁者甄别沙汰。
令其休緻。
此等素餐之人。
仍得原品回籍。
亦非過刻之舉。
此即各部所應辦之一事也。
總之我君臣皆當以實心行實事。
刻刻以民生為念。
不得少有粉飾。
視為具文。
乃可上感天和。
下裨庶政。
爾諸臣當交相勸勉。
以仰副朕意。
并将此旨傳與科道翰林等。
俾共知之。
○兵部左侍郎舒赫德奏、奉天地方。
幅員不廣。
近年米價漸增。
請照前禁止海販。
并陳不便情形。
天津山東之船。
多載閑人來沈。
及回則盡船載米。
不便一。
海中島嶼。
恐有無藉匪徒。
往來日久。
聚集滋事。
不便二。
奉屬弁兵。
有銀無米。
若每歲多去米谷。
益形拮據。
不便三。
得旨。
知道了。
待朕緩緩酌量。
目今畿輔又覺旱乾也。
○舒赫德又面奉谕旨。
盛京為滿洲根本之地。
所關甚重。
今彼處聚集民人甚多。
悉将地畝占種。
盛京地方。
糧米充足。
并非專恃民人耕種而食也。
與其徒令伊等占種。
孰若令旗人耕種乎。
即旗人不行耕種。
将地畝空閑。
以備操兵圍獵。
亦無不可。
爾至彼處。
與額爾圖詳議具奏、尋奏、奉天地方為滿洲根本。
所關實屬緊要。
理合肅清。
不容群黎雜處。
使地方利益。
悉歸旗人。
但此等聚集之民。
居此年久。
已立有産業。
未便悉行驅逐。
須緩為辦理。
宜嚴者嚴之。
宜禁者禁之。
數年之後。
集聚之人漸少。
滿洲各得本業。
始能複歸舊習。
今若明降谕旨。
無知小民。
恐将伊等悉行驅逐。
難免不生他故。
臣等公同商議。
摺内未将皇上谕旨載明。
但将應辦之處。
與額爾圖詳列條款具奏、得旨報可。
○王大臣議覆、兵部左侍郎舒赫德奏稱、奉天地方。
關系甚重。
旗人生齒日繁。
又兼各省商民輻辏。
良莠不齊。
旗人為流俗所染。
生計風俗。
不如從前。
若不亟為整饬。
日久人煙益衆。
風俗日下。
則愈難挽回。
臣等恭抒管見。
列為八款。
一、山海關出入之人。
必宜嚴禁。
向例在奉天貿易。
及孤身傭工者。
由山海關官員給與照票。
始行放出。
其攜眷者概不放行。
是以奉天聚集之人尚少。
嗣因直省數州縣歉收。
附近居民。
有願攜眷移出者。
由直隸總督處交地方官。
将所到之人驗放。
因此他省民人。
攜眷移居漸衆。
糧價日益增。
風俗日益頹。
其攜本貿易者。
尚有回轉之日、其傭工之人。
一至彼處依戀谷賤。
羁留不歸。
嗣後凡攜眷移居者。
無論遠近。
仍照舊例不準放出。
若實系貿易之人。
交山海關官員。
将出口人數目姓名。
并所居地名。
現往奉天何處貿易。
一一盤問清楚。
給與照票。
再行放出。
及至貿易地方。
令奉天官員查驗執照。
再令貿易。
俟回時仍将原票繳銷。
再令山海關地方官。
于年底。
将貿易人數姓名。
造具清冊。
行令奉天将軍府尹。
交該地方官查核。
如無照票。
并無正本買賣。
散行者。
即解回原籍。
永遠禁止出口。
其在山海關附近三百裡以内居住。
及出口耕田者。
亦應一體給票。
俟入口時繳銷。
若至應入口之時。
并不進關者。
由原給票之官員處。
行文奉天地方官催令歸還。
若山海關官員。
于出口之人并不給票。
即行放出。
而奉天官員。
将此無票散行之人。
隐匿容留者。
照失察出口逃人律議處。
關口各員屬下胥役。
若有藉端勒索等事。
從重治罪。
将該地方官照失察胥役受賄律議處。
應請豫行直隸。
山東。
河南。
山西。
各督撫。
曉谕商民。
過半年後。
再照新例施行。
一、嚴禁商船攜載多人。
查奉天所屬地方海口。
因通浙江。
福建。
山東。
天津等處海界。
其商船原無禁約。
該地方官給與船票。
經過各海口照例查驗。
钤加印記。
始準開行。
此内山東天津之船。
載人無數。
每次回空。
必攜載多人。
若不禁止。
則人知旱路難行。
必緻徑由水路。
應請交直隸山東各督撫。
轉饬州縣。
嗣後遇有前往奉天貿易商船。
令其将正商船戶人數。
并所載貨物數目。
逐一寫入照票。
俟到海口。
該地方官先将照票查明。
再令卸載。
若票載之外。
攜帶多人。
即訊明申報府尹。
解回本地。
若地方官明知隐匿。
照失察漕船隐匿逃人律議處。
一、稽查保甲宜嚴。
查奉天地方。
雖有領催、鄉約、牌頭、稽查難以周至。
雍正四年。
經前任将軍噶爾畢。
奏請設立保甲。
雖經奉行。
而遊手無稽之徒。
仍未盡除。
近複曉谕嚴察。
而外來民人。
安居年久。
有曾入州縣檔冊者。
亦有未經載入者。
似此若不清查。
複嚴保甲。
不但地方不能肅清。
徵收地丁錢糧。
必多隐匿。
應饬令無論旗民。
一體清查。
除已入檔者毋庸議外。
其情願入檔者。
取結編入檔冊。
不願入檔者。
即逐回原籍。
該地方鄉約。
若隐匿不首。
嚴究治罪。
地方官失察。
照例議處。
一、奉天空閑田地。
宜專令旗人墾種。
查奉天各處旗人。
原藉地畝養贍家口。
漁獵山水之利。
比戶豐裕。
此數年來生齒日繁。
又因遊民聚集甚多。
将曠園熟土。
大半占種。
雍正五年。
丈量地畝。
雖經議定。
将餘地令旗人墾種。
至今旗人墾種者少。
而民人開墾者多。
究其緣由。
百姓開墾地畝。
不過呈報地方官。
即得開墾。
限年升科三年至十年不等。
旗人開墾田畝。
必須呈明各該管官。
轉行盛京戶部查明。
始準開墾。
于本年即行升科。
是以旗人開墾山廠者反少。
又查從前丈出地畝。
尚多隐匿。
不即時禁止。
百姓開墾日久。
腴田皆被所據。
滿洲本業。
愈至廢弛。
請将奉天旗地民地。
交各地方官清查。
将果園、果林、圍場、蘆廠、于刈田後。
再行明白丈量。
若仍有餘田。
俱歸旗人。
百姓人等。
禁其開墾。
一、嚴禁鑿山以餘地利。
查奉天所屬各地方山内。
因出鉛觔硫磺等物曾經嚴禁偷鑿。
但謀利之徒。
總以出煤為辭。
就中偷取鉛觔硫磺。
希圖獲利。
雍正十二年間。
有民人田秀等。
率衆私挖礦磺。
曾經拏獲治罪。
今請将奉天城東南白西湖地方。
供應陵寝煤觔。
從前開過煤窖。
不幹例禁外。
其餘雖有煤觔。
永行嚴禁。
不許挖取。
一、重治偷挖人參以清積弊。
查威遠堡邊口外。
至鳳凰城六口門外。
皆産參之地。
從前拏獲偷挖人等。
未及十兩者。
罪止枷号鞭責。
此輩止趨重利。
情甘犯法。
嗣後除将會同百人以上。
所得人參過五百兩者。
照例拟絞。
不足百人。
所得人參不足五百兩者。
亦照例杖徒外。
其一二人私挖人參、不足十兩者。
分别初犯、再犯、三犯、治罪。
一、宗室覺羅、風俗宜整。
查駐紮奉天之宗室覺羅等。
原因無專管之人。
往往滋生事端。
此數年來。
皇上特派宗室章京。
駐紮陵寝邊界。
複設宗室族長。
令其統轄。
施恩立學。
派總管副總管訓教。
由是漸安本分。
但宗室屯居者多。
鄉村小民。
愚昧無知。
未免有與宗室互相争訟之事。
遇此等事件。
本地方官吏。
必拘訊兩造。
始可明白。
但宗室本無拘訊之理。
隻将伊等家人拘對。
竟有草草了事者。
以此不得盡法。
嗣後遇有宗室。
或與旗人。
或與民人。
互相控訴。
俱令呈報将軍衙門。
會同宗學總管、族長、審訊。
若宗室無過。
将平人照例交該處完結。
宗室有過。
即報宗人府聽候辦理。
倘有當拟罪名者。
會同該部具奏、一、出關旗人。
給與憑記。
以便查察。
奉天地方。
五旗之王、貝勒、貝子、公等之莊頭。
及大臣官員之莊屯地畝甚多。
每年有自京遣人。
查比丁額。
收取糧石者。
雖帶有出關之票。
然到關繳出。
及至奉天。
無憑查考。
恐不肖之徒。
冒稱自京遣來者。
未免滋生事端。
兵部于差往各省之人。
有給與路引之例。
嗣後京城王公等門下差往莊頭處人員。
及大臣官員等差遣之人。
由兵部給與口票外。
仍給路引。
以備查勘。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奏行。
并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