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米。
每大口日給米八合。
小口四合。
時值酷暑。
病症恐多。
更應撥醫調治。
病故者買棺收殓。
大口給銀一兩。
中口七錢。
小口四錢。
其醫生每月給銀三兩。
一、城步叢山峻嶺。
岚霧薰蒸。
時當炎夏。
外營兵丁。
保無水土不宜之虞。
應請選募良醫二名。
日給辛力盤費。
但深入軍營。
與醫治難民不同。
應每名每日給銀二錢。
一、委赴軍前各員。
雖有本分養廉。
可供衙門日用薪水。
今在軍營辦事。
人役随從。
各有獎賞食用需費之處。
今拟道員日支薪水銀一兩。
準帶人役三十名。
知府八錢。
準帶人役二十名。
州縣六錢。
準帶人役十二名。
佐雜四錢。
準帶人役四名。
各役無論雇募經制。
每名概日給銀一分。
至于官役日食。
深入苗地。
無處購買。
應即于軍糧内每員名支米一升。
馬匹應需豆草。
照官兵例。
一體支給。
一、所用錢糧。
均請在于乾隆五年春撥冊報後續收四年地丁銀内動支。
如不敷用。
再于春撥留協鄰省兵饷銀二十萬兩内動支。
事竣。
分晰造冊彙銷。
現今即動春撥冊後續收乾隆四年地丁銀三萬兩解交應用。
如再有需用。
一面支發。
一面續題。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川省地方。
原屬邊徼。
而保甯、雅、龍、茂、達、等府州。
并叙永、松潘、越巂、雷波、各廳衛所。
又為川省之極邊。
積儲尤為緊要。
先據該按察使李如蘭、奏請令外省商賈人等。
一體報捐。
臣部以調任川撫碩色。
從前題請将松潘等處。
令本省之各府州縣生俊赴捐。
并未叙及令外省商賈人等一體捐納。
或因地處邊遠。
不産米谷。
恐外省商賈人等争先報捐。
以緻米價昂貴。
有妨民食。
是以行令該署撫方顯。
查明各地方情形。
詳悉妥議具題。
到日再議。
今該署撫方顯。
既稱川省地方。
外省商賈貿易之人。
實居大半。
令買本地之糧食。
即充常平之倉儲。
價歸于民。
糧交于官。
下無不足。
上即有餘。
非販運出境者可比。
況各該處地方出産雜糧。
屢獲豐收。
土着農民。
盡敷籴食。
若按數采買。
源源上納。
足額而止。
斷不緻有妨民食。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
署四川巡撫方顯疏稱、高縣、墊江、彭水、内江、四縣。
請增水陸鹽引四百七十七張。
應徵稅銀二百六十七兩有奇。
自乾隆五年為始。
照數徵收。
從之。
○廣西巡撫安圖疏報。
乾隆四年桂林、南甯、思恩、三府屬之灌陽、宣化、武緣、賓州、四州縣。
續報墾熟舊荒民水田地八十五畝有奇。
○辛亥。
以吏部侍郎喀爾吉善。
為山西巡撫。
以甘山道圖爾炳阿。
為西安按察使。
○壬子。
谕大學士等。
湖南城、綏、苗猺、與粵苗勾結滋釁。
前已降旨。
責成巡撫馮光裕。
提督杜恺辦理。
而該督撫等會奏、以鎮筸總劉策名。
統領擒剿事務。
朕因劉策名平素辦事。
頗有幹濟。
是以批允照該督撫等所請行。
今聞湖北湖南先後派發之兵。
已及萬餘。
而管兵将弁。
皆系各标之人。
非該鎮所屬轄。
凡有調遣。
多不能如期會合。
恐緻有誤軍務。
所系匪輕。
用是特谕該督撫提等。
務各嚴饬本标将弁。
凡派往軍前者。
均受總兵劉策名約束。
劉策名亦須軍令嚴明。
不得稍有瞻顧。
有應參揭者。
即行參揭。
庶得肅軍威而振士氣。
如或總兵劉策名。
實有不能節制之處。
則着提督杜恺。
親往統領。
仍令劉策名協同參贊。
杜恺既親往軍前。
常德乃通衢要路。
不可無大員鎮守。
即着襄陽總兵張天駿。
暫移駐常德。
以資彈壓。
至調兵運饷事宜。
聽撫提二人辦理。
務須早奏膚功。
毋緻因循師老。
可傳谕班第。
馮光裕。
杜恺。
等知之。
○又谕、昨據戶部會同都統等議條例。
八旗秀女。
年已及歲。
閱看後再令出嫁。
若閱看時遇有事故。
不及閱看。
候下次閱看。
其未經閱看之秀女。
雖年逾二十。
不準擅自出嫁。
朕思秀女三年一次閱看。
若閱看時有事故遲誤。
及下次閱看時。
又有不便閱看事故。
則二三次候至數年。
有誤婚嫁之時。
嗣後閱看秀女時。
遇有事故不及閱看之秀女内。
年未及歲。
尚可候者。
着候下次閱看。
若十八歲以上。
至二十歲之秀女。
閱看時遲誤不及閱看者。
着該旗都統等查明遲誤緣由。
請旨具奏、或補閱看。
或即令出嫁之處。
另降谕旨。
○又谕、據江蘇巡撫張渠摺奏、準刑部咨。
拏獲鑽謀複開煤窰案内之犯許瑞。
已押解河南巡撫收審。
但取有供情。
未經奏明。
不便叙入咨内等語。
可将張渠原奏、并朕朱批谕旨。
一并抄錄。
寄與雅爾圖詳閱辦理。
如有案内應提人犯。
在江蘇者。
即行文關提可也。
尋據雅爾圖奏覆。
準刑部。
暨江蘇撫臣。
先後押解人犯到後。
逐加研訊。
據各犯将鑽營謀幹。
并轉求履親王。
諴親王。
供認不諱。
至大學士趙國麟條奏、是否該犯等囑托之處。
反覆嚴鞫。
堅供并無其事。
俟行文提到李錦質訊。
自得實情。
得旨、知道了。
隻可就事論事。
不宜吹毛求疵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河兵堡夫。
終年力作。
晝夜在工。
甚為勞苦。
向未設有倉儲。
偶遇歉歲。
糧少價昂。
頗屬拮據。
請照标營之例。
設倉積貯。
庶可通融接濟。
而春借秋還。
年年出易。
亦可垂久。
查河營舊有生息銀六千餘兩。
此項若零星分貯州縣庫内。
成為閑款。
易啟那移之端。
不如動撥采買倉儲。
以濟兵夫緩急。
至應設倉廒。
查有副河臣舊署一區。
坐落蘭陽縣城内。
擇其高燥數間。
略加修理。
即可作為倉廒。
均毋庸另費錢糧。
而于黃河兩岸兵夫。
甚為有益。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沛縣民張宗瑞妻王氏。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海保侵貪銀兩。
二十二萬有餘。
伊所有十萬餘兩之家産。
始抵贓銀一半。
海保身犯重罪。
侵蝕國帑。
至二十餘萬兩之多。
于國法本應抄沒家産抵贓。
按律治罪。
但念海保所襲世職。
乃因伊母奉乳皇考世宗憲皇帝之功。
特恩賞賜之官。
海保所犯之罪重大。
伊子例不應襲。
海保又無弟兄。
自應削其世職。
徹回敕書。
海保雖負我皇考及朕委用之恩。
種種玩法侵貪。
朕念伊母奉乳皇考之功。
若将賞給世職。
遽行革除。
不令承襲。
于心實有不忍。
再海保家産。
若全行抵贓入官。
則伊妻子毫無生業。
無以為奉祀伊母之資。
着特加恩。
交該旗将海保世職。
仍準伊子承襲。
并于海保應行入官房地内。
酌量賞給。
以為養贍之資。
着交公讷親查議具奏、
○谕大學士等。
廣西桂林府義甯縣屬之桑江苗地。
與湖南城。
綏。
二縣之紅苗。
兩省勾結。
劫掠滋事。
湖廣調兵萬餘。
并移咨粵省。
撥兵二千名會剿。
未經甯貼。
而粵省又聞有義甯地方狗猺。
不受招撫。
将知縣巡檢等官五員拏去。
今複據提督譚行義奏稱、廣西慶遠府宜山縣之邱索白土等寨。
焚劫殺擄。
甚屬不法。
現派官兵二千名。
土兵二千名。
正在辦理。
而義甯。
桑江。
界連紅苗。
事機重大。
非六七千官兵。
不足以分撥會剿。
除慶遠有事。
及左右二江營汛。
逼近安南。
不便輕調外。
止可得官兵三千六百餘名。
令梧州副将許應虎總領。
俟宜山事竣。
臣即赴義甯調度等語。
夫廣西近日防備安南。
剿除猺逆。
又兼接應楚省。
正值多事之秋。
且通省調兵至數千之多。
而五月至今。
又經兩月之久。
總督馬爾泰現在廣西。
何以并不奏聞。
前已降旨。
令其即赴桂林。
就近調度矣。
務須速為部署。
妥協辦理。
毋得觀望遲延。
以緻偾事。
并目下如何情形。
如何料理之處。
令其速行詳奏、爾等可傳谕馬爾泰知之。
○甲寅。
谕、前曾定八旗事件。
及引見官員。
亦照六部例。
三月一次彙奏、今各旗雖遵例具奏、但無專司稽查之處。
仍不免将遲延事件。
作為限内完結。
将違誤事件。
妄行推托等弊。
今稽查欽奉上谕事件處。
原系專司稽查各部院八旗事件。
部院事件。
既由内閣按月稽查具奏、其八旗事件。
着交稽查欽奉上谕事件處。
照内閣例詳細稽查。
仍三月一次彙奏、
○谕曰。
梁詩正内廷入直。
黾勉效勤。
伊父年屆七旬。
從前所得诰命。
系翰林品級。
今特加恩。
着照侍郎給與封典。
○署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事策楞奏、遵旨審訊福州将軍隆昇。
侵用稅銀各案。
伊倚恃職銜。
任意狡展。
請将隆昇革職。
嚴審定拟。
防禦喬樹蔭、馬良、通同侵盜。
請一并革職審拟。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卷之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