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
踰山涉嶺。
以完納合勺之兵米。
盤纏飯食。
不下數十倍。
且該縣防兵眷口存營。
俱在貴池居住。
支領兵米。
不能挽運。
仍需變價。
請将石埭縣撥徵前項兵米。
仍于貴池縣南米項下撥給。
其石埭縣原撥兵米。
仍随地丁折徵解司、應如所請。
将石埭縣撥徵前項兵米二百十九石六鬥。
改于貴池縣南米項下撥給。
其石埭縣撥徵兵米。
遵照定例價值。
折徵解司、從之。
○通政使兼太常寺行走烏靈阿奏、國家設官分職。
各有專司、各壇廟祭祀典禮。
為太常之專責。
興修工程。
乃工部之正務。
今各壇廟之工。
皆由太常寺承修。
緣本寺向無承攬工程之人。
率行文順天府。
招募五城民人中家道殷實。
情願承攬者。
保送酌委。
伏思此輩原為趨利起見。
而太常官員。
惟知祭祀贊讀。
不谙工程。
不勉為承攬人等。
朦蔽侵蝕。
緻工程不能堅固。
請嗣後壇廟内裱糊歲修在一千兩以下者。
仍令太常照例修理。
若在一千兩以上之大工。
請交工部核實确估奏聞。
派賢能之員。
照例修理。
并着該部大臣。
及太常寺堂官。
不時稽查。
以重壇廟工程。
以杜宵小侵蝕。
得旨、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湖北巡撫崔紀遵旨奏覆。
前經鹽臣三保。
責臣饬減鹽價。
因此發鹽之期。
不遵定例。
故意遲延。
鹽價頓長幾倍。
且又百計刁難。
民間鹹有食淡之慮。
臣不勝焦切。
查雍正元年。
督臣楊宗仁、因鹽船不到。
有差員至宜昌府。
接買川鹽一事。
臣因此密谕德安。
安陸。
襄陽三府。
商及鄰私接濟之說。
亦不過為将來萬不得已之一策。
并非即令見諸施行。
迨各府禀覆。
從無越境鄰私。
惟有饬商趱運。
尚可接濟等語。
皆有檔案可查。
此萬不得已之實情。
得旨、崔紀回奏情節。
着交部一并嚴察議奏、
○戊申。
戶部議覆、查蓬萊等十六州縣票課。
于雍正八年。
據原任長蘆鹽政鄭禅寶。
題請攤入地糧徵收。
鹽觔聽從民便。
令其自行領票銷賣。
其商運州縣鹽觔。
俱照例築包。
并請于額票之外。
每年頒發餘票五萬道。
收貯運庫。
如額票銷完。
不敷民食之處。
該州縣據實詳請餘票。
運鹽辦課。
接濟民食。
下存餘票。
奏銷繳部。
經臣部覆準。
今據長蘆鹽政伊拉齊疏稱、屢年以來。
生齒浩繁。
食鹽日增。
又兼私販漸絕。
是以餘票五萬張。
每年全數領銷。
今春雨澤普被。
二麥秋成有望。
将來票鹽。
不敷民食。
再請餘票一萬張。
自乾隆五年為始。
照餘票五萬道之例。
頒領貯庫。
以備各商請領接濟。
應如所請。
從之。
○己酉。
谕大學士等。
據石麟奏稱汾州府屬五州縣。
從前少雨。
今于六月二十六七八等日、均得透雨。
又稱、汾州屬二麥。
俱有七分收成。
乃所開米價單内。
汾州米麥價值。
較前增貴。
夫六月始得透雨。
已在麥收之後。
何以二麥尚有七分收成。
既有七分。
何以米麥價值。
比未收之前更貴。
石麟所奏、殊屬矛盾。
可傳旨詢問之。
○戶部議覆。
湖南巡撫馮光裕疏稱、粵苗聚衆滋事。
城步橫嶺等寨頑苗。
恣逞兇頑。
橫捉官兵綁禁。
準提臣杜恺、咨會。
調撥湖南各營官兵五千六十餘員名。
飛速起程。
前赴城步。
聽總統鎮筸鎮臣劉策名調度。
分布擒剿。
請敕應付。
所有一切軍興事宜條款。
開列具題。
一、行兵應立總統大員。
調度事宜。
會同武員料理。
拟以辰永兵備道楊輔臣。
為軍需道。
贊理軍務。
總理糧饷藥彈賞号鹽菜長夫工食等項。
并撫循良苗。
以衡永道劉應鼎、為監紀。
專稽官兵勞績。
糧饷支給虛實。
并審理擒獲苗猺。
其銀米出入。
委寶慶府知府張琳專司會計。
又一切雜移差遣。
拟委桂東縣典史俞振起。
善化縣典史程廷元。
益陽縣典史沈去浮。
醴陵縣典史郭明。
祁陽縣太平司巡檢韓高華。
衡山縣永春司巡檢郭敬民。
攸縣鳳嶺巡檢王謙等七員。
聽軍需監紀二道派用。
并令司會計之知府。
将随營支放銀米。
亦交此七員辦理。
至軍前需員辦差。
仍聽軍需監紀二道就近調遣。
再或不敷。
移司派調。
一、官兵起程。
就近在官庫内借支錢糧。
制備行裝盤費等項。
照出師黔省。
及蒲寅山案之例。
副将每員借支銀一百二十兩。
遊擊一百兩。
都司六十兩。
守備五十兩。
千總三十兩。
外委十兩。
馬兵六兩。
步兵三兩。
事竣于應領軍饷内四季扣還。
一、官兵過往。
照出師黔省例應付。
每員名日給米一升。
柴三斤。
馬每匹。
日給豆三升。
草十斤。
無豆給谷五升。
米谷豆草。
俱照時價實給買用。
其解送藥彈軍裝等項人夫工價按各地平險。
照應付黔省。
及蒲寅山案之例發給。
至裝兵船隻。
亦照協剿黔苗。
及城綏官兵之例。
大号花扒杆等船。
裝兵十六名。
中号六倉扒杆等船。
裝兵十二名。
次中号四倉扒杆等船。
裝兵八名。
小号小倒劃等船。
裝兵四名。
大小船隻。
俱準裝米算。
自長、衡、以下至常德者。
每百裡為一站。
米一石。
給銀一分。
兵回裝載相同。
自常德以至辰、沅、等處。
皆每六十裡為一站。
米一石。
給銀三分。
回時大号四錢。
串号三錢。
次中号二錢。
小号一錢。
此番用兵進路。
水道頗多。
西由洪江。
本在常德以上。
東由益陽。
湘潭。
等處收口。
俱系溪流灘險。
應照常德以上給價。
一、官兵鹽菜銀兩。
除就近調遣未經出境者不支外。
其餘俱照例。
自起程之日起。
徹師回營之日止。
千總日給銀四分。
把總二分。
兵丁一分五厘。
一、賞号銀牌。
頭等重一兩。
二等重五錢。
三等重三錢。
各一面。
臨陣掠殺首惡者。
賞銀十兩。
如功績甚大者。
破格獎賞。
一。
官兵有帶傷陣亡。
及軍前病故者。
例應事竣賞恤。
但為時稍緩。
今亦照例。
如兵丁陣亡。
賞銀五兩。
傷重者一兩。
傷輕者五錢。
病故者三兩。
所賞之銀。
在軍前無承領之人。
應令領兵官一面報明。
一面移司、令本地方官查其的屬。
不拘動用何項。
會同營員先發。
仍造冊報司、領正項歸補。
外委官悉照兵丁例恤賞。
守備以上等官。
如有帶傷病故之事。
分别資助。
千把總傷亡病故者。
資助銀二十兩。
亦令地方官同營員給發。
一、官兵入山搜箐。
随帶一切軍裝器械火藥鉛彈等項。
需用長夫。
應照例。
每官兵一百名。
需夫四十名。
今派五千名。
共應需長夫二千名。
于附近雇募。
靖州。
綏甯。
城步。
武岡。
新甯。
各三百名。
會同二百五十名。
通道二百五十名。
照例每夫一名。
無論行住。
自雇募日起。
徹師日止。
每日給銀五分。
米一升。
兵數加添。
長夫亦随增。
一、火藥鉛彈。
就近于城步、綏甯、武岡。
三州縣盡數解用。
不足。
聽軍需道于沅州府庫取用。
再或不敷。
或撥北省局藥應用。
一、官兵及長夫糧米。
将附近倉谷先為碾用。
查靖州現存谷九千餘石。
會同七千餘石。
城步、綏甯、各三千五百餘石。
寶慶府四千五百餘石。
邵陽縣六千餘石。
就近撥用。
再有所需。
查明路徑撥運。
陸路進山。
照蒲寅山案例。
以六十裡為一站。
每夫一名。
運米五鬥。
每站日給工價銀六分。
米一升。
照市價折給。
但時值農忙。
暑雨炎夏。
山箐深險。
易生疾疫。
民夫憚往。
應稍加回費。
每站折半。
給銀三分。
使其踴躍趨事。
水路西由辰河、洪江、而抵靖州。
東從益陽進口。
由邵陽、而抵武岡。
均屬逆流險灘。
應照歲運黔米例。
六十裡為一站。
每米一石。
每站給水腳銀三分。
挑錢碾費蓆紙神福等項。
概照舊例行。
押運官日給銀一錢。
随役雇募者。
日給銀二分。
制役除每日額編工食外。
仍補足二分。
一、城步等州縣。
随官兵入山剿捕之向導壯役鄉勇。
及派防各要路之聲援諸勇。
出力與兵相等。
應無論遠近。
每名日給銀二分。
米一升。
一切賞号。
論功績大小。
照黔例或給牛酒。
或賞煙鹽花紅銀牌。
一、遞送軍需公文。
飛報軍情。
自寶慶府北至湘潭。
路徑略寬。
應設馬塘。
其城、綏、靖、寶、一帶山路崎岖。
馬不能馳。
原無驿遞。
應照蒲寅山案之例。
設健夫急遞。
但彼案逐日雇募。
每名日給銀三分。
今此案比前重大。
官兵衆多。
且時值農忙。
日逐雇募。
倘一時應募無人。
必緻誤事。
自寶慶府城起。
曆邵陽。
靖州。
等處。
俱系山僻小徑。
應按三十裡為一站。
每站健夫四名。
令沿途地方官。
召募年力壯捷之人充補。
彼地米價。
每升一分五厘。
應再加給銀三分。
共約銀六分。
俾其贍養家口。
以免内顧。
專心當差。
一、逆苗蠢動。
附近城。
綏。
一帶居民。
或有驚惶逃散。
已饬各該地方官加意撫綏。
安插得所。
應即于逃居地方。
請建棚房。
給予栖止。
并動倉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