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補還倉。
從之。
○江西巡撫嶽浚、會同九江關監督唐英奏、凡載運官物差船。
給有勘合火牌。
例不準攬載貨物。
但船戶人等。
日用所需煤米。
未便全行禁止。
且為數亦屬無多。
可否準其量帶之處。
應明定章程。
以便遵行等語。
下部議。
尋議、各省漕船回空。
攜帶糧米。
分别地方遠近。
自二十五石。
至四十五石不等。
總不過五十石之數。
今差船水手人役。
不及漕船衆多。
日用煤米無幾。
若令其沿途置買。
恐停泊稽遲。
贻誤公事。
請嗣後差船、每人日準帶米一升。
煤一斤。
計程若幹站。
照人口按日核算。
該管衙門給與照票。
填注明白。
經過關口。
照依票内數目扣算。
如無多帶。
即查驗放行。
倘有夾帶别項貨物。
将船戶究處。
差官指名查參。
從之。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吏部奏、定例各省理事同知、通判、員缺。
系内閣并各部院堂官。
于所屬小京官筆帖式内。
将通曉漢文。
并兼通繙譯者。
保送過部。
吏部、會同大學士、各部尚書、公同揀選。
照揀選月官之例。
考試漢字履曆。
将試卷進呈。
帶領引見。
奉旨記名者。
豫行注冊。
遇有缺出。
将記名注冊之員。
帶領引見補授。
俟此項人員挨次用完之時。
照例揀選考試。
其歸化城、張家口、等處邊地同知員缺。
向俱系理藩院揀選。
蒙古司員帶領引見。
令其管理。
屆三年照例更換。
續經軍機大臣議定、歸化城、張家口、同知員缺。
令各部、理藩院、将滿洲蒙古員外郎、主事内。
通曉漢文者。
各揀選一員。
送部引見補授。
陸續添設各邊口同知。
俱照此例辦理。
查品級考内開。
員外郎系從五品。
由各部院主事等官。
各省理事同知通判升授。
是理事同知。
與主事原屬對品。
員外郎系應升之缺。
今揀選理事同知。
複将員外郎補放。
與铨法實多未便。
且理事同知。
審理旗民互涉事件。
止在吏治之谙練。
持身之廉謹。
即各邊蒙古地方。
不過須熟悉蒙古字話之員。
其餘與各省理事同知。
原無區别。
似應畫一辦理。
請嗣後各邊地同知員缺。
除員外郎不行補用外。
将各部院滿洲蒙古主事、小京官、筆帖式。
令各衙門揀選通曉漢文。
熟習蒙古字話。
賢能之員。
保送過部。
照依各省理事同知之例。
會同理藩院、并各部尚書、揀選考試。
分别去取。
帶領引見補授。
其邊地各通判員缺。
除主事不行補用外。
止将小京官、筆帖式、一體考取補用。
從之。
○丁未。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奏、甯夏府屬各倉。
存貯無多。
請将平涼、慶陽、二府。
并秦州所屬捐監糧石。
酌撥十萬石。
以備緩急之用。
先撥五萬石。
運貯夏、朔、二縣。
接濟通府。
俟秋收之後。
再行全數撥運。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省、臨、二局。
現設爐三十六座。
不敷鼓鑄。
請添設爐十五座。
每年可多鑄錢六萬餘串。
所需銅鉛工料。
一切事宜。
悉照省、臨、二局成規辦理。
鑄出錢文。
撘放兵饷。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聞得居庸關之北關。
年久未曾修理。
有傾圯殘缺之處。
此系蒙古來往之路。
關系觀瞻。
可寄信與總督孫嘉淦。
令其委員相度估計。
應作何修治。
酌量辦理。
○己酉。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曰。
鄂容安。
着在阿哥師傅處。
随福敏行走。
○戶部議覆、前署四川巡撫方顯奏、富順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