竈民。
開淘鹽井七十三眼。
共産鹽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二百斤。
配水引二百四張。
陸引一百七十張。
定地行銷。
應納課稅。
自乾隆五年為始。
照例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西安将軍綽爾多參奏、原任西安将軍沁布。
任意徇情各款。
查沁布擅将額甲錢糧。
私給筆帖式。
以緻額兵空缺。
迨奉旨賞給筆帖式養廉。
複不将給與額甲徹出。
又挑補涼州莊浪披甲。
令官員家奴充補。
緻閑散滿洲。
不能得缺。
徇私違例。
應照例革職。
至該将軍所奏、現在各官家奴充補披甲者。
共一百三十八名。
理應即行徹出。
但此等披甲。
支食錢糧有年。
若全行革退。
伊等人口衆多。
未免力量不足。
請暫令存留。
俟有空缺。
仍将另戶閑散滿洲充補。
其給與筆帖式等披甲。
悉行徹出。
于另戶閑散滿洲人等挑補。
應如所請。
得旨。
沁布着革職。
餘依議。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
湖廣總督班第奏稱、楚省頑苗不法。
現在用兵征剿。
七月二十八日、據統領官兵總兵官劉策名、署辰永道馬靈阿、文報。
閏六月二十一日、攻打岩寨、大寨、長坪寨、二十五日、攻打攔頭寨、剿洗焚燒之後。
苗人竄匿。
官兵遂自長坪拔營。
直抵長安業面山梁。
頑苗公然拒敵。
劉策名等、分兵三路。
奮勇争先。
不顧矢石。
沖鋒直入。
苗衆四散奔逃。
遂乘此得勝之兵。
長驅直進。
攻打鹽井口、客寨、龍家溪、三寨。
又進至飛毛、竹林、二寨。
頑苗不敢拒敵。
當将長安之鹽井口、客寨、龍家溪、飛毛、竹林、五大寨。
及三五家、十數家、無名小寨。
悉行焚毀。
容再陸續搜箐捕頑。
所有得獲首級耳記。
另行查報外。
其楚省造逆之各苗寨。
俱已剿盡緣由。
理合奏聞等語。
楚省頑苗不法。
劉策名、馬靈阿等。
督率官弁兵丁。
奮勇争先。
不避險阻。
攻克苗寨。
計日可以竣事。
甚屬可嘉。
劉策名、馬靈阿、着交部議叙。
其在事有功之官弁兵丁。
着總督班第、一一查明。
分别等次。
交部議叙具奏、
○辛亥。
萬壽節。
上詣奉先殿、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詣皇太後宮行禮。
○禦太和殿。
王以下文武各官。
進表行慶賀禮。
停止筵宴。
○谕、今日朕詣皇太後宮。
行喜慶禮。
瞻仰慈顔。
典禮綦重。
禮部自當敬謹按時請朕行禮。
乃天尚未明。
遽行奏請。
該部所司何事。
于此等大典攸關之處。
漫不經心。
甚屬不合。
着将該堂官交部嚴加議處。
○壬子。
吏部議覆、給事中倪國琏奏、各省廳員肅清盜案。
向定有即升之例。
但盜案以州縣為承緝。
同知通判。
祗系督緝。
若三年無盜案。
或有盜而全獲。
予以即升。
是承緝之州縣。
并無優叙。
而督緝之廳員。
獨邀曠典。
未為允協。
應如所請。
将廳員三年無盜案。
凡有盜案而俱能全獲。
不論俸滿。
以應升之缺即升之例。
無論地方繁簡。
概行停止。
至前任逸盜。
該管廳員。
果能盡心緝獲。
亦應如所請。
酌予議叙。
嗣後接任廳員。
能将前任未獲盜犯。
緝拏全獲者。
紀錄三次。
拏獲過半者。
紀錄一次。
于獲賊一半之外。
能獲盜首者。
紀錄二次。
再四路同知。
與各省廳員。
事同一例。
其獲盜即升之例。
亦應停止。
從之。
○給山東榮城縣。
建造成山汛衙暑營房地價。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卷之一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