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一案。
拟以孫四級處分。
朕命福建總督德沛、确查郝玉麟、有無得受王德純賄賂之處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今據德沛奏稱、郝玉麟保薦王德純時。
并未受賄。
惟王德純心懷感激。
每年呈送禮物。
則皆收受等語。
朕思此等饋送。
惟清操可信之大臣。
方能概行屏絕。
若尋常督撫中。
難保其一無收受。
此與因事納賄者。
尚屬有間。
且郝玉麟、系皇考簡用之大員。
曆外任甚久。
人亦谙練老成。
若照部議降調。
稍覺可惜。
着從寬降二級調用、以示薄懲。
○大學士等議覆、總辦江南水利工程大理寺卿汪漋等奏、上江地方、濱臨江淮。
地多山岡。
其間河渠形勢。
變遷不一。
各項工程。
自當量地制宜。
酌定急緩。
查有合肥縣城内之金鬥河。
及洩水越河。
虹縣之枯河頭。
亳州之乾溪溝。
俱久淤塞。
難資灘溉。
請急為挑浚。
和州之太洋河、姥下河、牛屯河、含山縣之銅城閘河。
來安縣之龍尾壩河。
亦俱淤墊。
百姓未便。
請急為挑浚。
又滁州之孟公石壩。
已經沖頹。
今即原有石料。
改建石閘。
則蓄洩由人。
實于地方有益。
再合肥縣城東、原有石閘一座。
年久頹廢。
水無收束。
請照舊建造。
又五河縣城南、有蔣家土壩一道。
當淮、浍、二水頂沖。
曆年沖漫。
為害甚巨。
請建竹簍石壩一道。
長九十丈。
以資捍禦。
以上各工。
估需工料銀四萬八千餘兩。
其餘各州縣之陂塘溝渠。
圩埂土壩。
共六十二處。
向系民修。
應令督撫轉饬地方官、随時勸導。
次第辦理。
如有獨力多辦者。
酌量議叙。
或遇歉收、即可寓赈于工。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駁、浙江巡撫盧焯奏、請将新昌縣宋儒石<?敦山>。
從祀文廟。
謹按禦纂周易折中。
列引用先儒姓氏。
石<?敦山>并未開載。
朱子中庸章句序内稱、石氏之所輯錄。
大義雖明。
而微言未晰。
又雲取石氏書。
删其繁亂。
名以輯略。
則石氏原本。
擇焉未精可知。
迹其生平。
與朱子相友善。
講學問答。
朱子稱其刻意為學。
曆官皆有政績。
查該縣鄉賢祠内。
已經崇祀。
該撫所請。
應毋庸議。
從之。
○兵部議覆。
巡查遊牧地方員外郎廷柱奏、察哈爾右翼四旗。
原設捕盜兵四十名巡查。
今招募民人開墾。
貿易之人漸多。
地方遼闊。
難以稽查。
請每旗添設捕盜兵十名。
于口外閑散蒙古。
及察哈爾閑散壯丁内挑補。
照例每名月給銀一兩。
至每旗向設捕盜六品官二員。
由京補放。
但捕盜兵、終無進身之階。
不足鼓勵。
請嗣後每旗二缺。
一仍由京前鋒護軍領催内揀補。
一于捕盜兵丁内選拔一人。
送部拟正。
于領催内揀選一人拟陪。
帶領引見。
恭候簡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山東繡江河。
計長二十裡。
各村莊皆資灌溉。
但将北口堵塞。
全向東流。
則西北村莊。
未免向隅。
如開通北口。
則東北稻田。
立緻乾涸。
亦失均平。
請于北口建一滾水鐵心小壩、以備節宣。
俾各村莊均沾水利。
應如所請。
從之。
○免河南中牟、封邱、鄭州、荥澤、商邱、虞城、臨漳、獲嘉、滑縣、武涉、孟縣、鞏縣、郏縣、阌鄉、等十四州縣。
沖塌積水地無徵額賦。
銀、三千九百九十一兩有奇。
米、四百八十五石有奇。
又鄭州地戶積欠銀、三千三百兩有奇。
未完漕米、二百七十石有奇。
一并豁除。
○丁卯。
戶部議覆、升任太常寺少卿蔣炳奏、各省州縣。
設立民壯。
原為防護之用。
但相沿日久。
州縣以操演為具文。
上司以考較為末節。
技藝生疎。
老弱充數。
且出入衙門。
勾營差遣。
需索生事。
實無益于官民。
請酌量裁減。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奏、粵東每年額解戶工二部廣錫十五萬斤。
現在市價昂貴。
照部定價值。
不能采買。
查惠州等府屬。
原有錫山。
請令辦銅各商。
自備工本。
酌開三四處。
得錫一百斤。
照例二八抽收。
以二十斤交官起解。
以八十斤歸商作本。
每年所抽之數。
除額解十五萬斤外。
如有盈餘。
盡數解部存貯。
如不足額。
照例動項采買餘錫湊解。
應如所請。
從之。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吏部奏、雍正五年閏三月内。
奉上谕、凡内外大小引見人員。
有所條陳。
曾經發交廷議允行者。
着吏部将姓名事件。
記明檔冊。
其人日後或被堂官參劾。
或被督撫糾參。
該部議處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