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之時。
着将該員某年條奏某事。
曾經允行之處。
寫簽。
夾于本内進呈。
以便斟酌其事之重輕。
量與寬減等因。
欽此現今載入例冊。
引見人員。
準令陳奏之例。
亦現在遵行。
但于議處之事。
未曾分别公私。
請嗣後内外大小人員。
于引見時條奏事件。
經部覆準行者。
主稿衙門。
查明該員倏奏、确系不避嫌怨。
切中情弊。
即移咨吏部記檔。
日後該員。
或被堂官參劾。
或被督撫糾參。
交部議處時。
查明如系辦理公事。
例有處分。
無論降革罰俸。
均照例議處。
如系指參本身私罪。
将該員于引見時。
曾經條奏允行之案。
夾簽進呈請旨。
庶徵員得據實直陳。
而上官亦不得挾嫌誣陷。
從之。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先經河南巡撫雅爾圖疏請。
開通乾河涯、以消省城積水。
部議令查勘與江南有無幹礙。
再行辦理。
查乾河涯、雖在江南上遊。
但止洩城内溝浍之水。
并無來源。
其流易竭。
不緻遠達淮河。
實與江南無礙等語。
應行令河南巡撫雅爾圖。
即将乾河涯開挖。
并建砌橋閘。
事竣報銷。
從之。
○泰陵總管額圖渾、因病告休。
以火器營參領來柱、為泰陵總管。
○免直隸房山縣挑浚巨馬河。
占用民地額賦。
并給地價。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查勘河道。
經過地方。
收成豐稔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朕因奉皇太後南苑駐跸。
郊外景象。
實覺盈甯可觀。
曷勝欣悅耶。
○兵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江西吏治廢弛。
各營将弁、訓練平常。
現委員查勘營汛。
并密訪屬員賢否。
俟有确據。
即行參辦。
得旨。
此系實有之事。
何待查訪。
但因嶽浚尚屬謹慎小心。
一時又無可勝巡撫者。
故爾優容耳。
卿當明示此意。
令其亟力整頓。
若再不知改。
即據實參奏可也。
○調任江蘇巡撫張渠奏、江省自淮揚達蘇松。
河道延袤千裡。
舟楫停宿處所。
每多積匪。
名為鑽艙賊。
額商頻遭偷竊。
又各市鎮行人雜沓之處。
有一種遊手奸徒。
名闖店掉包。
乘閑掏摸。
尤為詭秘。
此等積慣匪類。
多系捕役包庇豢養。
平日分肥贓物。
事發代為彌縫。
上下相蒙。
牢不可破。
現遴員嚴拏究辦。
包庇之胥役。
盡法重懲。
失察之官員。
随招參處。
并于河路馬頭、晝設巡快。
夜撥更夫。
令營汛兵目。
一體巡邏。
市鎮要地、派委汛弁捕官。
不時稽查。
更督率地方官。
申嚴保甲。
務使奸徒歛戢。
得旨。
所辦甚好。
知道了。
○新授江蘇巡撫徐士林、具摺謝恩請訓。
并陳江省應行事宜。
得旨。
汝人品端方。
心笃孝友。
固不待言。
即此識見。
亦豈常人所能及。
朕實無可訓汝之處。
但願汝常砺此志。
始終如一耳。
勉之。
○安徽巡撫陳大受奏、今年安省收成豐稔。
應及時采買。
現在饬屬妥辦。
惟江北之鳳、颍、泗、等府、州。
向來播種粟谷為多。
現今該府州屬。
稻谷與粟谷兼收。
一應報銷。
悉遵常例。
至捐監一事。
已多方勸谕、令該生俊踴躍赴捐。
并不時密查。
倘官吏有抑勒阻撓等弊。
即行參辦。
得旨。
如此實力妥辦。
實為可嘉也。
○又奏、各屬蝗蝻、已捕滅淨盡。
并令地方官。
尋掘遺種。
至安省風氣。
大概淳樸。
惟有一種地棍。
欺淩鄉裡。
現饬屬查拏嚴辦。
其竊賊因提比甚嚴。
多有拏獲。
州縣收漕。
情弊甚多。
現責成道府。
互相查訪。
期于锢弊全除。
安省紳士。
間有構訟生事者。
出示勸谕、并令州縣教職。
實力舉報優劣。
以端士習。
得旨。
此奏甚是。
所辦亦皆妥協。
繼此以往。
益當勉力為之。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議奏、福建按察使張嗣昌條奏、令閩省巡道。
每年巡察所屬地方一摺。
查分巡各道。
有表率屬員。
整饬紀綱之責。
自應于所轄地方。
逐一巡行。
向例每年奏銷時。
巡道應盤查各屬倉谷錢糧。
請嗣後于盤查之後。
順往所轄府州縣。
查勘水陸要隘。
風土人情。
于應行事宜。
就近舉行。
得旨。
如所議行。
○又奏、巡查浙省營汛日期。
得旨。
知道了。
聞卿巡查懲勸之間。
賞号太厚。
卿養廉有限。
而且一介不取。
此亦非得中可久之道也。
夫無功而受賞。
久之而賞或有不繼。
則将生怨。
此不可不知者也。
○署福州将軍策楞奏、福州駐防四旗。
從前上司屬員。
均以宴會饋遺相尚。
現嚴行禁遏。
積習稍悛。
惟旗營馬匹。
竟有不肖兵丁。
或私自售賣。
或暗行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