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官募送。
今船頭事同一例。
請将通州之石壩裡河。
普濟二閘。
大興縣之慶豐、平上、平下三閘。
共船頭一百名。
令各該地方官召募等語。
應如所請。
務取殷實良民充當。
造冊報部其白糧經紀、每閘有協運漕糧剝船五隻。
共船頭二十五名。
應令一體辦理。
至工食一項。
亦應如所請、于經紀腳價銀内。
每年每名、扣給銀三十五兩。
從之。
○禮部議覆、光祿寺少卿梅珏成奏、請自己未科以前。
舉人領過盤費、未曾入場者。
概免追繳等語。
查此項事關奏銷。
未便漫無區别。
應自己未科以前、凡領盤費而人文不到、及文到人不到之舉人。
令地方官查明、從前實系中途、及到京後、相憂患病。
未經呈報者。
準其據實咨部。
即有實未到京、而本身物故。
及委系家貧、力不能完者。
亦準咨部豁免。
從之。
○丙午。
谕、據禦史觀音保、參奏護軍統領金柱、于操練護軍時。
攢湊銀錢使用。
又護軍全保住正在馳射。
有鄂倫泰被撞。
全保住亦即落馬。
兩人相繼傷殒一案。
朕即降旨饬查矣。
此項攢湊銀錢。
系為設立官操處所、及教練馬步射生疎人等、公事需用。
既查無侵蝕入己情弊。
至墜馬被撞。
事屬偶然。
豈有因此、遂停操演之理。
因思習練騎射。
乃兵丁要務。
倘使技藝生疎。
不肯勤習。
該管官又複不加教練。
非特無長進之日、勢必漸就廢弛。
縱不由該管上司攢湊公項。
伊等自行操演。
一切制備弓箭。
雇賃馬匹。
豈竟毫無需費耶。
與其獨自演習。
無人指教。
仍不免費錢。
曷若由上司設法。
量為攢湊。
定立公所。
既有分應管教之人。
且使庸惰兵丁。
皆得互相鼓勵。
随同習學。
若以期望各兵技藝長進之事。
稍有坐扣銀項。
即指為斂集衆赀。
予該管官議處。
将來伊等畏避處分。
不認真訓兵。
愈至各兵懶隋不堪。
漸且習為下流矣。
護軍統領金柱等、着免其交部議處。
仍着通行曉谕八旗。
加意訓練兵丁。
勿得藉端濫派。
私肥己橐。
設有弊端。
一經查出。
必将該管官員等、從重治罪。
○調兵部侍郎阿裡衮、為戶部侍郎。
起革職兩廣總督鄂彌達、為兵部侍郎。
以原任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丁未。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奏、探聞安南陪臣鄭姓。
廢立改元。
該國叛亂四起。
皆以興黎滅鄭為名。
黎氏系我朝貢臣。
請行文诘詢緣由。
責以大義。
使逆臣知所畏忌等語。
查鄭姓專橫已久。
今複擅行廢立。
義當诘責。
但此事虛實未審。
又不知新立者系舊王何人。
縱行文該國。
而回文仍出鄭手。
諒必托辭诿卸。
且一經诘責。
通國皆知。
即鄭姓暫緩逆謀。
而滅鄭為名者。
必将紛紛請兵。
轉恐難以猝應。
應俟撰國将廢立緣由、奏聞請封之時。
然後酌其情事。
慎重辦理。
從之。
○又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奏、審拟交賊矣長等一案。
請将為首之矣長、為從之雷侯等。
附和之翁丁等。
酌發廣東、貴州、四川、安插。
餘犯分别發落等語。
查矣長一犯。
起事投誠各緣由。
久經奏明在案。
自應如所拟完結。
但貴州與雲南連界。
與伊等故土猶近。
應令分發川廣。
交該管官嚴加約束。
從之。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奏、擦哇隴頭人桑阿到汛。
口稱三艾營官。
欲點三路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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