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犭怒>子。
與阿墩子汛官借路等語。
查<?犭怒>子與三艾土番仇殺。
乃屬外夷常事。
今桑阿口稱、三艾營官寫信報與藏王。
藏王回信。
教三路出兵、往攻<?犭怒>子。
竊思該土番等。
皆隸西藏管轄。
如果報與藏王。
則頗羅鼐自應奏聞。
且土目三路點兵三千餘名。
其勢甚張。
即駐藏副都統紀山、亦應聞知。
而至今未具奏者。
或系土番等詐謾之語。
亦未可定。
今該督以事屬有因。
派撥官兵五百名。
帶同土練人。
添防沿邊内地、緊要卡隘。
分别堵禦。
并令副參大員、親赴督率。
辦理俱屬妥協。
總之内地所屬邊境、應防各隘。
均宜不時偵探。
毋得容伊透越。
不獨阿墩子一汛。
因曾經借路、為當防範也。
臣等并行文郡王頗羅鼐等。
令将實在情節。
确探奏聞。
從之。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等議覆、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及紮薩克等、奏覆徹兵防守事宜。
查現在軍營兵五千。
俱應徹回。
内東三省二千。
牧廠五百。
又塔米爾、鄂爾昆守城、直隸山西綠旗兵一千。
俱系乾隆三年到彼。
應令于明春起程。
其呼倫貝爾兵一千。
察哈爾兵一千五百。
又濟爾瑪台種地、宣化大同綠旗兵六百。
今年始至。
應令于明秋起程。
至所奏防守事宜。
據四部落會議。
舊設卡倫。
及接續卡倫之三路台站。
仍令原駐台吉官員管轄外。
其駐防烏裡雅蘇台等處之喀爾喀兵一千。
系與準噶爾接界。
備略地守卡探信之用。
請仍派參贊貝勒、公、紮薩克台吉、統領駐劄。
鄂爾昆等處駐防兵、應增五百。
共一千名。
酌派紮薩克官員管理駐劄。
其防秋操練兵三千名。
仍令于秋令。
在鄂爾昆駐劄三月。
喀爾喀三副将軍、及衆紮薩克、豫備兵一萬名。
仍令于遊牧處。
按時行圍操練。
派大臣查閱器械。
至撥索倫烏喇齊兵、挈眷久駐之處。
恐蒙古既乏米糧。
又攜家散處。
有事調發。
反多牽掣。
似屬未便等語。
均應如所請。
至巡守卡倫。
乞派内地侍衛駐劄之處。
查該處既盡徹内兵。
請并用蒙古人。
得旨、額驸策淩、喀爾喀王紮薩克等。
議徹内地兵用喀爾喀兵。
駐防哨探。
但喀爾喀兵。
斷不可無總管辦事之人。
仍着額驸策淩督率軍務。
至佐領額驸、捍衛遊牧。
查點器械。
整饬軍容等事。
尚需大員。
仍照舊例。
自京師派二員前往、更換駐防。
令伊等亦得學習用兵之道。
再鄂爾昆、烏裡雅蘇台、二處卡倫。
若用喀爾喀兵駐防。
伊等既離本遊牧處。
若不給資糧。
将何所倚賴。
其如何酌給之處。
着軍機大臣一并議奏、
○吏部議覆、禦史書山奏稱、議處官員。
有例無正文、而旁引比照者。
請令全叙例文、毋許增删滋弊等語。
查比照既非正條。
引用易于兩可。
應如該禦史所請。
或用一段。
或引全條。
均令裝叙原文。
不許少有增删。
如有難于比照者。
另議請旨。
至纂修則例衙門。
引例比照。
有例文不能該括者。
即仿照律文小注。
指實注釋。
使引用者、不得通融假借。
從之。
○又議覆、禦史陳治滋奏、前三門内。
各城經管地界。
向無經制巡役。
嗣後拏獲賭博等案。
請免司坊官處分等語。
查内城地方。
系提督衙門。
設有兵役巡查。
專責不在五城。
應如所請。
除相驗不實、仍照例參處外。
其賭博逃盜等案。
準其寬免。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