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十月。
癸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兵部疏請、簡放陝西肅州總兵官一缺。
得旨、陝西肅州總兵官員缺。
甚屬緊要。
着尹繼善、于通省總兵官内。
揀選調補。
其所遺缺。
着宋愛補授。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稱、修防物料。
惟視地産。
江南河工一十七廳。
所以不盡用蘆葦、而兼用秫稭者。
實緣産地之遠近。
權工程之平險。
酌定專用兼用之多寡。
以期固工節帑等語。
查前工部尚書韓光基、以河工雜用秫稭。
易于黴爛。
奏請專用蘆葦。
當經行查在案。
今該督所題、亦屬因地制宜。
請嗣後、除産葦地離工甚遠者。
仍照舊辦理外其廳汛各工。
應酌令增辦蘆葦。
并饬地方官、将沿河灘地。
勸民栽植備用。
從之。
○以右中允朱良裘、充日講起居注官。
○準噶爾部人阿爾佐率妻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從前甯夏等處。
地動為災。
民人困苦。
朕百計籌畫。
加意撫綏。
始不至于失所。
惟是瘡痍甫起。
戶鮮蓋藏。
本年平羅地方。
又有被水被旱之處。
若照分數成例。
蠲免錢糧。
恐民力仍不免于拮據。
着格外加恩。
将銀糧草束。
概予全免。
至未被災之村莊、及夏、朔、二縣、從前被災較重。
雖兩年以來。
均屬有收。
而工役繁興。
人夫雲集。
米糧物價。
猝難平減。
亦應酌量加恩、與民休息。
着将夏、朔、二縣、及平羅未被災村莊。
辛酉年額徵銀糧草束。
寬免一半。
戶部可即行文該督撫、遵旨辦理。
○又谕、昔年皇考曾降谕旨。
禁止民間埋藏多金者。
不過懲戒貪鄙之意。
是以頒谕之後。
并未舉行。
今順天府尹張鳴鈞、因許秉義出首伊妻父有埋藏銀兩。
即差人前往刨掘。
且得銀僅二萬餘兩。
亦并不在從前禁止之内。
此事張鳴鈞并未奏聞請旨。
遽然如此辦理。
甚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具奏、許秉議、是否系俞君弼之婿。
及有無挾讐報複、圖利詐騙之處。
交刑部查審定議具奏、
○吏部議、在京各衙門、承辦事件正限十日、二十日者。
給餘限十日、正限三十日、四十日者。
給餘限二十日、請敕九卿、将各項事件。
分别難易。
以憑定限。
又九卿議、正限十日、二十日者。
概準餘限二十日、正限三十日、四十日者。
概準餘限三十日、得旨、爾等酌定限期、兩議具奏一事。
并未準情酌理。
徒以氣質相尚。
持議均屬一偏。
如吏部原議、正限十日二十日事件。
俱準餘限十日、在正限十日者、尚屬得中。
而正限二十日者、未免過嚴。
正限三十日四十日事件。
俱準餘限二十日、在正限四十日者、尚屬得中。
而在正限三十日者、則又未免過寬。
又于九卿所議、正限十晶一十日事件。
概準餘限二十日、其三十日四十日等事。
概準餘限三十日、在正限二十日者、尚屬得中。
而在正限十日三十四十日者、俱未免過寬。
夫失之過寬、則易啟叢脞之弊。
失之太嚴、恐承辦官員。
畏顧考成。
又滋草率之漸。
而讷親所議分别難易之處。
各部案件紛繁。
何能豫為區别。
所議均屬未當。
蓋有正限、方有餘限。
辦理事件。
要以正限為準。
而後寬嚴得中。
外省欽部事件。
正限四個月者。
方準餘限一月。
在京各部院事件。
正限原系二十日、于雍正五年、皇考敕交九卿酌議。
将各部院二十日、戶部三十日、限期事件。
各減去十日、亦系在正限内酌減。
現在議定餘限。
自應以正限日期為主。
嗣後吏禮兵工等部。
正限十日者、準餘限十日、正限二十日者、準餘限十五日、戶部正限二十日者、準餘限二十日、正限四十日者、亦準餘限二十日、至刑部事件。
人命攸關。
應倍加詳慎。
着照戶部扣限。
餘仍照所議辦理。
大凡一切政務。
必須一秉至公。
虛衷參酌。
始能辦理得宜。
即如此事、朕一經指示。
爾等即曉然共悉。
亦有何難辦之處乎。
從來有治人。
無治法。
即立定期限。
必該堂官實力稽查。
于事始有禆益。
倘視為具文。
即定限甚明。
亦複何益。
夫定限一事。
原屬無關緊要。
爾等各持意見。
未能舍己從人。
如遇重大事件。
亦如此氣質相尚。
不能虛衷辦理。
豈不有妨政體。
此後務各屏去偏執之私。
共矢和衷之誼。
同寅協恭。
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