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勉。
以副朕諄諄訓誡之意。
○乙卯。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魚台縣民方賓妻劉氏。
○丙辰。
左佥都禦史劉藻奏、本年春夏間。
見圓明園木石等工。
興作未息。
在皇上不過于園亭舊處。
少加補葺。
且給繇不出于民力。
取赀無損于府庫。
其視前代人君、興得己之役。
飾台榭之觀者。
度越何啻萬萬。
但奢靡之漸、不可稍開。
侈蕩之源、不可不杜。
昔漢文帝欲建露台。
而惜中人十家之産。
唐貞觀中、群臣以宮中暑濕。
請營閣以居。
太宗念其糜。
費卒以中止。
夫一台之需百金。
一閣之需。
不過千餘金。
度支之外。
自有餘項可辦。
不至耗國帑而绌經費也。
而必兢兢焉重之。
古哲後之慎儉德而懷永圖。
如此其至也。
乞我皇上鑒于前古。
慎始慮終。
為天地惜物力。
為國家培元氣。
今時屆歲底。
工作或有告竣者。
來歲諸工可停者酌停之。
必不可停者酌減之。
用以持盈保泰。
永固丕基。
得旨、從來宮室苑囿。
古帝王所不廢。
其或年歲稍久。
量加修繕。
亦勢所不免。
然而惜民力。
節嗜欲。
戒奢華。
乃圖治之大經。
養心之要道。
朕禦極以來。
一切服禦。
務從省約。
即圓明園臨駐之地。
亦一仍皇考舊規。
并未别有營造。
以蹈土木繁興之戒。
今年偶因苑中東偏。
尚有隙地。
增構台榭。
數月訖工。
稍覺華壯。
朕心已用為疚。
蓋雖徭役無煩于闾井。
經費不藉于司農。
而内帑所出。
獨非民脂民膏耶。
且朕日以去奢崇儉。
訓示臣民。
正當躬行以為天下先。
乃一時遊覽之娛。
不能自克。
以此知抑損嗜欲、敦行節儉之難。
而謹小慎微。
誠不可不加之意也。
今佥都禦史劉藻、奏請停減營建。
謂奢靡之漸、不可稍開。
侈蕩之源、不可不杜。
此語深獲朕心。
年來廣開言路。
而諸臣所陳。
率不過一二政令之更張。
無大裨補。
劉藻此奏、甚屬可嘉。
實所僅見者。
夫以營造一節。
即能因事獻規。
直陳無隐。
倘或政有阙失。
諸臣亦必各思獻納。
朕得以随時儆省。
收作砺從繩之效。
為益不亦多乎。
劉藻着交部議叙。
再内務府總管、前以瀛台建造多年。
不無損缺。
奏請修葺。
朕已允行。
可傳谕内務府總管等、但取完整。
不得過于華飾。
以蹈前失。
劉藻摺并發。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太常寺卿朱必階奏、直省捐監事宜。
一、鄉試年分。
停止在部報捐。
查此例、原專指随任遊學等項而言。
其在籍生俊。
并未概準赴部。
今該寺卿以此例一開。
即未必入場者。
亦得借名寄捐。
自應如所奏、仍歸本省辦理。
但現距明年秋試已近。
一旦改令回籍。
恐緻耽誤場期。
請自辛酉科後、永行停止。
一、停止兼收外省投捐。
查此例、亦因以方歉收、或本籍人少起見。
本年五月、豫省業經奏停。
今該寺卿以此項捐輸。
皆系官員之子弟戚友等。
包攬代納。
亦應如所奏、照河南之例、概行停止。
惟甘肅一省。
本籍人捐監者少。
仍請暫準收捐。
并令該撫等、嚴查包納等弊。
一、捐生赴部換照、宜酌量變通。
查江西換照事例。
業經議準、将部照給發該省。
轉發該地方官。
傳喚收領、在案。
今該寺卿以本生親身赴部。
有守候跋涉之苦。
臣等酌議、自明年春季始。
各省捐監換照。
統照江西之例行。
從之。
○戊午。
谕、馬蘭峪鎮标所屬之窄道子、楊樹溝、二汛。
經總兵布蘭泰奏、請将揚樹溝一汛。
移駐闆谷嶺。
與窄道之汛兵。
均就近改隸曹家路屬管轄。
戶部議令二汛兵丁。
即照依曹家路屬、改支小饷。
乃為營制畫一之意。
朕念二汛、以現在之防兵改隸。
并非新設可比。
若遽改支小饷。
兵丁不免拮據。
着将二汛馬步兵丁六十名。
仍照舊支給大饷。
以照朕優恤之恩。
該部即遵谕行。
○定仵作缺額處分。
谕、州縣設立仵作。
因系命案所關。
故從前定例甚詳。
并曾蒙世宗憲皇帝谕旨。
将仵作三十年無弊者。
賞給銀兩、以示鼓勵。
凡以慎重民命。
至為周悉。
乃近年以來。
聞外省并不實力奉行。
照額募補。
惟藉鄰封調取應用。
以緻命案遲延拖累。
相驗未能明确。
此固州縣之怠忽。
亦該管上司、不能留心查察之故。
着各該督撫、嚴饬查明未設之州縣。
即行勒限募補。
悉遵定例辦理。
嗣後、若州縣仍然忽視。
督撫等不行查參。
應如何分别定以處分之處。
交部定議具奏、尋議、州縣額設仵作。
并不照數募補者。
降二級調用。
該管道府失察。
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六個月。
如州縣不行補足。
私侵工食者。
革審。
道府不行查出。
降一級調用。
督撫不行題參。
罰俸一年。
從之。
○又谕、昨張鳴鈞奏、許秉義謀占俞君弼家産一事。
因其辦理錯謬。
已交部議處。
今聞俞君弼、原充工部鑿匠。
積有家赀。
病故無子。
其義女之婿許秉義。
欺其嗣孫年幼。
圖占家産。
竟以婿名主喪。
因向與内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