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亦非相當之缺。
祇因地方緊要。
一時未得其人。
是以特行簡用。
将此并谕中外知之。
○大學士九卿會議、升任漕運總督托時等、将臣等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爾赫等、條奏漕務一摺。
妥議具題。
内蠲折漕糧、豐年酌補一款。
據該督等、就各省情形定議。
除江南、浙江、湖廣、等省。
勢難買補。
應毋庸議外。
其江西、河南、山東、等省。
遇豐買補之處。
查買補必俟豐收。
既難定限。
況江省地當沖會。
豐年米價亦昂。
豫省産米無多。
被災後即遇豐年。
價豈驟減。
若複行采買。
必緻有礙民食。
至東省、議将被災稍輕地方。
應徵本色漕糧。
分年帶徵。
亦屬更張成例。
應請一并毋庸議。
又運丁錢糧、酌留回空費用一款。
據稱、各省出運丁船。
按在淮應給行月錢糧。
照數酌扣等語。
查該丁領項有多寡。
程途有遠近。
誠未便照原奏、概扣銀三十兩。
應如該督等所請。
于解淮驗給一半錢糧内。
數多者扣留三分之一。
數少者酌扣八兩。
令糧道另行封兌。
于過淮時、給發随運官弁收領俟抵通交糧後、給發各丁。
再山東、河南、二省。
往返程途不遠。
需費無多。
除東省、向例每船預留銀三十兩。
沿途支用。
迨交糧後、有應領三升八合餘米。
足敷回空之費。
應照舊辦理外。
至豫省、領項較少。
應如所請、于支領錢糧時、每船扣出銀十兩。
令總押等官封貯。
至回空時給發。
又各衛軍船、宜多寡均勻一款。
據稱、山東之平山幫、及江南之蘇州、太倉、鎮江、三衛。
均請分撥兌運等語。
查各省幫船。
除原系勻配。
及因兌漕水次不一。
久經酌定者。
自難改易。
今該督等、詳議應行搭配各幫。
應如所請。
山東協運河南之平山前幫船五十一隻。
将八隻分撥後幫。
蘇州衛前幫船一百二隻。
将十八隻分撥後幫。
太倉衛前幫船七十五隻。
将二十隻分撥後幫。
鎮江衛後幫船七十三隻。
将十二隻、分撥前中兩幫。
從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豫省沿河灘地。
漲漫靡常請停止畫區、以免紛擾等語。
查此項灘地。
前因奸民乘機影射。
經前任巡撫富德題準、畫為區号。
栽植桑柳。
以為經界。
今該撫、以該處時常被水。
土埂虛松。
即栽植桑柳。
不能存活。
以緻歲歲畫區。
迄無成局。
自應準其停止。
惟地畝漲漫後、界址不清。
其作何經理之處。
仍令該撫妥議。
從之。
○以刑部尚書來保、充律例館總裁官。
○革内閣學士許王猷職。
○庚辰。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稱、甯夏移建滿城。
圈占民地。
二千一百八十二畝。
其額徵銀糧草束。
均請開除等語。
應如所題辦理。
至每畝給價銀四五兩不等。
有無浮冒。
仍令查明再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即墨縣民崔守柱妻林氏。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等會議、行運楚鹽事宜。
先經湖北巡撫張渠奏稱、鹽價高昂。
固由成本加多。
亦由商運缺誤。
請将淮鹽至楚。
令各商按月運清。
回空船隻。
立法催儹一摺。
奉朱批、張渠此奏、頗中窾要。
蓋鹽臣不能督運。
地方官不能督銷。
而但于成本是論。
是舍其本而求其末也。
今年議鹽之弊。
即坐此病。
此奏、着大學士會同該部速議具奏、查楚省行銷淮監。
每歲正額、七十七萬七千四百餘引。
每月應銷引六萬四千七百八十餘道。
鹽政十日一次。
将在儀開行船隻引目清冊。
咨送該撫查考。
今該撫既稱、核計冊内。
每次率多欠缺。
遞運遞欠。
以緻行銷缺誤。
擡價掯賣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将鹽政咨冊内。
先列十日應運引數。
次開現運若幹。
末開缺運若幹。
後次報冊。
将前次缺運之數。
并作後次應運之款。
仍分現運、缺運。
登注如前。
務于每月下旬冊報時。
勒限各商、運清一月之額。
至所稱、産鹽時候有旺衰。
運河水勢有消長。
不能按月運清。
務于旺産之月。
水滿流通之時。
預為多運。
再鹽船回空。
雖向無催儹之例。
但儀鹽解包之後。
待運乏船。
應責令漢鎮同知。
俟引鹽到岸。
驗卸已竣。
即督催開行。
具報鹽道。
轉報巡撫。
亦照十日一咨之例。
咨會監政查考等語。
查旺産易行之月。
正可裝載趕運。
但恐船隻不能接濟。
至抵漢後。
回空船隻。
即催儹赴運。
又恐藉口民船。
不能速行。
其如何設法辦理。
應令該撫。
會同湖廣總督、兩淮鹽政、詳悉議奏、得旨、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前任湖廣。
總督班第奏稱、通山、當陽、二邑漕糧。
自康熙年間。
因無水次可通。
違例折徵。
現在驟難改易等語。
查漕糧向不折徵。
今該二縣、以日久相沿。
幾同成例。
應如所請。
準其折徵買兌。
至酌中定價之處。
仍令妥議具題。
從之。
○以故奉恩輔國公法爾薩之子祿慶、襲爵。
○壬午。
月食。
○谕、甘省提鎮各營。
歲需糧料。
例系本折兼支。
于額徵糧内估撥。
如遇歉收緩徵之年。
本色不敷。
則将應估本色之糧料。
亦行酌估折色。
朕聞乾隆三年分、原估涼州鎮标本色糧料、共三萬二千九百餘石。
系于乾隆二年。
預為估撥。
嗣因乾隆三年。
涼屬收成歉薄。
例應緩徵原估前項額糧。
除将現有之糧供支外。
尚不敷本色糧一萬二百餘石。
照例改估折色。
每石按部價估銀一兩。
緣兵糧例系季首關支。
于未經改定之時。
已值應支秋季兵糧之候。
兵食嗷嗷。
遂借采買積甯糧三千六百餘石。
暫資五營兵丁之急需。
至估撥乾隆四五兩年分兵糧。
又因涼屬連經歉歲。
民欠難徵。
每年本色糧。
俱僅敷一月有餘。
而今年涼屬又遇偏災。
現在預估辛酉年分色。
亦止敷兩月之糧。
是窮兵糊口。
尚且不足。
難以再行扣還借項。
是以三年公所借積貯糧石。
至今尚未還倉。
其改估之折色銀兩。
現存司庫。
查積貯糧石。
向無供支兵食之例。
而涼屬連歲歉收。
糧價昂貴。
若令将扣存改折之項。
買糧還倉。
則市價較之部價。
相懸過半。
朕深念邊塞窮兵。
度日艱難。
準将此項糧石。
作正報銷。
免其扣還本色。
其存庫銀兩。
留作折色之用。
以示朕加惠邊兵之至意。
○又谕、署江南總督楊超曾參奏兵浚一案。
前已降旨、令高斌會同楊超曾審理。
但思原參之官。
即令查審。
究屬未便。
着戶部侍郎阿裡衮前往、協同高斌審拟具奏、
○以副都禦史劉吳龍、為左都禦史。
工部侍郎張廷瑑、為江蘇學政。
卷之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