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此也。
卿其加之意焉。
○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今秋徐、海、偏災。
特旨将應納粟米、改徵折色。
惟查贛榆一縣。
向系民折官辦。
本年定價、每石徵銀一兩。
自九月開徵。
民間已陸續完納。
較現奉部價。
每石多完銀二錢五分。
請将各該戶多完銀兩。
如本年尚有未完。
即抵作未完之數。
如無未完。
即抵作次年應完之數。
再徐、海、二屬。
乾隆三四年、折漕、緩糟。
于未奉旨緩徵時。
多有完納者。
亦請作次年分徵之數。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豫省竊劫頻聞。
節經分委員弁訪拏。
并饬屬力行保甲。
現在稍知歛迹。
請立坐捕之法。
令各屬按村莊之大小多少。
酌定捕役名數。
以方二十裡内外為率。
責其巡緝。
如一季内并無竊劫失事者酌賞。
一有失事。
先責坐捕。
勒限查拏。
如有諱縱等情。
從重究拟。
再向來捕役外。
又有副役。
徒滋擾累。
今應盡革歸農。
其現設坐捕。
必選幹練及有室家者。
自明歲始。
将奏明充賞之鹽當規禮。
按名均派。
俾得專心緝務。
得旨、有治人。
無治法。
總在汝盡心竭力而為之聇。
○署甘肅提督王廷極奏、河西一提五鎮。
自軍興以來。
兵丁制辦軍裝。
接濟糧饷。
陸續共借支銀二十四萬五千餘兩。
内除連年和還。
尚欠銀四萬九千九百九十餘兩。
查此項借欠。
以本兵之所借。
扣之本兵。
固屬當然。
但本兵一有事故。
窮卒妻拏。
萬無完理。
勢必令該管官代賠。
難保無頂替名糧。
代還扣項者。
且兵丁中、老弱不行挑退。
新募尚未汰完。
皆因借項未清。
不得不暫時姑容也。
仰懇特頒谕旨、概予豁免。
得旨、知道了。
尚有全省應扣之項。
朕一并加恩豁免也。
○廣西巡撫方顯、以奉到恩頒聖祖仁皇帝避暑山莊法帖。
禦選唐宋文醇。
及屢荷垂詢微疾。
具摺謝恩。
并陳苗疆甫定。
抱病任事。
現在趕辦要件。
将撫篆交藩司代理。
懇準回籍調治。
得旨、尋常之事。
既有人代理。
汝可即在任加意調理。
務期速痊。
以慰朕念。
至苗疆緊要事件。
汝仍應與譚行義和衷共理為是。
○廣西提督譚行義奏、忻城土司地方、積賊藍明星等。
恃險為巢。
糾黨殺擄。
甚至越境肆劫。
皆由從前各官。
以土司地方失事。
無關輕重。
又将土官钤束。
不許擅動土兵。
緻成積孽。
當遣将弁等督兵前往、勒擒務獲。
如再抗違。
即加剿絕。
得旨、好趁此兵力。
正宜辦理。
但不可苟且了事耳。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臣前議開金沙江通川河摺内。
請于明春、用簰試運銅觔。
經軍機大臣等、覆令從緩酌辦。
奉旨依議、在案。
查前議、原因滇銅陸運艱難起見。
曾委員砍木紮筏。
裝載石塊。
于江灘試行數次。
果能安穩。
已拟奏明辦理水運。
茲奉到谕旨。
斷不敢固執己見。
請俟明春、再行試運定議。
又現在沿江險灘旱灞。
酌設站船。
接運川省米鹽、以濟匠食。
兼于回空船内、裝載銅觔。
按站遞交。
先可收水運節省之效。
得旨、朕實為此事廑念。
覽奏、大慰朕懷矣。
非卿一力承當。
而且經理得宜。
其孰能之。
○又奏、東川府湯丹銅廠。
于乾隆二年停爐。
現在工費浩繁。
請酌設爐二十座。
歲可鑄青錢七萬餘串。
就近撥用。
較之省、臨、二局。
可節運費。
奏入、報聞。
○署貴州總督張允随等奏、都勻妖匪黎阿蘭在逃。
累差員弁緝拏。
近避至冷水關。
經該千總獲解到省。
現饬司研審謀為不軌實情。
依律定拟。
得旨、好。
如此留心緝拏奸匪。
不為五日京兆之想。
實為可嘉也。
卷之一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