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十二月。
壬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山東蒲台縣地畝。
向因科則互異。
于雍正十三年、題明丈量後。
經丈出瘠薄地、并缺額荒地、共四百四十二頃有零。
其應減應除之賦、一千九百餘兩。
已經降旨豁免。
惟是瘠薄改則地内。
有乾隆元年、未完銀一千一百四十七兩零。
因系舊欠。
不應在豁除之數。
至今尚在催追。
朕念瘠土窮黎。
艱于輸納。
可為轸念。
着格外加恩、一體豁免。
以纾民力。
該部可即遵旨、行文山東巡撫等知之。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疏稱、北運河、東岸。
香河等汛、牛牧屯等處、縷月堤工。
西岸。
河西務汛。
莊合村後等處。
縷堤。
以及王家務汛引河南堤。
高家莊、窩北、等處堤工。
均屬卑薄殘缺。
應加高培厚。
下坡莊臨河縷堤。
實為險要。
應築順水秫稭雁翅壩工。
王家務、高家莊、窩北、龐家灣、南引河河身内、淤土積阻。
亦請挑挖深通等語。
應如所請、估計興工。
從之。
○癸醜。
兵部議覆、江南提督南天祥奏、外海水師參将。
遷轉無期。
請将内河副将。
通融升補等語。
查外海水師。
無題升内河例。
但該省并無外海副将。
應如所請。
嗣後京口水師副将缺出。
準将内河之太湖營參将、及外海之川沙、吳淞、二營參将。
一體揀補。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山東巡撫朱定元疏稱、各省發到軍流人犯。
例于裁并州縣安插。
但州縣之在大道者。
可令其充當夫役。
藉資糊口。
其沿海之海陽、平度、榮成、文登、甯海、萊陽、即墨、等七州縣。
請援例給與孤貧口糧等語。
查此等人犯。
俱系乏食遊手之徒。
應如所請。
将海陽等七州縣。
照福建省安插軍流例。
查明六十歲。
以上及殘廢人等。
一體給口糧其少壯初到配無以謀生者。
亦準給一年。
從之。
○甲寅辛酉年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大名府通判、所管衛河堤工。
現議歸廣大同知兼轄。
工程益廣。
照料頗難。
請酌量改移等語。
查廣大同知、所管大名府屬元、魏、兩縣漳河堤工。
路近事簡。
其所管廣平府屬之滏洺玉沙等、河渠堤埝。
相隔較遠。
一人未易兼顧。
應如所請。
将廣大同知。
改為大名府同知。
專管河務。
其大名府通判。
移駐東明縣。
專管捕務。
至滏洺等河工。
令廣平府同知、就近管理。
從之。
○以應襲一等公馬賢弟馬赟、一等子納爾泰子德成格、馬元照弟馬元凱、一等男恒德侄伊星阿等、襲爵。
○調廣西東蘭州知州魏運景、赴部引見。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前因八旗大臣、辦事錯誤遲延、罰俸者甚多。
伊等俱賴俸祿以資用度。
如俸祿無支。
則用度不繼。
是以特降谕旨。
将都統等罰俸之處。
悉行豁免。
但錯誤遲延案内。
亦有将章京等、一并議處罰俸者。
今既将大臣俱行寬免。
其章京等罰俸之處。
亦着寬免。
嗣後伊等、自宜感激朕恩。
竭力辦公。
黾勉行走。
倘仍前怠忽。
遲誤公事。
斷不寬貸。
○又谕、昨禦史仲永檀奏稱、人君辦理政務。
一有暇逸之心。
即開怠荒之漸。
每歲上元前後。
燈火聲樂。
日有進禦。
伏願酌量裁減。
預養清明之體等語。
書雲、不役耳目。
詩雲、好樂無荒。
古聖賢之垂訓。
乃朕所夙夜兢兢而不敢忽者。
仲永檀所陳、亦即此意。
惟是歲時?賞。
慶典攸關。
自古有之。
況我朝統一中外。
元正獻歲。
外藩蒙古。
朝觐阙廷。
錫宴同歡。
有不可缺之典禮。
朕亦惟踵舊制而行之。
未嘗有所增益。
至于國家政務。
朕仍時刻留心。
照常辦理。
并未蹈怠荒之戒。
而略有稽遲也。
因仲永檀不能深知。
爰頒此旨。
至伊胸有所見。
即直陳無隐。
是其可嘉處。
朕亦知之。
○又谕、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将各旗官員兵丁内。
年逾六十以上、曾經出師者。
即行查明具奏、其出師着有勞績。
年老告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