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亦着一并查奏。
○青海紮薩克輔國公羅蔔藏察罕故、遣官賜祭如例。
○丙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大學士九卿會議、禦史蘇霖渤奏稱、戶部議行歲查民數一事。
止可驗生息之蕃。
難據作施行之用。
蓋向例五年編審。
祗系按戶定丁。
其借粜散赈。
皆臨時清查。
無從據此民數辦理。
且小民散處鄉僻。
若令赴署聽點。
則民不能堪。
若官自下鄉查驗。
則官不能堪。
仍不過委之吏胥而已。
況商旅往來莫定。
流民工役、聚散不常。
以及番界苗疆。
多未便清查之處。
請降旨即行停止。
惟于各省倉儲。
嚴查實貯。
以期有備無患等語。
查各省戶口殷繁。
若每歲清查。
誠多紛擾。
應俟辛酉年編審後。
戶口業有成數。
今各督撫、于每歲仲冬。
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處所。
将該省戶口總數。
與谷數、一并造報。
毋庸逐戶挨查。
從之。
○戶部議準、原任湖北巡撫張渠疏稱、施南府屬建始縣、原隸川省。
于雍正七年、報墾下則地十八頃十八畝。
查該處石多土少。
有種無收。
請将應徵科丁條糧銀、照數開除。
從之。
○以大理寺少卿鄭其儲、為左佥都禦史。
○以甘肅甯夏鎮總兵官周開捷、為固原提督。
○丁巳。
谕曰、内廷侍衛等、守衛扈從。
差務較繁。
前蒙世宗憲皇帝特恩。
每旗各賞給馬錢一百分。
朕即位以來。
部員則加增俸祿。
旗員則賞給養廉銀兩、随甲錢糧。
至于侍衛等、若家計維艱。
當差未免拮據。
着加恩一概賞給馬錢。
○大學士等議覆、蘇州巡撫徐士林奏稱、州縣采買時價。
向例止取具賣谷地方官印結。
開載數目價值。
申報查驗。
立法尚未周詳。
請嗣後、在本省采買者。
先将赴買地方、數目。
報明督撫。
督撫行令買谷地方、該管府州。
确查采買處所谷價。
照依漕斛核算。
分别月分。
并谷色上中下三等價值。
結報藩司查考。
如系隔省。
即據報咨會彼省。
饬查咨覆。
俟運谷到倉。
即饬該管道府、親驗谷色結報。
并取具該州縣、采買地方谷數、起止月日确冊。
以憑查核等語。
查采買難容冒銷。
稽查不厭詳審。
若祗取具賣谷地方官印結。
或有不肖州縣。
多開價值數目。
混報米谷成色。
希圖侵冒。
俱未可定。
應如該撫所奏辦理。
從之。
○戶部等部會議、兩廣總督馬爾泰題覆、廣東連州三江城、建倉撥谷、貯備借給猺民案内。
連州撥銀一千兩。
買補谷二千石。
内陽山縣一千石。
暫貯州倉。
現饬領回補項。
連山縣撥銀五百兩。
買補谷一千石。
現甯縣倉。
其三江城。
貯谷二千石。
應建倉廒及看倉房屋等語。
查連州、連山縣、買谷價銀。
該省報價不符。
應令核減題銷。
至三江城估建倉廒。
準于司庫稅羨項下動支。
向來貯谷。
并無另設看倉房屋之例。
應毋庸議。
又稱、連山縣城北元武嶺、應設炮台。
安兵四十名。
城西北鋪前寨、應添設一汛。
駐把總一員。
安兵三十名。
城東南茂古峒、安兵十五名。
界元武嶺、藏古峒、與城相近之黃瓜嶺。
安兵十五名。
分處估建營房。
弁兵請隸連陽營轄等語。
查相險設防。
自當因地制宜。
應如所請。
添設分駐。
估項亦于稅羨支銷。
又建造汛房地基。
所買民田遺稅。
俟造竣請豁。
各兵俟饬營召募足數。
冊報兵部。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又議覆、盛京戶部侍郎雙喜奏、奉天府屬開原等處城守尉、徵收雜稅。
請派司員稽查、以防侵隐等語。
查奉屬各城。
現在貿易人等。
較前既增。
稅銀自必益裕。
應如所請。
照雍正四年之例。
揀選五部司員。
于西錦州、甯遠州、中後所、中前所、四處。
義州、廣甯、二處。
遼陽、牛莊、蓋州、熊嶽、四處。
複州、南金州、岫岩、鳳凰城、四處。
共派四員。
會同城守尉等、徵收一年。
着為定額。
從之。
○又議、據直隸總督孫嘉淦、送各屬屯田糧額。
查永平府屬之箭杆嶺等處。
共河淤屯地、三十八頃四十六畝有奇。
額徵銀米豆石、計銀合算。
每畝徵銀、自七分八厘至二錢二分不等。
較之附近撫邑上則民田。
每畝多徵銀、二分至一錢七分不等。
又邊儲屯地、一百三十八頃二十畝有奇。
額徵米豆、計銀合算。
每畝徵銀、自三分九厘至一錢二厘不等。
較之中則民田。
每畝多徵銀、一分至九分不等。
應請自辛酉年始。
将河淤屯地、每畝徵銀一分。
米二升二勺。
豆三升。
邊儲屯地、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一勺。
豆一升五合。
從之。
○又議覆、湖北布政使嚴瑞龍奏、楚省高鄉田地。
全賴蓄水灌溉。
無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