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易竭涸。
若将旱地改為水田。
其利甚溥。
現在南漳、遠安、二縣。
試有成效。
通省自有可仿照者。
請照豫省之例。
仍按原定科則徵收。
免其呈報改則加賦等語。
查旱田水田。
原屬因地制宜。
今該省旱地既多。
且經改種有效。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博第奏稱、齊齊哈爾、墨爾根、黑龍江、三處。
自雍正年間、前後賞借生息銀十萬兩。
以所得利銀遇該處官兵等紅白事件。
一概賞給并未詳定章程。
請嗣後、除四品以上官、例不支賞外。
其五品以下官員、兵丁。
拜唐阿等。
紅事、系本身娶妻、嫁女、娶媳。
白事、系祖父母、父母、本身妻室。
準給賞銀其别事不得混支。
又臣等所屬筆帖式等。
因系文職。
例不準支。
但該員由兵丁閑散選補者居多。
請嗣後、有品級者、照領催前鋒例支給。
無品級者、照拜唐阿例支給。
又瑚蘭地方、新駐四十個官屯交糧壯丁。
向未準給賞銀。
但與齊齊哈爾等處官屯壯丁一體交糧。
請嗣後亦準支給。
又兵丁拜唐阿等。
其人力娶妻者。
既準支領賞銀。
至貧無産業并不能聘定者。
請俟利銀充足後、查明人數賞給等語。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又疏請、補叙雍正八年、西路陣亡之守備楊世英、張鳳。
千總李浩、李馥、龐國佐、邵志、王剛、白忠義、王明、丁起元。
把總楊一奉、袁珍、甄喜、陳三畏、王君、李攀龍、黃吉、楊遇武、曹聚典、藍祥、等。
二十人。
各照例蔭子弟一人。
以衛千總、把總、外委、分别補用。
從之。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敏珠爾之子策噜蔔、襲爵。
○以應襲三等子張土□星子張世芳、一等男德彜子達桑阿、襲爵。
○以應襲奉恩将軍弘煦子永慶、瑞昌弟瑞華、襲職。
○調原任廣東知縣鹿謙吉、赴部引見。
○戊午。
調錦州副都統觀音保、為正黃旗渶洲副都統。
正黃旗滿洲副都統達松阿、為錦州副都統。
○己未。
大學士等會議。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開修金江通川河道事宜。
一、修鑿各灘工程、應分别緊緩、次第興修。
查金江、瘴氣最盛。
惟自十月聖四月。
可以施工。
今該督乘冬春水落之時。
将最要之大毛、大漢、等灘。
先行開鑿。
如果有成效。
則依次興修。
為力較易。
其分别緊緩、及應停工施工之處。
俱應照所奏辦理。
一、委辦人員。
應各專責成。
查通州川河道、工費浩繁、自應遴委文武各員。
分任辦理。
至各員役等、照滇省舊例、分給養廉飯食盤費之處。
均應入于工費估題冊内、分晰題報。
一雇募工匠、宜寬裕給與工價。
查原奏内稱、鐵石木匠。
每日工銀一錢二分。
小工一錢。
俱仍給食米一升。
較尋常工價。
實屬寬裕。
應令該督、确查該地情形。
實難減少者。
即照數支給。
一、現修緊灘、應設草房、以資住宿防護。
查工所堆貯物料米鹽、及匠役等住宿。
即資沿江竹木。
搭蓋草房。
所費無幾。
應如所奏辦理。
一豫備船隻接濟工所食用查設立站船。
轉運川省米鹽。
而更番往來。
又可熟習水性。
所辦俱屬妥協。
其需用站船工費。
及雇船接運等銀兩。
俱準支銷。
一、請動項以濟諸用。
查通河辦理各務。
需費甚多。
應如所請。
暫将銅息銀四萬兩動支。
俟部撥到日歸款。
一、大工需用殷繁、應給青錢以資實惠。
查東川開爐鼓鑄。
業經該督另摺奏明。
毋庸再議。
一、米鹽、均應預為赴川購買。
查工所米鹽、最關緊要。
自應如所奏、趁川省秋收後。
采買米石、并鹽觔、存貯備用。
從之。
○又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奏、聞金江河道。
經由木欺古夷境。
該夷自雍正時。
議歸滇省管束。
累任地方官。
畏滋夷釁。
久以化外棄之。
前饬東川文武等、出示曉谕。
并咨明川省。
委員将疆界勘明。
現在先後受撫者。
二十一寨投出頭人等十名。
自應乘向化之初。
為善從計。
議在木欺古适中地方。
安千總、外委各一員。
兵一百名。
添設一汛以資彈壓安設六塘、以備江防。
再酌移文員、與千總同城。
相資導化等語。
查該夷既經受撫。
宜早分清界址。
其安設防汛等事。
亦屬應行。
至何地設立、為控制得宜。
及移駐文武官之處。
俟該督勘定具題到日再議。
從之。
○又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奏、滇省維西邊外。
<?犭怒>子野夷與狜□□宗野人。
構難稱兵。
業饬令維西文武、開谕化誨。
已照夷例和解完結。
至<?犭怒>子所居貼近西藏界址。
請咨明西藏、管束狜□□宗。
毋令越境滋事等語。
查夷性靡常。
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