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逢時節及生辰。
或因上司檄阻親往。
辄以禀啟、用官封發鋪馳賀。
以承辦公務之夫役。
赍送無益之應酬。
冒濫苦累。
轉緻擔擱緊要公文。
且啟奔競之漸。
請降旨饬禁。
得旨。
汝能如此。
寔朕所嘉。
但此尚屬小節。
不便聝旨各省也。
○川陝總督尹繼善遵旨查奏、禦史胡定奏、川省上年歉收。
前撫臣方顯、不禱雨。
接任撫臣碩色、不奏報。
言皆過當得旨。
所奏俱悉。
該部知道。
胡定以傳聞未确之言。
遽爾陳奏、本應交部議處。
念系言官。
且所言為民。
着從寬免。
○又會同陝西巡撫張楷奏、陝省沿邊之榆林、葭州、懷遠、綏德、米脂、五州縣。
去歲歉收赈濟。
計至本年二月後。
即應停止。
邊地氣寒。
收麥尚待六月。
且種谷者多。
秋成更遠。
必需接濟。
但各該處現存倉糧。
不敷借給。
且須留備兵食。
查延、榆、綏、三屬。
舊有撥存采買實邊糧銀。
除節年采買外。
尚存銀四萬兩。
原系應行買糧之項。
請即令地方官酌量借給。
俟秋成、照時價交糧完倉。
目下既得接濟。
将來倉貯亦得充實。
得旨。
所辦甚妥。
但須實惠及民。
而無苛派侵冒之弊。
則善矣。
○甯夏将軍都赉等奏、前因地震。
弁兵所借滋生銀兩。
已由甘肅司庫内扣還。
暫借與八旗官兵。
照例起息。
但此項、例宜交與行商。
不便久存兵弁。
應将俸糧坐扣。
官自上年秋季起、作三季扣完。
兵自上年十月起、作二十個月扣完。
庶養贍仍不至窘迫。
所扣銀兩。
先于滿城内、開設官當生息。
得旨。
所辦好。
知道了。
○甘肅提督李繩武奏報準噶爾熬茶夷人三百名、并帶領送還西藏番子三名、由哈密起程日期、及出售牲畜、留牧駝馬、各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其留牧夷人駝馬。
若有倒斃。
須照數補還。
将朕恩谕彼知之。
○兩廣總督馬爾泰奏、兩省鹽羨餘銀。
各項公用支應外。
歲有存積。
而兩粵提鎮。
除親丁俸薪。
别無所入。
辦公實難。
東省前于鹽課殘引項下。
歲給提鎮人三四百兩。
各鎮尚可資藉。
提督所轄員弁營伍甚多。
公私用度紛繁。
拮據實甚。
應于鹽餘内。
歲給千金。
為賞需用。
至西省一提二鎮親丁内馬糧較少。
兩鎮俱屬邊瘴。
亦應照東省各鎮。
歲給三四百金。
再督臣衙門。
另有各種鹽例陋規。
已積至二萬餘兩而廣西南甯府城垣。
多有傾圯。
各州縣養廉。
多寡不等。
有終歲止得三四百金者。
請即将前項修整城垣。
餘銀生息。
以助養廉甚少之州縣。
得旨。
着如所議行。
○雲南永北鎮總兵馬化正奏、滇南土司主文。
多系外省流民。
略識字句。
假行商名色。
出入夷方。
巧言煽惑。
一經延作主文。
遂任其指使。
及釀成事變。
則脫然遠揚。
請延請主文。
必先報該管官。
擇土着之行止端方者。
取結轉報督撫。
如果能輔導土司。
六年地方無事。
照有司衙門吏攢例。
給與八品頂帶。
不則拏究。
事起遠揚。
坐家屬鄰右。
庶責成專而奸萌戢。
得旨。
此奏立意是。
而行之有未當處。
可告之總督慶複。
聽其議奏。
○巡視南漕監察禦史宗室都隆額奏、通漕六千餘艘。
全賴旗丁挽運。
衆丁應領漕截各項。
本無不敷。
惟是沿途有短纖雇剝之費。
抵通有個兒錢文、茶果銀兩之費。
一切需用甚多。
正項不敷。
勢必侵盜漕糧。
以緻回空貧乏。
零賣船中器具。
欲清作弊之源。
必先纾衆丁之力。
查糧船抵通。
例交坐糧廳茶果銀兩有二。
一為倉茶果。
系供倉場各衙門書役飯食。
并辦公雜費。
毋庸置議。
一為皇差茶果。
每大米船交銀十兩。
小米船交銀七兩。
每年通幫共四五萬兩。
向系坐糧廳陋規。
康熙四十八年。
查出充霸州水圍之用。
雍正元年。
始作為正項。
查此項即出自衆丁所領漕截。
而每年粘補苫蓋。
皇船水手工食。
及倉場侍郎坐糧廳司官筆帖式養廉。
并估買旗丁餘米。
俱取給于此。
雖未便全蠲。
但估買餘米一項。
現有各船輕赍銀兩敷用。
至水手工食。
各官養廉酌留其半已足。
餘悉蠲除。
則丁力纾而諸弊絕。
再皇差名目。
亦覺非體。
應改稱廳茶果。
得旨。
待朕緩酌之。
卷之一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