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貝勒策布登。
各賞銀一千五百兩。
敖漢貝子額驸羅蔔藏。
科爾沁公額驸達爾瑪達都。
各賞銀一千兩。
○吏部議準、左副都禦史陳守創奏、人命相驗。
州縣故意遲延。
以緻拖累。
上司應嚴參。
未便僅以審理遲延咨部。
請定失察上司處分。
知府降一級調用。
司道罰俸一年。
督撫半年從之。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命原任湖廣總督班第、仍充實錄館副總裁。
予其母、巴爾呼氏祭一次。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皇五子永琪生。
○谕、從前廷議捐監事例。
準本籍之人納谷、以備民間荒歉緩急之需。
繼因甘肅一省。
為極邊要地。
民貧土瘠。
非他省可比講求積貯。
更為急切之務。
該省應捐貯倉之谷。
共計三百八十萬石。
而年來本地報捐者。
甚屬寥寥。
倘遇一時歉收。
則民食無所資藉。
甚為棘手。
是以部議暫準外省之人。
在甘報捐。
俟谷石充裕。
再行停止。
此不得已改例之意。
近朕聞得該省報捐。
并無行商過客。
惟有各州縣有司。
以及伊等之子弟親戚幕客輩。
希圖漁利。
廣為包攬。
折收銀數。
以飽私囊。
及至買谷交倉。
則低定價值。
高收斛面。
或抑勒富戶。
奔走交官。
種種弊端。
大為民累。
是以國家豫籌養民之政。
而奉行不善。
重為闾閻之擾矣。
以朕所聞如此。
雖未必通省州縣皆然。
而不肖有司。
假公濟私者。
則恐不免。
似當酌量變通。
以期無弊。
可否将甘肅收受外省投捐之例停止。
并如何補實該省倉儲之處。
着九卿悉心妥議具奏。
○禮部議準貴州布政使陳德榮疏請、教官離任。
照州縣例。
将存貯書物學租等項、造冊交代從之。
○以故奉恩輔國公裕绶子嵩椿襲爵。
○癸卯。
令捐監在内在外。
悉聽士民之便。
谕、從前停止各項捐納之時。
在廷諸大臣、及翰詹科道等官。
議留捐監一條。
俾各處積谷。
以備民間荒歉之需。
且使士子廣其應試之路。
洵為兩便。
并非捐官可比。
朕已允行。
昨據禦史趙青藜複請停止捐監。
又經大學士九卿會議、以為事屬難行。
應仍其舊。
朕已降依議之旨矣。
今據海望奏稱、外省收捐繁難。
赴捐之人甚少。
原議各省捐貯谷數。
共應三千餘萬石。
今報部者僅二百五十餘萬石。
合計尚不足十分之一。
不若停止各省之捐谷。
仍照九卿原議。
在部交銀将所收之銀。
扣抵各省買谷銀款。
俟倉儲充盈之後。
将應否停止之處。
再行請旨等語。
朕思納粟貯倉。
原為備荒發赈。
豫為籌畫之計。
外省捐谷繁難。
且有弊窦。
不若在部投捐之易。
誠如海望所奏、朕亦知之。
嗣後仍準在部收捐折色。
至于外省收捐本色之例。
亦不必停。
在内在外。
悉聽士民之便。
地方積谷。
不厭其多。
赈恤加恩。
亦所時有。
正未易言倉儲充盈。
既系士民兩便之舉。
将來亦不必奏請停止。
朕看州縣有司。
往往慮及黴變賠補。
以多積谷石為憂。
其如何酌量定例。
俾其從容不至賠補之處。
交與該部另議具奏、如此則有司不以積谷為苦。
而倉廪漸次可實。
不至虧缺。
于民食大有禆益矣。
○監察禦史叢洞奏、皇上念切武備。
巡幸行圍。
誠安不忘危之至意。
第恐侍從以狩獵為樂。
在京臣工。
或因違遠天顔。
漸生怠安。
所關匪細。
方今紀綱整肅。
營務罔弛。
伏祈暫息行圍。
以頤養天和。
得旨。
所奏知道了。
古者春搜夏苗秋狝冬狩。
皆因田獵以講武事。
我朝武備。
超越前代。
當皇祖時。
屢次出師。
所向無敵。
皆由平日訓肄娴熟。
是以有勇知方。
人思敵忾。
若平時将狩獵之事。
廢而不講。
則滿洲兵弁。
習于晏安。
騎射漸緻生疎矣。
皇祖每年出口行圍。
于軍伍最為有益。
而紀綱整饬。
政事悉舉。
原與在京無異。
至巡行口外。
按曆蒙古諸藩。
加之恩意。
因以寓懷遠之略。
所關甚钜。
皇考因兩路出兵。
現有徵發。
是以暫停圍獵。
若在徹兵之後。
亦必舉行。
況今昇平日久。
弓馬漸不如前。
人情狃于安逸。
亦不可不加振厲。
朕之降旨行圍。
所以遵循祖制。
整饬戎兵懷柔屬國。
非馳騁畋遊之謂。
至啟行時。
朕尚欲另降谕旨。
加恩賞赉。
令其從容行走。
亦不至苦累兵弁。
朕性耽經史。
至今手不釋卷。
遊逸二字。
時加警省。
若使逸樂是娛。
則在禁中、縱所欲為。
罔恤國事。
何所不可。
豈必行圍遠出耶。
朕廣開言路。
叢洞胸有所見。
即行陳奏、意亦可嘉。
但識見未廣。
将此曉谕知之。
○戶部議準署福州将軍策楞奏、各省駐防骁騎校俸銀。
于二八月關支。
養贍不敷接濟。
請照在京八旗例。
按月支給。
從之。
○以滿洲火器營印房參領拉布棟、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頭等侍衛葉布肯、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遣官祭先醫之神。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兵部議準監察禦史熊學鵬奏、王貝勒貝子公、所屬五品以上長史護衛典儀等官。
系引見補授。
如有斥革。
應參奏、交部議。
毋得據咨革退。
又滿、蒙漢、旗人。
為綠旗武職。
及八旗文員。
遇軍政大計。
有年至六十以上。
填注年老患病。
及告病告休。
應照在旗行走武職例。
查明曾經出征打仗受傷及有無功牌。
分别給俸。
從之
○刑部奏、部中辦案。
犯該發遣官流徒役、及軍流徒、折鞭枷等罪。
倘百尋常經見之事。
若犯罪人、文自生監以上。
武自骁騎校以上。
或現任大員子弟。
犯該斷決者。
仍詳叙供招彙題。
科抄到日發落。
以杜徇情作弊。
至竊盜賭博鬥毆等輕犯。
人則無賴厮役。
律則一定不移。
應先行發落。
以免淹禁。
簡叙數語彙題。
以省案牍。
得旨。
所議甚善。
依議。
○以太常寺少卿羅鳳彩、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命工部尚書公哈達哈、仍兼管鑲紅旗滿洲都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