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補開除。
從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張嗣昌奏、閩省秋審人犯。
除台灣府屬。
并附近省城之福州、興化、二府。
照舊準到部覆、提犯審錄外。
其路遠之建甯、邵武、汀州、漳州、龍岩州、各屬人犯。
三月十五日以前、準部咨者。
入本年秋審。
十五日以後。
彙入次年秋審。
次遠之泉州、福甯、延平、永春、各屬人犯。
四月初一日以前、準部咨者。
入本年秋審。
初一日以後。
彙入次年秋審。
應如所請。
至各省人犯。
應令各督撫分别遠近、畫一辦理。
以免豫得守候跋涉之苦。
從之。
○兩廣總督馬爾泰疏報廣東惠來縣升井場、古埕平湖二栅。
新墾鹽埕十二漏五分。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調江南蘇松鎮總兵陳倫炯、為狼山鎮總兵。
湖北襄陽鎮總兵張天駿、為蘇松鎮總兵。
升湖南衡州協副将冶大雄、為襄陽鎮總兵。
○辛酉。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歸化城地處塞外。
壤接夷疆。
文員僅同知通判。
不足整率。
請添設巡道一。
于滿、蒙、郎中内簡放。
總理旗民事務。
從之。
○以故河道總督陳鵬年、入祀江甯賢良祠
○壬戌、谕、據署福州将軍策楞奏稱、各旗開戶人等。
定例不準挑取馬甲。
先将另戶壯丁挑補。
其另戶中、有年未及壯、一二年後可以造就者。
亦準挑補。
再有不敷。
方于開檔分戶人等内、酌量選用。
此通行之例也。
查福州四旗。
并未照例遵行。
緣閩省披甲之開戶戶下人等。
通計二百餘戶内有康熙十九年初撥駐防之時。
原披甲來閩者。
一百四十餘戶。
乞今将及百年。
伊等父子兄弟。
互相傳頂。
家口重大。
惟藉甲糧養贍。
漢仗弓馬。
與另戶無異。
且伊等祖父。
有原系官來閩、并在閩曾經出仕者。
若缺出裁汰。
俟另戶不敷。
始行挑取。
必緻失所。
況原來之一百四十餘戶。
駐防日久。
滋生繁衍。
現在家口至一千七百餘口之多。
伊主在京在杭。
無可依倚。
非京旗随主豢家奴可比。
實有不得不挑之勢。
似應陳明分别辦理。
嗣後除駐閩官兵之開戶戶下。
遵照定例。
不準挑取馬甲。
俟有缺出。
概行裁汰外。
其初移駐時。
本身雖系開戶戶下。
或原系官來閩。
或原披甲來閩人等之子孫。
準其與另戶一體挑補。
則伊等養贍有資。
不緻失所等語。
福州四旗開戶人等中。
既有不同情節。
自應分别辦理。
着照策楞所請。
查明初移駐時、或由官來閩、或披甲來閩之子孫。
準其與另戶一體挑取馬甲。
其餘戶下。
不得違例濫挑。
以緻另戶壅滞。
該部可即行文該将軍等知之。
○戶部議準陝西進撫張楷奏、綏德、米脂、分隸榆林衛地畝。
即在榆林縣城内外。
離綏德二百五十裡。
離米脂一百七十裡。
納糧不便。
請統歸榆林管理。
從之。
○兵部議覆管理熱河副都統達勒黨阿奏、鐵溝距熱河六百餘裡。
定例、春秋前往稽察匪類。
往返二十餘日、沿途既不得習圍。
且匪徒可計日逃避。
鐵溝居民。
不過十餘家。
而附近之塔子溝波羅樹地方。
既添兵彈壓。
請每年一次、不拘時日、派兵往絹。
至學習圍獵。
應于耕種前、收獲後、在熱河附近扣演。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疏、張家獨石二口。
邊地最寒。
居民稠密。
所需煤炭。
倍于他處。
柴薪稀少。
不敷炊爨。
請于張家口外之土木等處。
獨石口外之東槽碾溝等處。
開采煤窯。
從之。
○又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疏請、疏浚上蔡縣境内之茅河蔡河泥河。
于洪河洩水口内、建竹絡亂石壩一、以節水勢。
于茅泥二河兩岸、築土堰一、以束水流從之。
○癸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躬耕三推複加一推禦觀耕台。
命怡親王弘曉、裕親王廣祿、和親王弘晝、各五推。
吏部尚書讷親、戶部尚書陳德華、禮部尚書任蘭枝、兵部尚書鄂善、刑部尚書來保、工部尚書陳世倌、左都禦史杭奕祿、左通政羅丹、大理寺卿嵩壽各九推畢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甲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奉皇太後居長春仙館。
○幸圓明園。
○工部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