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川陝總督尹繼善奏、漢中府西鄉縣木馬河北岸一渠、溉田萬餘畝。
請于下流接開。
灌溉更多。
從之。
○予故浙江溫州鎮總兵吳開增半葬、祭如例。
○乙醜。
吏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東昌府上河通判、管運河工程百七十餘裡。
衛河百八十餘裡。
工長汛遠。
又兼管東昌府屬州縣糧務。
當收漕監兌之時。
正挑浚運河之候。
河工漕務。
兼顧實難。
東昌現有清軍水利同知。
職務甚簡。
各州縣是其所轄。
應将糧務歸同知兼管。
通判專司河工。
從之。
○是月。
奉天主府尹吳應枚奏辦理流民條目。
一、願入籍者。
準取保結。
給照編入。
一、不願入籍、一時又未能回籍者。
暫作另戶編甲。
陸續給照回籍。
一、遊手好閑生事不法者。
照例治罪外。
遞解回籍。
一、老弱孤苦疾病貧乏、原籍無親戚中投者。
酌給資送。
不願回籍者。
添設孤貧口糧安插。
一、商賈工匠。
從前在奉寄居者。
地方官給照、無照不許存留。
一、旗人披甲當差者。
雇人耕種。
須家長雇主結報。
門牌注明。
去來随時報明領催鄉保。
牌上無名者。
不準存留。
一、海船到奉。
船長将格票呈驗。
開船時、查點人數。
毋許遺漏一名。
如有暫留。
須報明存案。
附入另戶。
一。
關外佃種民人。
照原編牌式、另給一牌、無牌不得擅放進邊貿易。
一、遼陽州刨煤人缺。
募本地旗民補數。
不得仍召流民。
一、旗民熟地内。
如有遺漏欺隐。
一年内不自首者。
治罪、追息。
一、查辦事件。
旗民各官。
須親會同清理。
約束兵役滋擾。
得旨。
此亦不過其大端而已。
至所以行之之道。
則在汝因時制宜。
嚴察胥吏之弊。
則得矣。
尋奏、奉旨清理流民。
群黎感悅。
得旨。
覽。
朕非博萬民之感悅也。
亦隻行其心之安、而求其事之當耳。
○直隸總督孫嘉淦、為前奏永定河開堤放水。
不加譴責。
奏謝。
得旨。
覽。
此事卿所辦理。
容有未妥處。
至卿一力擔承。
毀譽不顧。
朕始終嘉之。
○又奏明遵旨回保定、及親勘村莊。
得旨。
所奏俱悉。
永定河一事。
卿所見不為不正。
但辦理之間。
因卿易視之。
故有此失耳。
雖令另議。
卿仍不可不一力擔承。
為朕了此一事。
而尤不可不詳細辦理。
以緻複蹈前轍。
不然。
朕與卿起初如此。
辦理之意。
豈不為冒昧耶。
○又奏、近聞獨石口外七八十裡。
有紅城子。
乃元中都舊基。
溝渠井邑。
尚有遺蹤。
又百餘裡。
有開平城。
乃元上都舊基。
城郭猶存。
控扼張家獨石二口。
為形勝地。
若駐劄重兵。
能助神京右臂之勢。
且土肥地闊。
滿兵據為世業。
耕田牧馬。
可以富強。
此實久遠之計。
必須身親相度。
乃敢建議。
現拟遍閱邊關。
自保定前往宣化。
經過京城。
入觐請訓。
得旨。
卿回道亦必由京師。
彼時再來陛見。
則此次巡視辦理情形。
皆得面陳。
亦可就近廷議。
此去可無庸來京也。
○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奉谕查奏、戰船販賃貿易。
江省并無此弊。
惟修造不免苟且塗飾。
請每年盤查軍械時。
一體查驗。
得旨。
總在汝等督撫提臣。
時刻留心查察耳。
不然。
雖詳定律令。
究無益也。
○江蘇巡撫徐士林奏、社倉條目大備。
而未收其效者。
則有司奉行不善之故。
蓋勸捐之事。
非可法繩。
限數即屬勒派。
差催更滋擾累。
不樂捐者一。
倉在市鎮。
建設又少。
離鄉窎遠。
輸運艱難。
不樂捐者二。
社長不得其人。
出納不公。
貸者興怨。
捐者生悔。
不樂捐者三。
社倉撥濟外郡。
一社之谷。
不獲充一社之用。
則捐谷者不見德于鄰黨。
領谷者不知物所自來。
施惠于不能見惠之地。
不樂捐者四。
社倉獎勵之法。
定例已久。
曾無一二舉報。
是地方官不守力舉行。
無從取信。
民間遂指為貝文。
不樂捐者五。
至牧令賢否。
存心不同現察核捐谷多少。
以為殿最。
得旨。
覽奏俱悉。
此則仍宜酌量。
若屬員皆務多捐為最。
保無勒派之事乎。
○安徽巡撫陳大受奏、安省中貫大江。
北控長淮。
支河曲港。
處處通流。
其中漁船聚集。
最易藏奸。
應編立保甲。
取具同業互結。
将兩艄旁、用白粉黑字。
注明居住村莊、及地保名姓。
不則即系匪船。
地保報官審究。
尤在毋緻滋擾。
亦弭盜之一法。
得旨。
覽。
○署江西巡撫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