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其慎。
則開幸進之門矣。
張廣泗将永不叙用之貪官保奏、縱其才有可用。
亦非以人事君之意。
着嚴行申饬。
王廷琬不準引見。
○王大臣等議準、歸化城都統瑪尼等奏稱。
向例歸化城命盜案件。
逾限不獲者。
罰出牲畜。
土默特蒙古官員等。
向無俸饷。
系自備資斧前往承緝。
恐日久案多。
罰項難支。
請酌量輕重改議章程。
嗣後命盜竊賊各案。
初限不獲。
記過。
二限不獲。
一年内停升。
三限不獲。
應罰七畜者。
改罰五畜。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雲南總督慶複奏稱。
滇省新辟地方。
未經設立鋪司。
公文往來。
不無派累。
除景東府原設鋪司七名。
又新設鋪司八名外。
鎮沅、威遠、恩樂、普洱、<?石咢>嘉、新平、宣威、陸涼、等府廳。
共新設鋪司九十八名。
自乾隆六年為始。
照例支給工食。
從之。
○工部議準、浙江巡撫盧焯奏稱。
仁和、錢塘、蕭山、三縣江塘。
經海沙北障。
湖汐南趨。
轉北而西。
多有頂沖坍塌之處。
請拆修搶築柴石各工。
從之。
○戊午。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
各省社倉。
立有社長。
以杜官吏侵蝕。
近因日久弊生。
州縣不加考核。
社長久不更換。
緻将倉谷、花銷虧缺。
請定正副社長三年更換之例。
從之。
○己未。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
閩省山海交錯。
向來内地所産米糧。
不敷兵民食用。
經曆任督撫奏請。
每歲台灣撥運谷一十六萬餘石。
以為平粜及兵米眷米之需。
内有五萬石。
須将出粜谷價買補。
近年因豐歉不齊。
壓欠未運之谷。
至二萬五百餘石。
亟思變通之法。
将應采買谷五萬石。
暫行停運。
應如的請。
至壓欠之谷。
請自本年為始。
每年運谷六萬七千石。
限三年谷竣。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
蘭州府屬之金縣。
地當孔道。
請于臨洮營酌撥把總一員。
馬兵二十名。
守兵三十名。
移駐發防。
應建把總衙署一所。
兵房一百間。
應如所請從之。
○以通政使劉藻、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工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奏稱。
越隽營小哨汛城外大河。
砂石壅塞。
遇水發直沖汛城。
緻多坍塌。
應價汛城西南水勢直沖處、築堤一道。
又于堤之上流。
挖開河路。
使循軌而下。
則河流漸徙漸遠。
又舊城狹隘。
客店民房。
無地添蓋。
應于汛城東北起、至西北止、接築寬展。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貴州印江縣土縣丞張洪酂弟張洪功、襲職。
○辛酉。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河源縣民黃德章妻、翟氏。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署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
黔省黎平府屬逆苗不法。
據官兵活擒苗人供稱、有廣西七寨、與黔苗互相勾結。
又據差往查探兵役禀稱、探得首逆石金元、系廣西人。
帶領大羅山猺人百餘名、藏匿弄頂山内。
與諸寨暗結生事。
查石金元、系義甯庖田寨、有名惡苗。
上年曾開單行知軍有在事文武官弁、設法擒拏。
據軍前文武官弁報稱、九月二十三日、在麻隴山箐。
将石金元、用槍打傷。
斬割首給。
并取各苗頭并無假捏甘結。
申報在案。
今又有石金元其人。
則從前報斬石金元之處。
或系假捏。
或系漏網餘孽。
竄入滇境。
複行生事。
均未可定。
等語。
從來苗寨要犯。
常有已報身死而逃匿他處。
未幾複行敗露者。
如廣西之石金元。
即目前顯着者矣。
此皆在事之官弁等。
辦理草率。
希圖了事。
以緻匪類漏網。
仍為地方之害。
此處甚有關系。
着管理苗疆督撫提鎮等。
嚴饬領兵官弁。
于剿捕惡逆時。
務将正犯擒獲。
毋據假捏之報文。
俾兇頑得以兔脫。
并于各處交界地方。
易于竄匿之處。
嚴密稽查。
不得彼此推诿。
養奸贻患。
倘先期不慎。
日後發覺。
責有攸歸。
○戶部議覆、署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允随奏稱。
貴州遵義府牲畜一稅。
重徵累民。
銅仁府之永安場、威州之蛇街、等處。
并非有名市鎮。
征收無多。
又安順府屬之清鎮縣、于鴨池河渡口設立稅所、每年額征鹽雜稅銀七百餘兩。
又大定府之六歸、黔西州之猓結、兩河。
各于渡口。
重征稅銀。
請行裁革。
又銅仁府南門。
前因城垣傾圯。
民間造屋栖處。
收納地租。
現議修城。
即需拆毀。
請免納稅。
又遵義府桑木關靛稅。
緣該處種植不常。
請照每年收成分數輸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衙門議覆、吏部左侍郎蔣溥、右侍郎周學健、等奏稱。
刑部自雍正元年、設立現審左右二司。
旋令右司專管直隸刑名。
左司專管奉旨交辦事件。
查奉旨所交。
皆京城内外之案。
專屬一司。
易開交結串通之弊。
請嗣後特交之案。
分派十七司輪流掣簽審辦。
如掣定司分或少谙練之員。
刑部堂官酌委賢能司員協同辦理。
再山東一司。
本省案件極煩。
複兼管盛京地方甯古塔将軍衙門事件。
愈形竭蹶。
請改左司為奉天清吏司。
專辦奉天府各州縣、并甯古塔将軍衙門事件。
其右司專管直隸事件。
即改名直隸清吏司。
各頒給印信。
俾名實相符。
再右司改辦直隸。
較繁于各司司官六員。
實屬不敷。
應将山東司員外一缺、不必裁汰。
改婦直隸司。
勻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奏、向來行圍之處。
竊賊俱較定例重懲。
請嗣後拏獲圍場竊盜。
罪應笞杖者。
不分旗民。
俱枷号一月。
滿日分别鞭杖。
至徒罪以上。
民人仍照律定拟。
若系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