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督撫秉公甄别。
如有年老龍鐘者。
即應勒令休緻。
或才具不勝知府方面之任。
尚可内用部屬外用同知。
通判、等官者。
亦分别具奏、與年老之員。
一同送部引見請旨。
庶守令相因整理而于吏治民生。
大有裨益。
該部可傳谕各省督撫知之。
○又谕。
從來誣告越訴。
最為良民之害。
蓋一州一縣之内。
必有一二狡黠之徒。
以殷實之家為可擾。
稍不遂意。
辄尋釁興訟。
且捏造謊詞。
拖累株連。
以洩私忿。
更或未控州縣。
即控道府。
未控道府。
即控院司。
比比皆是。
為有司者。
審理詞訟。
既得其虛诳之情。
而不治以誣告之罪。
為大吏者。
濫準詞訟。
不思上下之體。
而但沽肯管事之名。
于是刁健之人。
以興訟為得計。
而告讦成風。
闾閻不勝其擾累。
深可痛恨。
雖誣告越訴。
律有明條。
而實力奉行者少。
嗣後州縣審理詞訟。
凡理屈而駕詞誣控者。
必按律加等治罪。
若故行寬縱。
經該上司查出。
以罷軟論。
凡未經在下控告者。
院司道府、不得濫準。
其業經在下控理。
複行上控者。
必其情理近實。
先将原告窮诘。
然後準理。
若發審屬虛。
誣告與越訴二罪并坐。
如此、庶刁徒共知斂迹。
而良懦小民。
均享無事之福矣。
其如何酌量定例之處。
着刑部妥議具奏、尋議奏、誣告越訴。
如審理屬虛。
除照誣告加等律治罪外。
先在該地方枷号示衆。
以儆刁頑。
若州縣既經審出控告屬虛。
故行寬縱。
照罷軟例議處。
如院司道府、濫行準理。
照上司違例受理。
例議處。
從之。
○戶部議準、署廣東布政使程仁圻奏、粵東地方。
出産不齊。
民情好尚亦異。
惠州、潮州、嘉應、等府州。
報捐之人多。
而患其無谷。
廣州、肇慶、等府。
産谷之數多。
而患其無人。
請酌量通融。
凡同省之生員俊秀。
有就便願捐者。
惟視現成谷石。
聽其取具本籍地方族鄰各結。
呈報赴捐。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束鹿縣民李志誠妻焦氏。
廣東英德縣民範未祥妻張氏。
○甲戌。
饬民間預籌積谷。
谕、今歲直隸。
自春徂夏。
雨水調勻。
麥秋甚為豐稔。
乃數年所罕見。
者外省督撫、亦多以二麥有收奏報。
朕心深為慰悅。
即江浙閩楚等。
省。
春雨稍多。
而水耕之鄉。
實于秋田有益。
現在各處禾苗秀發。
糧價平減。
将來秋成、亦大有可望。
夫積貯之道。
必講求于豐年。
而後可以濟儉歲之用。
若至儉歲、而返悔從前之未曾預籌。
亦已遲矣。
今茲禾麥盈疇。
實為田家難遇之景象。
各省應貯谷數。
自應及時經理。
買補足額。
以備緩急。
但積之于官。
雖倉廪無虧。
其為數終屬有限。
惟當于民間有餘之時。
教以撙節之方。
使人自為計。
戶有蓋藏。
庶幾長保盈甯。
不緻有辜上天之隆贶。
夫欲籌積谷之法。
必先去其耗谷者如躧麴燒鍋等事最為耗谷。
人所共知而小民無知。
止貪目前之利。
而不知異日之饑餒是在地方有司、化導而禁遏之。
今惟河南麴禁頗嚴。
直隸、山東、山西、西安、等省。
俱未實力奉行。
販賣流通。
去路既廣。
則躧造必多。
及至此省谷耗價昂。
或官府撥運。
或商賈私販。
則彼省之谷。
亦為之耗。
此相因之勢有必然者。
是在各該督撫等、共體朕心。
深思民事。
有應為之籌畫者。
則切加勸谕。
有應示以嚴禁者。
則勿視為具文。
務使上天之恩賜。
得以儲蓄為萬民俯仰之資。
如此、則無忝父母斯民之職。
而有以慰朕宵旰之勤矣。
○戶部議準、長蘆鹽政三保奏稱。
天津府所屬境内之各州縣鹽場、帶徵乾隆三四兩年竈課錢糧。
請照民糧例、分作五年徵收。
從之。
○刑部議準、江西按察使淩燽奏稱。
查弟毆兄至死。
是律應立決之人。
其得以緩死監候者。
非緣本犯之罪可稍寬。
實由伊父母祖宗之無所依恃也。
第既入秋、朝審緩決另冊以後。
年複一年。
或該犯父母。
先存今故。
毋庸留養。
或其家先有幼子。
今已成丁。
無藉承祀應行查明。
于朝審冊内聲明。
以備欽定。
并請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